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双面打印)-v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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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第 61 页怀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三年五月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三年五月怀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单位(盖章):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负责人:鲍宇仁主要设计人:曹学东2013年5月5日批准单位(盖章):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审 批 人:2013年 月 日目 录1 任务概述11.1 工作目标11.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1

2、1.3 调查范围与内容12 引用文件23 技术路线44 总体要求54.1 调查内容54.2 调查单元54.2.1 基本单元54.2.2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64.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64.3 地籍编号74.3.1 宗地代码74.3.2 界址点号84.4 坐标与高程系统84.5 地籍图比例尺和分幅编号94.6 计量单位95 准备工作95.1 资料准备95.2 工具与表册准备95.3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106 土地权属调查106.1 调查内容106.2 工作底图116.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116.3.1 调查内容和方法116.3.2 调查情况处理126.4 界址调查126.

3、4.1 调查内容126.4.2 指界126.4.2.1 一般规定126.4.2.2 通知指界136.4.2.3 现场指界136.4.2.4 违约缺席指界146.4.2.5 指界结果处理146.4.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146.4.3.1 界址点设置146.4.3.2 界标设置156.5 界址边长丈量156.6 宗地草图的绘制166.6.1 一般规定166.6.2 宗地草图的内容166.6.3 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166.7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176.8 已登记宗地权属核查176.9 其它事项187 地籍测量187.1 图根控制测量187.1.1 一般要求187.1.2 RTK(CORS)图根测量19

4、7.1.2.1 技术要求197.1.2.2 卫星状态197.1.2.3 设置与检核197.1.2.4 RTK观测要求207.1.3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207.1.4 图根高程测量217.2 界址点测量217.2.1 界址点的精度217.2.2 界址点测量方法与要求227.2.3 极坐标法测量界址点227.2.4 GPS定位法测量界址点237.3 地籍图测绘237.3.1 一般规定237.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247.3.3 地籍图的表示方法247.4 宗地图的绘制267.5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267.6 面积量算278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278.1 地籍数据库278.1.1 地籍数

5、据库内容278.1.2 地籍数据库建设流程与技术要求278.2 地籍信息系统298.2.1 建设原则298.2.2 主要功能298.4 地籍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平台的选用309 检查验收319.1 组织实施319.2 检查验收的内容319.2.1 土地权属调查319.2.2 地籍控制测量319.2.3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329.3 检查的要求329.3.1 自检329.3.2 互检339.3.2 专检339.4 验收的要求3310 提交成果3310.1 权属调查成果3310.2 控制测量成果3410.3 界址点成果3410.4 地籍图成果3410.5 地籍数据库3410.6 文档资料34附件1

6、地籍调查表36附件2 指界委托书45附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6附件4 指界通知书47附件5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49附件6 界址点标志类型50附件7 图根点点之记52附件8 图根点RTK测量坐标记录表54附件9 图根点RTK测量坐标成果表56附件10 图根点(界址点、地物点)坐标检测表58附件11 图根点(界址点、地物点)间距检测表601 任务概述1.1 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和技术规范要求,利用航摄影像资料,结合已有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以宗地为单元,在全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准确地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建成农村地

7、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力争2015年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实现农村地籍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全县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怀仁县地处山西省雁门关外、大同盆地中部,北距大同37公里,南距朔州市96公里,行政区域总面积1234.0084km2。其中:平川占70%,山区占24%,丘陵山坡占6%。地形呈西北、东南倾斜,东西高、中间低、似一槽形。西部为山区,中部和东部为平川。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3C,无霜期150天左右。交通十分便利,同蒲铁路、大运高速公路、大运二级公路和208国道纵贯南北,石凉公路

8、横跨东西,乡村公路四通八达。1.3 调查范围与内容地籍调查的范围为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203图斑面积初步统计,全县6乡4镇163个行政村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60.4441km2。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检查验收等工作。2 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土地登记办法(2007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5)关于加

9、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6)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10)国土资源部 中农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2

10、)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晋农登发20121号)(1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意见(晋农登办发201236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1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17)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18)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

