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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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执法责任制度一、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为认真落实消防执法责任,规范支队消防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2、支队、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执法工作流程,并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确定每名消防监督员的职责范围。3、支队、大队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是消防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消防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支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职行政领导,协助组织领导消防执法工作,承担间接领导责任。4、支队防火处是支队消防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支队本级及所辖各大队开展执法工作。5、承办

2、具体消防执法事项的监督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标准等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6、支队和大队的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消防执法承担法制审核责任。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支队应当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应当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8、 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9、执法人员违反消防执法责任制度,造成

3、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二、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主责承办制度1、在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等执法行为时,承办具体事项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为主责承办人,其他人员为协办人,共同完成执法行为。2、消防执法行为的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由支队、大队领导或者支队防火处领导确定。3、 消防执法行为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协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进行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等工作。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4、消防执法行为协办人应当协助主责承办人完成制作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建立档案等工作,对协办的具体事

4、项负次要责任。5、在具体消防执法活动中,主责承办人可以对协办人进行工作分配,协办人应积极配合,并对参与的执法活动有建议权和向上级反映权。6、被确定为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三、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技术复核制度1、支队应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实行分工审核。有条件的大队(有二个参谋的大队,其中一人必须取得二级资格)宜对受理的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实行分工审核。2、支队对受理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按照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审核、技术复核人复核、行政领导审

5、批的程序办理建审手续。3、 支队确定一名具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岗位资格或相应专业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作为技术复核人,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组成技术复核小组开展技术复核。4、技术复核人或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复核程序与职责,并对复核的内容负责:核查承办人审核内容是否全面,审核依据是否正确,填写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结束后,在呈报文件中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送行政审批人审批。5、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行政领导不得签发审核意见。6、应进行集体会审的工程项目,由技术复核人提出,并按集体会审制度召集会议。四、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法律审核制度1、为

6、规范支队法律审核工作,根据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支队、大队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承担本单位的法律审核任务。3、有关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的重点是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法制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法制人员为规范性文件的承办人时,由支队防火处领导或大队领导进行审核。4、案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大队按规定呈报审核的案件;支队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火灾事故查处

7、等案件;支队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5、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6、 法制人员在法律审核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五、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1、支队实行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消防行政许

8、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2、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3、支队承办的执法事项,由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4、支队、大队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5、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6、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压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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