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5063125 上传时间:2020-01-31 格式:DOC 页数:111 大小:1.2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1页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1页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1页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1页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条串讲班汪海燕刑诉讲义.doc(1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串讲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重点法条】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这条,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一)对外: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3、接受党的领导,但党只能从思想、政治、路线领导。(二)对内: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

2、,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也不是指检察官独立;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级别上和地区上的“一对一”)1、管辖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

3、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

4、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刑诉法第185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5、。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规则第401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403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

6、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审判监督的抗诉,抗诉书提交上级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第4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审查起诉的管辖第24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

7、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例】(2003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单选20题)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

8、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006年单选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二、审判公开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

9、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4条第2款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九天考资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法院执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21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

10、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122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未成年人案件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法条提示 重点掌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另注意: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

11、律不公开审理中的“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是指审判时。1、四类案件不公开;2、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刑事责任,犯罪时;刑诉,诉讼行为发生时【06年单选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12、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第288条 (审

13、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

14、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

15、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

16、,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是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该原则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

17、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

18、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

19、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

20、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

21、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07司考单选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2008年

22、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例5】(2009年司考卷二单选30题)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四、刑诉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2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3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5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6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7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9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11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14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

25、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17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

26、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

27、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

28、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法条解读:一、陪审员的条件

29、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二、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

30、机抽取确定。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

31、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组成及无权利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无权利:不得担任审判长,独任庭不能由陪审员组成总结:1

32、、陪审只在一审中。2、陪审员的条件。3、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平等权:平等的审理权、表决权)。4、陪审员的免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

33、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34、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

35、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法条解读 一、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陪审选择权 1、选择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权利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2、视为申请人民法院征得第一审

36、刑事被告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三、法院告知义务1、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被告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2、处理结果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四、陪审员选择机制1、电脑生成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2、特殊专业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五、陪审员权利 1

37、、独立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2、要求提交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3、更正权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但是,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例】(2006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多选78题)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

38、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2、(2007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多选70题)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2009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多选7

39、4题)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答案):B D 这题是非常有争议的题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由合议庭审判。如果合议庭审判,一审合议庭当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所以,答案应该是:A

40、BD第二章 管辖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

41、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 第1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第2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以将读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读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读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42、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3条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163条第1款、第2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84条第1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6条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

43、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上述作了明确总结性规定,共规定了4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

44、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

45、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绩效管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