11、931-2008)(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20)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1020-2010)(2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2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23)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24)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5)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26)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2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12、/T 21010-2007)(2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2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913号)(3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3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32)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33)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国土资厅函20121354号)(3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3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3 技术路线(1) 收集整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

13、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等。(2)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绘1:5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并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标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完成工作底图制作。(3) 依据工作底图组织开展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调查,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完成土地权属调查。(4) 在土地权属调查基础上,依托“山西省连续运行基准网及综合服务系统(SXCORS)”,以解析法进行全野外界址点测量,并依此为控制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绘1:500比例尺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完成地籍测量。(5) 对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进行预处理,建成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农村地籍信息系统。(6) 按照三级检查、一级

14、验收的“三检一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4 总体要求4.1 调查内容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1) 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2) 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3)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农村地籍数据库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4.2 调查单元4.2.1 基本单元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宗地。(1)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2)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

15、的,应设为共用宗。(3)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4)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4.2.2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1) 非住宅小区宅基地按各户实际使用范围划分宗地。(2) 下列情况设为共用宗:1) 四合院式住宅难以划清界线的、住宅楼、小区式住宅等。2) 房屋式的窑洞,窑洞顶为他人院子,土地使用权源资料没有明确共同使用部分使用权类型的。(3)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确定宗地界线;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未批占用的,按实际

16、占地界线调查。(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5) 对未明确具体使用权人的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使用权人调查为农民集体。(6) 难以调处的争议地,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7) 宗地界线与所有权宗地界线发生矛盾时,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并在在调查表中说明。(8) 下列情况单独设为虚宗,仅调查地类:1) 公用广场、停车场、水域、市政绿地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空闲地等根据不同地类和权属性质分别单独设宗。2) 国有公路、沟渠等穿过村庄时应在调查区内单独设宗。3) 村庄内部的空闲地单独设宗。4) 村庄内部凡连通的集体共用道路和街巷可单独设宗。4.2.3 集体建

17、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1)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权和用途分宗。(2)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确定宗地界线;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未批占用的,按实际占地界线调查。(3)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4) 对未明确具体使用权人的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使用权人调查为农民集体。(5) 难以调处的争议地,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6) 宗地界线与所有权宗地界线发生矛盾时,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并在调查表中说明。(7) 单独设为虚宗仅调查地类的宗地,参照宅基地

18、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执行。4.3 地籍编号4.3.1 宗地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1)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4)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 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

19、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5)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编码。4.3.2 界址点号(1)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2)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也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3) 解析

20、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示,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示。(4)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4.4 坐标与高程系统(1) 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采用独立坐标系。即“山西省全省及区域地籍测量控制及服务体系”定制的独立坐标系统。(2)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5 地籍图比例尺和分幅编号(1) 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2) 地籍图分幅和编号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图名以主要单位或行政村名称命名,单位或行政村被分割为多个图幅时加顺

21、序号表示,如:张村(1)、张村(2)。4.6 计量单位(1) 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留三位小数。(2)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3)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4)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5 准备工作5.1 资料准备(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结合图)、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发证资料。(2)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3) 与地籍调查有关的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测绘资料等。5.2 工具与表册准备(1)

22、 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2) 仪器:包括GPS 接收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等。(3)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4) 界址点标志。5.3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1)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2)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3)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4) 本次调查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划定的地

23、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权界线和所有权界线发生矛盾,且所有权界线为地籍(子)区界线时,经核实需调整地籍(子)区界线时,必须经县国土部门同意,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 土地权属调查6.1 调查内容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6.2 工作底图(1) 以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绘的1:5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2) 将已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及土地所有权界线标绘在工作底图上。(3)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

24、预编宗地代码。也可以通过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统一预编宗地代码。6.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6.3.1 调查内容和方法(1)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2)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3) 土地位置。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4) 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

25、调查确定实际用途。(5) 其他。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6.3.2 调查情况处理(1)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2)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4 界址调查6.4.1 调查内容界址调查的内容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6.4.2 指界6.4.2.1 一般规定(1)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

