级法学《法律职业伦理》第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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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法官职业伦理,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于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 德沃金,2013年张高平、张辉案,2014年念斌案,2016年陈满案,2014年呼格吉勒图案,勇于自我纠错,对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许金龙等4人抢劫案”“杨明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分别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已依法再审改判无罪。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一节 法官的职业伦理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意义 1.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2、 法官职业伦理,或者说审判伦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官与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关系,法官与法官、与法院内部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关系等等。 2.法官职业伦理的意义 (1)法官的职能 (2)司法的现状,新华社北京2015年9月29日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奚晓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他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责令退赔违纪款;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华社

4、北京9月29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

5、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 因涉嫌

6、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二)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 1.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职务行为 3.审判伦理本身的要求要高于检察伦理、代理伦理(辩护伦理)的要求,二、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渊源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国际司法伦理文件等形式。 (一)法律文件 法律主要指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和法官法。这些法律文件赋予了法官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地位,使遵守法官职业伦理成为法律义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7、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二)行业规范 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年修订) 22005年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修订)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 4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52015年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8、的实施办法 62015年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7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严禁泄漏审判工作秘密。,(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 3.最高

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二节 司法公正规则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则,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亚里士多德,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 司法领域的公正指的是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根据法律和法理的要求,保障每一个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公正的裁判。 西方: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东方:獬豸、明镜高悬,(二)司法公正的类型 1.实体公正 (1)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许云鹤手持一审判决,王秀芝老太与家

10、人,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

11、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西站大队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

12、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据此,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

13、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2) 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第一,有效性。有效的法律规范。 第二,关联性。相关的法律规范由案件事实决定。,2007年银川泓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通知职工徐虎宁解除劳动合同。徐虎宁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并发还克扣的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就发生了劳动争议。徐虎宁为此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按照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做出裁判,而这部1993年劳动部制定的规章早在2004年3

14、月1日就已经废止。 徐虎宁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徐虎宁的再审申请,所依据的仍然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此事经宁夏当地媒体报道后,2009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对此案重审。 2010年3月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是已被废止的规章,“原判引用失效法规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对本案应当适用2004年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2.程序公正 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构成了英美上程序公正的因素。,古希腊俄瑞斯忒斯的故事

15、,(1)自然公正 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概念起源于自然法。 在18世纪以前,这个概念常常与自然法、衡平、最高法等通用。 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时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按照英国著名法学家韦德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公正局限于两个规则。 随着自然正义的逐步深入和发展,特别是通过美国的司法实践,自然公正发展为更为全面的正当程序或者程序公正。,第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二个是,任何一方的讼词都要被听取。,(2)程序公正 法学家戈尔丁的程序正义理论 首先,中立性。 第一,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 第二,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

16、个人利益。 第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其次,劝导性争端。 第四,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第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第六,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 第七,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 最后,解决。 第八,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第九,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则 (一)维护司法独立规则 1.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1)西方的司法独立观念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资产阶级学

17、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 第一,外部独立。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 第二,内部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第三,个人独立。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

18、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力;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9、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次,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后,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法官的独立要受审判委员会等我国司法制度的约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

20、,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2.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有关法院外部独立的规定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

21、影响” 。,(1)审判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河南种子案,河南种子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 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

22、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依据最高人民

23、法院的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2)审判独立与政府的关系陕西省政府对最高人民法院施压事件,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2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25、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3)审判独立与政党的关系? 法院与党委、政法委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26、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

27、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

28、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

29、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涉嫌受贿案时发现,马勇违法指令“协调”一起命案,有关司法人员及律师权钱交易,帮助开脱罪责,导致重罪轻判。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9名司法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0年,时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

30、的5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下一步,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审判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法院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法院不受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舆论法庭的问题”美国谢泼德案,1966年美国谢泼德诉麦克韦尔案 山姆谢泼德是美国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他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

