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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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任课教师:罗伯中专 业:文艺学 学 号:201431080971姓 名:董琳钰 开课学期:2014年下学期论文题目: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论文成绩: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反思内容摘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推崇客观主义的方法论在西方影响很大,近几年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而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有着重要意义。价值中立学说自流行之初便饱受争议,研究者们各执一词,多是围绕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能否真正实现“纯粹价值中立”这一问题聚讼不已。本文将通过对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深层含义的探

2、索,来略加论述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的实质意义所在,即反思价值中立是否真的能够得以实现。关键词:价值中立;纯粹中立;实现;辩证思考 价值中立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运用该原则来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可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进一步澄清了科学与宗教的混淆关系。但是,这一命题所含有的合理因素并不能弥补其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性,因此在探究它的合理性的同时分析其矛盾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关于价值中立的含义价值中立(Value一neutrality)或价值自由(Value一free)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它是社

3、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中立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好恶、对错无关 1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想内涵,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价值中立理论。这种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在西方有较大的影响,曾在长时间居于主导地位,因而此后众多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究。 研究者基本上都是在概述价值中立产生、形成、发展过程的同时,表述自己关于价值中立论的理解,这其中,学者对价值中立含义的探究算是相当成熟的。著名研究学者周家蔚指出,价值中立论是韦伯吸收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中立思想和新康德主

4、义把事实与价值、价值联系与价值评价作了区别的思想的产物,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论有如下两层意义:首先,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而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不管用这种资料研究的结果是否对自己有用;其次,对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要作出严格的区分,不能从“事实的陈述”推出“应该的陈述”2。还有学者指出,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是继承逻辑实证主义相关思想而来,但有其深刻之处。即韦伯主要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范畴内阐释价值中立原则的,而且亦不排除与价值相关的研究,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论主要是指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不可有自己的价值倾向。而要回

5、避、终止自己的价值判断,不可援引科学为任何价值立场作出论证或辩护。这些关于价值中立含义的表述,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差别,仔细考察起来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虽然都认为韦伯价值中立论是继承此前相关思想资源而来,但继承某种思想、继承某种思想的程度,有细微的差别;都肯定价值中立论的核心思想在于要求研究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放弃价值执著、终止判断,但在价值中立论是否完全否定价值性理解方面,也有细微差别;对价值中立论出现的认识论意义,这些理解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一言以蔽之,韦伯的价值中立论一方面吸取了体漠关于在规范描述之间、事物的突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思想鸿沟,另一方面又承认价值判断的不可回避性,但坚持指认与评

6、价的区别。并认为价值中立说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的反思,即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要求。 (二)价值中立能否实现 社会科学领域究竟存不存在价值中立?学者们对此亦做了较广泛且认真的讨论,这些讨论多是质疑韦伯提出的纯粹中立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而且大多学者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从国外方而看,很多学者实际上都不接受价值中立主张。麦金太尔和哈贝马斯从不同角度对韦伯提出批评,认为价值中立实际上是虚假的、不存在的。麦金太尔认为,价值中立在韦伯的知识论和科层管理理论中对操纵性、控制性人际关系起着虚

7、伪的掩盖作用”。哈贝马斯则认为,“价值中立是韦伯在理解人类社会行动时因偏执于目标合理性而产生的错觉”。在美国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的作者米尔斯,就批判了以帕森斯为代表的“价值中立社会学”观点,认为社会学的研究过程就是在不同政治取向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在欧洲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在韦伯诞辰百周年纪念大会上全面发动对价值中立的论战,认为科学技术并不中立,它创造了一个集权的“单向度社会”表面上是中立的,实际上是为现行社会制度作辩护的工具3。从国内方面看也有很多学者对价值中立说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命题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是根本不可能的。价值

8、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如果把价值中立贯彻到底,那就意味着对价值中立本身也必须保持中立”,否则“那就无异于承认有些价值是不能摆脱的、保持中立的”。有的学者指出价值中立论的要害在于割裂真理和价值的关系,其结果是导致歪曲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有的认为价值中立原则否认经验科学知识可以为哲学吸纳而进入人的主观世界成为实践的世界观基础,具有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取向和乌托邦性质4。实际上,理论认识与价值评价是构成社会学理论的两大基本要素”。它们只有在思维中才是可分的。学者周蔚华明确表示,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不可能。其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具有包含着各类复杂现象的特性,而何种现象进人主体研究范围,与

9、主体的价值、益有关;第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强烈的主体性,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主体都是有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价值观念和政治倾向的,这些主体性必然带进研究活动;第三,社会科学规律的倾向性,社会科学中的规律有强烈的阶级性,其价值不可能是中立的。齐修远亦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存在价值中立问题。因为第一,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开来,因为社会生活中不能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割裂开来。社会生活中事件、关系和规律都是存在于意义关系中的,而社会科学中的认识主体必须用某种规则、规范、意义标准等与客体中相关因素进行比较和批判;第二,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放弃对人类活动有目的评价,绝对地区分“工具合理性”与

