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保险合同-摩托车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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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保险合同:摩托车保险合同1 特征码 YywuagkHbEBrWZFvmmXG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 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 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

2、保险合 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 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 第 2 页 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 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3、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 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 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 3 页 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 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

4、、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 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 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 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 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 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 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 4 页 (一)被保

5、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 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 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 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 药物麻醉后使用保

6、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 第 5 页 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 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摩托 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 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

7、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 2 万元至 20 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 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 6 页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 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 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 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 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 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

8、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 第 7 页 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 立

9、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 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 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 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 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

10、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 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 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 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 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 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 第 8 页 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 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

11、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 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 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 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 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 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 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 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

12、支付的赔 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 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 第 9 页 50 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 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 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 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 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

13、额或保险摩 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 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 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 10 页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 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 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 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

14、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3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 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 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 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 11 页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 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 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 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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