31、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 在谢泼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一篇社论题为“为何警察不侦讯首要嫌疑人?”要求将谢泼德拘押在警察局进行询问。另一篇社论则质问“为何不把谢泼德投牢入狱?”于是,谢泼德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其后,各种形式的媒体仍继续鼓噪。例如,“邻居揭露谢泼德有性伴侣”,“车库发现血迹”,“警方宣称发现谋杀罪新证据”,等等,诸多报道与评论频频出现在有关媒体上。,而对于庭审过程,媒体亦紧追不放。记者、照相机、摄像机充斥法庭。整整9个月的审判过程,记者使得法庭内拥挤不堪,他们进出法庭 的活动“经常性造成较大的混乱,以至于虽然法庭内装有扬声设备,仍然很难

32、听到证人和律师的发言”,记者坐在法庭的围栏内,“使得在诉讼中谢泼德和律师之间几乎不可能进行秘密的谈话”。走廊里挤满了摄影师,他们在被告人、辩护人、证人和陪审员出入法庭时给他们拍照。 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媒体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为了竞选连任而放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做出后方才停息。 谢泼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1966年) 正当程序原则给予被告获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陪审员审理的权利。 鉴于现代传媒的煽动能力和将陪审员与有倾向性的报道隔绝开来的困难,初

33、审法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决不会不利于被告这一端。上诉法院有责任对审判情形作出独立的评价。当然,并不存在约束新闻界报道法庭之公开消息的规定。,但是,若是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合理的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直至影响减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沾染之地区进行审判。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法官本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道而可能失去公正,应令重新审判。但是,我们应记住推翻判决只是治标之道;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法院必须采取如此措施以保护其秩序不受外界不当之干扰。,案例: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时任河南省郑

34、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他驾车撞到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苏东海则被逃逸的汽车拖着狂驰数百米远。案发后,大河报、南方周末、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先后报道,张金柱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1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2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

35、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第3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4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9条,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

36、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思考题: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同村19岁女子,并将此女子与其

37、3岁的弟弟杀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昌奎死刑。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李昌奎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依据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2011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再审决定时表示“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5)审判独立与

38、学术自由的关系? 学术自由(专家论证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是不是对审判独立的侵犯?,“法学教授核心期刊批法官事件”论战,孟勤国: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法辯 | “法学教授核心期刊批法官事件”论战进入第七回合:贺卫方教授发声 | 无讼阅读, http:/ 第一,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 第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的作用。,4.法官的个人独立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

39、,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红干预过问案件案。2014年1月至10月,左红多次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多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的宴请和所送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向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介绍贿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并将其他法官退回的贿赂款用于个人理财。目前,左红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一,法院院长的角色问题?,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西方:法律家管理家政治家。 中国: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法律家是

40、院长的重要标识之一。对内,无论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还是司法行政事务,院长也是管理家。对外,不仅要与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汇报沟通,也要与公众、企业、媒体等打交道,院长也是政治家。 左卫民调研发现,与西方欧美等国家的院长相比,中国法院院长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管理事务,处理不同机构和组织间的关系,管理家和政治家角色强调更多,而法律家角色则较少。西方都呈现法律家管理家政治家的演变体系,中国大致呈现出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的角色体系。,第二,审判委员会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

41、的问题。” 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五

4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

43、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4、,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三,合议庭改革?,深圳福田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以审判长姓名来为团

45、队命名,强调法官的个体价值,陈瑞华对福田法院改革的评价,第一,它保障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一致性,原来是由院长、庭长审批,现在由一个审判长负责的合议庭来负责审理并作出判决,实现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合二为一。 第二,改革区分了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院长、庭长最多只能算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只能负责管理法院内部的人事、财政等行政工作,司法裁判应该交给亲自办案的法官和合议庭来处理,改革解决了过去存在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合二为一的现象。 第三,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职业化、专业化。若干个合议庭、若干个审判长都有各自专业的分工,而且都经历了严格的遴选,有助于培养一批专业化的职业法官,可以最

46、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裁判的专业化,而专业化程度一旦提高便可以提高效率,更容易贯彻法律的意图、维护法律的尊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独立审判改革,赋予审判长相对完整的审判职权,意在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法官” ,改革后每个审判长带两个合议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47、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

48、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

49、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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