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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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 民法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习惯 .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 废止之日止, 无前溯力 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 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 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经由民事 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2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产生在平等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 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 成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自然 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 内容(权利与义务)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 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人的 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 ,行为(签 合同、代理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 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 现某种利益

3、,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 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 权(抚养监护)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 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 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 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 辩 绝对权: 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 对权: 对人权,债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请求国家进行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 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 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 不过度) (2)自助行为: 自己权利

4、受损且时间 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 过度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 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 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 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 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概念: 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 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 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 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

5、普遍 性 时效: 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 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 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 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 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 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 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16-18 岁有劳动收入)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10 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 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岁,不能辨认精神病)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 年,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 程序: 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

6、 个月 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 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 销宣告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 4 年 (意外为 2 年) , 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 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 母等),法院宣告 程序: 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 申请书面形式 效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 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 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 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 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 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 (五)监护 概念: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 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 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 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 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 四、法人(一)概述 1,法人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 社会组织,独立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承担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必要 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

8、和场所,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机关: 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 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 或个人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 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 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 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资格 2,特征: 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 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 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 能力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

9、,法人变更概念: 指法人存续期间, 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 等方面的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 分立、合并(权利 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终止概念: 法人资格的消灭 4,法人终止原因: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 指法人消灭时,由 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 全部财产关系 6,清算终结: 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 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 格不复存在 五、合伙 (一) 合伙的概念: 指由 2 个以上的 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 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

10、 由 2 个或 2 个以 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 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组织 2,普通合伙的特征: 自愿成立,共同 经营, 2 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 个以上, 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 他条件 4,普通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转让财产 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 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 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 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 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 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 先协商,不 成则按照实缴

11、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 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 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 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 先以全部财 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 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 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全体一致同意, 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 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包括自愿退伙、 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 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 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 由有限合伙人和 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

12、,有限合伙人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 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人必须 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 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 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2-50 个合伙 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 个普通合伙 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的入伙: 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 (法定退伙)死 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 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有限合伙人终止时

13、,其继承人或权利 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 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 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 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 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 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 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 (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 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 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 租赁)与实践行为

14、(交付保管物合同 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 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 标的 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解 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 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 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 无效,确定的无效 情形: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 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 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

15、公益) 法律后果: 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 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 过错应赔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 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 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 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 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 年不予保护 情形: 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 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 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 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 年,自 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 第三人意思表示,

16、在第三人意思表示 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 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 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 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 情形: 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 行为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 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 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的法律制度 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 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 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

17、)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原则: 权限范围内行使,代 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 事务 2,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禁止自己代理, 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 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 时间届满或事务 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 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 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 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 被代理人 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 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 因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狭 义指行

18、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 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 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征: 符合代理行为表明 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 法律效果待定 3,狭义无权代理 情形: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 理权终止 法律后果: 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 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 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 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 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 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 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 代理人的表示)。 4,表见代理 概念: 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因而与无权代理人

19、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 法律效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 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 明要件 法律后果: 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 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 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 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 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 担连带责任)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 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 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 (二)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 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 (三)诉讼时效 1,概念: 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

20、利 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 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 权利 2,适用范围: 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3,效力: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 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 用 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事 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 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 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 主动引用) 5,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 年),特 殊诉讼时效( 4 种情况适用 1 年时效: 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 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 存财物失损毁的) 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 非当事人意志原

21、因的)、中断(提起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 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 许,权利被侵害超过20 年的不保护, 特殊情况除外) (四)期限 1,概念: 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 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时间范围 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 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 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 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 括本数,“届满”、“以前”包括本 数。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 物权的概念: 是指权利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 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 物权的特征: 主体是特定的而 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

22、对权,客体是 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 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 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 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 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三) 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能够实 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 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四) 物的特征: 客观存在于人身之 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 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 支配的可能性 (五)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主 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 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六)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基础)、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与他物权(用

23、益物权,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 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 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八)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九) 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 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 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 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

24、动 取得: 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 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 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 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 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 混同 (三)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 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 不生效)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 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 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 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 性,社会性 (三) 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 收

25、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四) 业 主 的 建筑 物 区分 所有 权 概 念: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五) 业 主 的 建筑 物 区分 所有 权 特 征: 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 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 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 分离) (六) 业 主 的 建筑 物 区分 所有 权 内 容: 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 管理权 (七) 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 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 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 应当

26、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八)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 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 现的利益 (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善意取得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让与人,将该动产 或 不 动 产 让 与 买 受人后,如果买受 人 取 得 该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时 出 于 善 意,即取得该动产 或不动产所有权, 原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人 不 得 要 求受让人返还。 构成要件: 标 的 物 为 可 以 流 通 的 动 产 或 不 动 产,受让人通过交 换取

27、得动产,受让 人 取 得 财 产 时 为 善意 法 律 后 果 是 所 有 权的转移 拾得遗失物指 发 现 他 人 遗 失 物 而 予 以 占 有 的 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 不论多长 时间,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 主不明的国家所有 发 现 埋 藏 物 或 隐 藏物 三原则: 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就归国家,法律规定的 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可以 请求国家返还 添附指 民 事 主 体 把 不 同 所 有 人 的 财 产 或 劳 动 成 果 相 结 合,从而形成一种 新形态的财产,如 果要恢复原状,事 实 上 不 可 能 或 经 济上不

28、合理,则法 律 规 定 由 一 人 取 得 添 附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共 有 合 成 物。 3 种类型 附和:两个以上结合一起不能分离 混合:两个以上互相杂糅不能识别 加工:就他人动产制作改造成新物 (十) 共有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 权的法律状态。 (十一) 共有的特征: 权利主体多元 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 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 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 (十二) 按份共有概念: 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 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一种共有关系。 (十三)共同共有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

