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教育法学全面的小抄、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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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3、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4、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

2、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10、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

3、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1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1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1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

4、实施的活动。16、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填空题1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2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 国家司法机关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教师职务制度 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4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5民事诉讼起诉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两种。6、

5、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7、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9、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五个

6、方面。10、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11、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1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三个方面。13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 原则。1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1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

7、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16、(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17、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础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法律责任)三个方面。18、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19、学校教育权是指(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0、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和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

8、为或不作为的能力和资格)。单项选择题1. 1995年,( D.教育法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教师法属于(A. 法律)。3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个人脱盲标准。其中,规定农民识. 1500 个汉字。4.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D. 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A. 隐匿 )、毁弃; 6 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B.强制性 ),其目的是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7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C.法律效力)的

9、过程。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D.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9学校捐赠应坚持“自愿和(B.量力)”的基本原则。10按照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C.违宪法律责任四类。1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B.教育行政法规 )1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B.奏定学堂章程 )1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1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

10、制度属于(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1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C.强制性 )1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D.事业单位法 )1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B. 1993年10月31日 )1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2

1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A.国家财政拨款 )2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2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B. 1500个汉字)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四个等级)26(C.195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27职业教育法属于(A. 法律)。28 义务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9.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

12、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30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B.教育行政法规)权限。31、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不同发展时间)的特点进行比较。3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33、(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34、我国(宪法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多项选择题1( B. 教师的教学行为 D.教学设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2. 下列各种教育法制监督的类中,属于国家监督的( 各级政府监

13、督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行政监察)。3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为( A. 自愿性D.契约性 )。4. 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其具有(A. 法定性 B.条件性)特点。5(A.法律性B.特定性C.非诉讼性 )是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特征。6教育法中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B.奖学金C.贷学金D.助学金)”的权利。7.教师法中规定,我国现阶段教师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获取报酬权和(A.民主管理权 B.教育培训权D.管理学生权)。8.目前我国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为(A.犯罪团伙化C.方式智能化D.成员低龄化)。9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

14、(B.经济补偿D.保险金给付)。10学生申诉制度包括(A.提出申诉C.申诉受理D.申诉处理)等环节。1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 A. 假定 B. 处理 C.奖惩 )三部分。 1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 13下列各项中(A. 学校B. 教师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B.学术界C.社会团体D.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1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C. 民主党派监督D. 人民政协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简答题1.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1)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

15、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16、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2. 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行政处分。”在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

17、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对违反本条规定,向受教育者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经发现和查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和应当责令向受教育者退还所收费用,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拒绝。对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机构直接主管的领导以及直接负责人员,视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的严重、恶劣程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3.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又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几

18、个相互衔接、依次转移的阶段。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行强制执行的活动。4. 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

19、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1)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5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

20、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6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

21、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7.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

22、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8.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9.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0、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23、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1.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

24、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2.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13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前者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

25、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14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教育权

26、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

27、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15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论述题1 你认为,家庭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1)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和实施细则中,对义务教育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也都做出了

28、相关的规定。在家庭义务方面,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法和实施细则中,还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各种不能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在家庭的责任方面,实施细则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为此,家庭应依法

29、履行自身的义务,以保证其子女及时接受义务教育。3)结合实例,谈谈你对此问题的看法。2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

30、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31、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结合具体实例进一步说明你的认识。3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32、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4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

33、权等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

34、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

35、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5.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

36、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6.依据我国教育法,

37、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1)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

38、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7.试述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的优点与缺点。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型学制是与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这一范畴密切相关的。单轨制有利于民众教育权的获得,教育的普及以及教育机会的均等,但不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双轨制由于强调个性、强调差异,最初的意义在于在教育权上保证了部分统治阶级子女的个性发展,但是由于等级的观念与特权观念的影响,不利于教育的普及。从某种角度上说,对统治阶级子女的这种“英才”教育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为代价的,不利于教育机会的平等与全民素质的

39、提高。分支型学制既要保证群众教育的普及,又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强化受教育权的差异性,突出实用主义学科教育,但是在阶段的衔接以及分支程度上又不可避免地带来教育发展的盲目性与复杂性8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

40、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

41、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3)结合实际,说明理解和认识。9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

42、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

43、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

44、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

45、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10、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的理解和认识: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遵守法律义务)作为国家公民,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其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养成良习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

4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三)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遵守制度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

47、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1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历史由荒蛮走向文明的标志。因其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得以维护和确立,社会的结构才能够完整和谐,人们彼此的活动和社会机体才能得到有效调节。一个社会各个层面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如何,对其良性运转和进一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是教育走上法治的时代,这是现代社会

48、和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用法律手段调节教育活动,是伴随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的调控机制。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若干的教育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依法治教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法律的制定与颁布,仅仅是法治的开始,法在教育活动中,真正得以实现,才是更为重要的。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随着现代化科技和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小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水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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