10、“目的合理性”,并不在于能否达到只能存在于幻想中的所谓“价值中立观”,而在于如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第三,从人的认识角度讲,合理评价的参与,是认识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认识过程中价值所具有的主体性不能等同于主观性。 朱红文认为,社会科学的价值性所具有的两方面含义,表明社会科学研究做不到价值中立。从研究客体的价值特性看,社会科学所处理的对象主要是人的行动及其结果,这就决定研究者在阐明社会现象时需要采取价值分析法;从研究主体价值特性看,由于研究主体各属于不同的特定利益集团,他们必然把所属的社会集团的目的、理想和价值带进研究过程。但朱红文同时指出,像统计学、会计学、语言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社会学科

11、,阶级性较弱或没有;而即便阶级性较明显的学科如政治学、法学等亦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因素。这实际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的存在。丁麒纲认为,从理论检验过程看,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在选题阶段,表现为伦理学价值观;在预设阶段,表现为韦伯提出的方法论价值关联观;在资料收集阶段,表现为实证论的价值中立观;在研究结论阶段,表现为实证论的价值中立观和韦伯的价值关联观;在对研究的评价阶段,表现为真理性评价与价值性评价相区分的价值观5。上述观点表明,社会科学领域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基本上成为中国学者的共识。为了证明和维护这种立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论证,而这种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深

12、化了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当然,我们也能看到,在某些学者的论述中,部分地肯定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价值中立存在的可能性。 (三)对价值中立的辩证思考众所周知,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以追求关于社会事实知识为基本任务,其方法主要是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因而价值中立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全然违背社会科学特性,应该努力于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性的区分,以使二者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关于对价值中立理论的思考,我们要辩证的去理解。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存在超意识形态的“纯客观的科学研究”,因为社会科学存在的根据也就是意识形态存在的根据;另一方面,韦伯的价值中立论对于坚持社会科学研究

13、中的客观性,对于真理与价值的区分都有一定合理成分。因此,我们应坚持科学的价值中立。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早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探讨。不同的学者对科学的价值中立观点的评价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科学的价值中立指科学活动在道德方面和社会方面是不受价值约束的。科学寻求的是自然规律,这些规律不管其发现者的国籍、种族、宗教或阶级地位都是可靠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科学在认识方面应有价值中立,科学在伦理和社会方面应有价值关联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科学价值中立是指科学真理的价值中性,科学真理是对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价值的决定。纵观科学价值中性的众多议论,科学价值中立观点的正

14、确与否,已经成为一个评价问题,对这个问题应该有必要做具体分析。因此,完全承认科学的价值中立是不对的,完全否定科学的价值中立也是不对的。其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科学,如何理解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如何看待、定义、解释价值。首先,我们从价值概念来看,如果科学的价值中立的价值主要是指伦理价值,那么至少科学的价值中立在某一方面是成立的。也就是说,科学作为关于自然界的知识体系,它的基本定律、基本事实具有不依赖于人、不依人的价值观念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所以在这种意义上科学规律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所谓价值中立仅对于科学中的纯粹自然法则是正确的。如果科学的价值中立的价值理解为广义的价值,它包括真、善、美、利等。换句话说

15、,就是用现代的价值观点来分析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那么科学的价值是不可能中立的。如传统的科学观把真理仅仅归结为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真理与人的需要的目的无关,这就造成了真理与信念、事实与价值、道德与科学的二元对立。然而,从量子力学到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和非线性科学、以至生态学等,科学家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科学是以人为中心展开的,它只能是人的科学,并且是为人的科学。这里,追求科学的真理被当做一种价值来理解,如此一来,科学真理的价值就不可能中性,而是具有真理价值。其次,我们从科学本质来理解,科学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应该把科学看成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那种把科学概念固定化的看法是不可取的。

16、贝尔纳强调,科学应该被看做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社会建制,一种是由作为价值载体的人类实现的实践活动。因此,“应该说,科学、真理在每一具体场合,对于每一特定价值主体来说是中立的,而在总体上,科学、真理与人类生存发展的一般关系上,它们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有正价值的。科学、真理的价值中立和正向价值的对立统一,就是科学、真理的价值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个别与一般的统一” 6。如前所述,韦伯价值中立命题所涵有的逻辑内蕴在克服实证主义将价值驱逐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企图,克服“新康德主义”,将社会历史和经济现象主观化、伦理化倾向方而是有其合理因素的。韦伯恪守价值中立立场的意志品格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是,这一命题

17、所含有的合理因素并不能弥补其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性。因为这一命题产生的社会历史时代,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命题本身不能不受到这种矛盾的时代的影响。的确,国内外很多学者己发现了这些矛盾并对之作了客观的批判性分析。笔者也认为,价值中立其实本身就是一种既定的价值判断,韦伯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价值中立不过是韦伯以人格的方式所表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深层的精神危机。祛除了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是没有意义的社会科学,祛除了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别无二致。所以,从根本而言价值中立说是存在局限性的。注释:1王忠华:马克斯韦伯“价值中立说”探析,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2李承贵:价值中立与社会科学研究关系问题讨论述要,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1年第1期。3李芙蓉:对韦伯“价值中立”问题的探索,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1期。4曹锐:马克思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浅论,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5丁麒纲: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哲学研究,1993年第10期。6刁生富:科学的价值中立与价值负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06期。第 7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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