29、于 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 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 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 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四、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 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 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 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 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 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 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 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的权利 特征:主

30、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 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 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 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 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 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 继承取得 消灭: 期限届满 (耕地 30年, 林地 30-70 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 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 有的土地享有的占

31、有、使用和收益, 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地上权 特征: 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 所有的 土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 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期限具有稳定性 取得: 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 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 居住用地70 年,工业用地50 年,教科文卫用地50 年,商旅娱乐用 地 40年,综合用地 50年 消灭: 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 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五)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 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

32、的权利 特征: 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 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 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 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 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 质 内容: 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 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使用权 消灭, 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 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 (六)地役权 概念: 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 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 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 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特征: 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 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 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具

33、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 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 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 割转让而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 权利义务 地役权人供役土地的使用权,行使 处所或方法变更权,为必 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 权利,行使所有权的物上 请求权的权利 支付地租,维持附属设施 供役他人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 请求权,租金及其调整请 求权 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 作为义务,附属设施使用 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 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 特征:

34、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权利,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 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 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 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 (二)抵押权 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 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 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 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 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

35、标 的物占有的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 和优先受偿权 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 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 输工具,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 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 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 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 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 抵押合同(书面形式) ,抵押登记(登 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抵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 利 抵押人的权利: 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 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

36、实现 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 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 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 变卖 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 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照比例 (三)质权 概念: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 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 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 质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 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 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 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 的财产

37、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四)留置权 概念: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 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 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 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 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消极要件(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 不得违反法律,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 公序良俗,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了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 拒绝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 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 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

38、还 留置物的义务 (五)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 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 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 有人仅限于债务人 转移条件不同: 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 转移,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 移为要件 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 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2 个月 以上的履行期,抵押权人在通知债务 人之后即可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六)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担保 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用益 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 物权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

39、物权人取 得担保物后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 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 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够行使担保物 权,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之时 即可实现其权利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 物权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 提,用益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 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用 益物权不具有 六、占有 (一) 占有的概念: 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 控制,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 一项制度 (二) 占有的分类: 有权与无权,恶意与善意,直接与间接,自主与他主 (三) 占有的保护: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 第三部分

40、债权 一、债的概述 (一) 债的概念: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债的特征: 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目的须通过债务 人特定行为实现,发生具有哦任意性 和多样性 (三)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之债,法定 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 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另外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单一之 债与多人之债,主债与从债等 (四)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41、协 议 特点: 当事人自愿协商,基于平等自愿,在意 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指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义 务 而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物的行为。属于事 实行为。 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损 失而为管理,管理 人 无 法 定 或 约 定 义务 内容: 无因管理成立,即 在 管 理 人 和 本 人 之 间 发 生 债 权 债 务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保管义务,通 知义务,结算义务 不当得利指 没 有 合 法 依 据构成要件:内容: 获得利益,而使他 人遭受损失 一 方 取

42、 得 财 产 上 的利益,他方受到 损失,没有法律根 据 善 意 受 益 人 的 返 还义务,恶意受益 人的返还义务,受 益 人 在 获 得 利 益 时 为 善 意 嗣 后 为 恶意的 (五)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 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 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权利概念成立要件行使及效力 代位权指 因 债 务 人 怠 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债 权的权利 债 务 人

43、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债 权 且 债 权 已 届 清偿期,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债权,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已 危机债权人债权, 债 务 人 已 延 迟 履 行 对于债务人: 代位权成立的,由 次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履行清偿义务 对于次债务人: 成 立 的 由 次 债 务 人履行义务 撤销权指 当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或 者 无偿转让财产,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务人的行为 债 务 人 实 施 了 一 定 的 有 害 于 债 权 人债权的行为,债 务 人 与 第 三 人 为 法 律 行

44、 为 时 具 有 恶意 债权人的行使: 诉讼方式进行,范 围 以 债 权 人 的 债 权为限,撤销权应 自 债 权 人 应 当知 道事由之日起 1 年 内,债务人的财产 处分行为发生 5 年 内 没 有 行 使 的 归 于消灭 行使的效力: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一 经撤销,始终无效 受 益 人 领 受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应 当 返 还 (六)债的担保 概念: 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 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 现权利的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 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

45、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 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 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后,可以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 提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 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 的,主债务更新,保证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定金 概念: 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 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成立: 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 定金的交付为成

46、立要件,数额由当事 人确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书面形式 效力: 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 灭,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七)债的转移 概念: 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 容与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 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 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 成合意,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债的消灭 概念: 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 同 二、合同 (一)合同概述 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

47、为, 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 目的, 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 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 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 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承诺 成立时间: 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 一致为准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 立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 式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

48、一方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不因解除而损害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的,预期违约的, 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的另一 方可以解除, 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 行为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 除,其他 程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行使解除权,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六)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约定 一方将财产给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 产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是商品 经济中最主要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 合同,双务有偿合

49、同,诺成合同,不 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 移所有权,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 标的物的义务,检验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自交付时 转移(不动产以登记)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类别: 赠与合同转移所有权,单务无偿合 同,诺成性合同 无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 有瑕疵的,不承担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 目的的赠与,赠与人不得 撤销。 租赁合同转移使用权,双务有偿诺 成合同, 6 个月以上合同 要式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 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只转移占有权,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 运输合同有偿合同,格式合同,社会性公益性 委托合同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 民事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具有专属权,属于绝对权 和支配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名称权除外) 分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二、人格权 概念:是民事主体固有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 的权利 特征:非财产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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