26、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2)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说明。(3)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不合法用地,调查后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说明。6.4.2.2 通知指界(1)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2)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6.4

27、.2.3 现场指界(1) 指界人: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2)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

28、手印。(3)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4)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5) 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的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或未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如实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6) 界址线没有依附物的按批准文件或当地习惯确定(7) 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经核实原界址错误要重新定界的,双方法人代表、权利人本人或指界委托人要重新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6.4.2.4 违约缺席指界(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

29、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6.4.2.5 指界结果处理(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6.4.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6.4.3.1 界址点设置(1) 界址点的设置必须能够正确反映界址线的走向。(2) 相邻宗地

30、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3) 同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4) 规则弧形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均匀分布,不规则弧形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在其特征点上设置。弧形界址线与直线界址线的交点处必须设置界址点。(5) 同一条界址线上不同的界址线类别长度小于0.5米时,可综合到相邻界址线类别中。(6)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的大门可以不设界址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的大门可以设界址点。建筑物下门洞式大门可以不设界址点而综合到建筑物墙壁界址线类别中。6.4.3.2 界标设置(1) 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址点界标包括喷涂、钢钉、水泥桩三种形式设置。(2) 位于坚固

31、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界址点采用红漆喷涂表示,在实地的喷涂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0米;位于坚硬地面上的界址点采用钢钉打入地面表示;位于松软地面上的大单位的界址点可采用水泥桩。6.5 界址边长丈量(1)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2)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3)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时,应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4)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6

32、.6 宗地草图的绘制6.6.1 一般规定(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3)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4)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6.6.2 宗地草图的内容(1)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2)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3)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4)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33、。(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6)指北针、概略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等。6.6.3 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则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则应绘制宗地草图。(3)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4)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5) 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勘丈的结果。(6) 数

34、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6.7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超过2处时,整份表作废。划改符号用“”表示。(3) 表中内容填写不得空项,没有的内容,使用“/”符号。(4)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5)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6)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加盖管理机关印章。(7)共用宗需要填写共用宗权利人列表。6.8 已登记宗地权属核

35、查已登记发证的宗地,将核查原土地证所载的宗地图或原地籍调查表中宗地草图,与现状宗地进行对照。对于界址(四至范围)土地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复查无误的、无变化的在原地籍调查表上加盖“经核查无误”印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原权属调查资料继续使用,不需要对新表格重新指界、签字盖章,但须重新实测界址点、勘丈界址边长、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建立新旧地籍号的对照表。对于界址或土地权属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宗地要重新进行调查,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形成新的权属调查资料。6.9 其它事项本方案中未提及的与调查相关的确权发证等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7 地籍测量7

36、.1 图根控制测量7.1.1 一般要求(1) 图根测量主要利用“山西省连续运行基准网及综合服务系统(SXCORS)”进行。通过接入SXCORS系统,无需布设首级控制网,直接进行图根控制测量。由SXCORS服务系统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进行控制成果的远程自动计算和成果分发。其中:独立坐标系平面直角坐标由WGS84坐标转换得到,正常高由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确定。(2)每个行政村埋设图根控制点的数量不少于4个,并保证每个图根点至少有2个以上通视的点位。(3) 图根控制点采用9位编号:以字母“T”开始,加3位地籍区代码、3位地籍子区代码和2位流水号。(4) 图根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标志的数量每个地

37、籍子区不少于4个。其中:位于硬化地面上的点,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00mm的钢钉打入地面;位于非硬化地面上的点以城市测量规范的规格埋设标石。其它图根控制点可埋设临时性标志,如木桩或普通钢钉等。(5) 埋设永久性标志的图根控制点应编制点之记。7.1.2 RTK(CORS)图根测量7.1.2.1 技术要求RTK(CORS)方法进行图根点测量时的技术要求见下表。等级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m)边长相对中误差起算点等级流动站到单基站间距离(m)测回数图根1000.051/4000四等及以上62三级及以上37.1.2.2 卫星状态RTK(CORS)方法进行图根点测量时,卫星状态的要求

