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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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的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

2、 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开 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 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3、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二章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 第六条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4、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招评标监控、工程现场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以及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 具有一定的政治 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

5、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 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流程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 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 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 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 得公开。 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

6、计的对象: 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制度流程;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其他有关合同、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

7、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 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 3、工程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工程总承包、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 招评标、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竣工结算与决算等 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营销、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生产运营 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8、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 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 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 计监督。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经理以下需要审计 的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 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6.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

9、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4 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 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 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 我评价报告。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 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五章第

10、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2、对公司基础建设和对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 审计; 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 人员审计以及接受总经理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4、合同审计;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9、联营、合营、子公

11、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13、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1、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 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4、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

12、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 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6、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 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7、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 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8、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 议; 9、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10、 有

13、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 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12、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 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4、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15、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 不得拒

14、绝、 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 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 组(其成员不得少

15、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 同时送达审计 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审计 经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制定 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被审计对 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

16、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 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 经 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 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 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

17、受 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 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 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 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 誉的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 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

18、,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 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 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 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不断地接受后续教 育, 要具有敏锐的判断力和洞察力; 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 应及时

19、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 妥善处理好公司内 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第八章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 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

20、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 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内审 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 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

21、和证明 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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