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禁止政府采购中的关联交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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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亟须禁止政府采购中的关联交易 特征码 sctwWEeAfepoQAjqQuON * 在国外,政府采购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是绝对不允许, 且明文被禁止的。然而,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关联交易却是普遍 允许的。本文所谈的关联交易是指采购人或其从业人员利用所 掌握的公共资源,为谋取自身利益,与自己所控制或支配的公 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 ,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利用公共资源与自己进行交易活动非常具有隐蔽性,极易 导致商业贿赂,且严重践踏了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侵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它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具 有极大的危害性。为此,本文拟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的剖析,希 望

2、立法机关和管理部门禁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20XX 年 1 月,某省教育厅离退人员所办理的招标公司受该 省电化教育馆的委托,对该省农村远程教育设备的采购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同年 2 月 15 日开标,进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采 购人所属的电化教育发展公司中标,另外 9 家投标供应商全部 落标。其中,排列第二的预中标供应商某市计算机网络工程公 司在质疑期限内,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质疑的主要理由为: 第 2 页 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系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中标供应商是采 购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且中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购人的 副馆长。即:采购人是中标供应商的股东,中标人的利益最终 由采购人

3、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分享。由于采购人是中标人的股东, 电化教育发展公司参与投标就是股东意思的直接体现,换言之,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体现的是 采购人的股东意志,不需谈判就达成了一致;由于采购人与中 标供应商的特殊关系,开标前,中标供应商必然了解本次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因此,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直接利害 关系人,在本项目中不具备投标资格,应该执行回避。 招标公司对质疑函进行答复时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 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 员

4、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法律规定的 回避人员是指自然人而非法人。本次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曾有采购人的技术人员,我们已经执行了回避制度。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人之间回避事由。本次公开招标代 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且都 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因此,供应商的质疑理由 不能成立。对此,质疑供应商继续进行投诉。很遗憾的是,主 第 3 页 管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招标公司的答复内容不同小异。 笔者接触众多类似前述的政府采购案件,所存在的情形在 我国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中,都是一种普遍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不同于国外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国政府 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公 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体现这一原则, 政 府采购法分别规定了信息披露、强制回避、公开招标等体现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 严重冲突和缺陷,如果我们仅仅从前述法条内容来理解,那么 前述案件中的招标公司和主管部门所作的答复很难说是错误的。 但我国建立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 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有公平竞争的 机会。*材料,尽在*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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