38、见下表。观测窗口状态15以上的卫星个数PDOP值良好64可用56不可用567.1.2.3 设置与检核(1) 单基站RTK测量时,基准站的卫星截止高度角设置不低于10。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置基准站后应至少在一个已知点上检核。其中:平面位置的检核较差不应大于5cm,高程与已知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10cm。(2) 观测前设置的平面收敛阀值不应超过2cm,垂直收敛阀值不应超过3cm。(3) 流动站用三角支架对中,仪器的圆气泡应稳定居中。7.1.2.4 RTK观测要求(1) 观测值应在得到RTK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2) 经度、纬度应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3) 一

39、测回的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并取平均值作为定位成果。(4) 测回间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初始化,测回间的时间间隔应大于60s。(5) 测回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2cm或经、纬度的分量较差小于0.0007,高程较差不应超过3cm,取各测回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成果。(6) RTK观测结束后,取部分相邻点利用全站仪实测相邻控制点的距离,距离与RTK测量反算距离比较,较差相对中误差应1/2500。7.1.3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1) 在GPS不能直接布设的地方,布设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作为加密控制。但起算点必须为应用CORS测量技术完成的控制点。具体技术要求见下表。等级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

40、边长(m)测回数测距测回数测回差()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坐标闭合差(m)DJ2DJ6一级1.212012118241/50000.22二级0.77011401/30000.22(2) 当采用全站仪进行图根加密时,可布设支导线。支导线最多支2站,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7.1.4 图根高程测量(1) 图根高程控制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2) 垂直角应对向观测,垂直角较差、指标差较差不大于25秒。仪器高和棱镜高均量取至毫米。(3) 对向观测高差、单向两次高差较差不大于0.4S(m),S为边长(km)。

41、闭合差限差为40(mm),D为边长(km)。7.2 界址点测量7.2.1 界址点的精度解析界址点的点位和间距精度要求见下表。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中误差允许误差一5.010.0二7.515.0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7.2.2 界址点测量方法与要求(1) 界址点坐标全部采用解析法测量。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 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正交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定位方法等。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

42、法。(2) 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3) 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7.2.3 极坐标法测量界址点(1) 极坐标法是测量界址点的主要方法,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整平对中时,对中误差不得超过5mm;观测时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最大测距长度不超过200m。使用J2级全站仪时,垂直角宜在10以内,水平角、垂直角观测半测回,仪器高和棱镜高量至0.001m。应对测站进行严格校核,以较远一点定向,用其它点进行检核,其坐标较差须在5cm内,高程较差不应大于1/3基本等高距(1:500比例尺平地基本等高距为0.5m,丘陵或山地为1.0m)。(

43、2) 全站仪观测时,要使用超薄棱镜,减少棱镜厚度造成的测量误差,当棱镜中心和界址点中心不一致时,应进行改正。必须注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由于反射棱镜是有厚度的,它的额定中心在棱镜定位螺旋的中心,而墙角(不管是阴角还是阳角)是界址点的确切位置,测量时棱镜放置不到位时,由观测者采取距离、角度偏心等技术手段消除此项误差。7.2.4 GPS定位法测量界址点(1) 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定位方法(CORS)。(2) RTK(CORS)观测一测回,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最后取平均值采用。(3) RTK(CORS)观测的其它要求同图根点测

44、量。7.3 地籍图测绘7.3.1 一般规定(1) 地籍图测绘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方法,即将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文件带入数字摄影测量系统,解析界址点与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的地物点实地为同一位置时,以解析界址点坐标代替地物点坐标。根据调查工作底图、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地形要素野外调绘成果,进行数据采集、处理生成地籍图。(2) 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3) 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项 目图上中误差mm图上允许误差mm备注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0.30.6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0.30.6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0.30.6邻近地物

45、点的间距误差0.40.8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0.51.07.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7.3.3 地籍图的表示方法(1) 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各级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1) 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境界,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2) 当按标准分幅输出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3) 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代码和邮政编码。(2) 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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