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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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三)案例分析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v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v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v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v (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v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v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v【参考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v(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v(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v(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v (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v (1)该企业系在省

3、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v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v (3)该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v 请问:(1)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v (2)工商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处理?v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v (4)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v【参考答案】(1)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v (2)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 (3)应终结

4、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4)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

5、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

6、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

7、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4)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

8、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案情:2010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问题:(1)A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

9、由。(2)A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A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4)A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订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码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贷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

10、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请问:v(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v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v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v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参考答案】(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

11、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 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提供柑橘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橘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橘时发觉包

12、装较差且部分柑橘个头、颜色均不十分理想,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发生争执。v请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争执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v【参考答案】A、B之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v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如协商无效,双方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

13、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v请问 :(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v(2 )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v(3 )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v【参考答案】(1) 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

14、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v(2 )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v(3) 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v(4) 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

15、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商业

16、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矿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

17、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分)2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2分)3不合法。(2分)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分)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2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2分)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18、,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2分)某公司与某企业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向企业购买VCD机2000台,单价450元/台,贷款90万元,交货日期、地点已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公司向企业预付20万元预付款,货到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一方违约,即按未履行部分总值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公司认为价格偏高,即派人到企业协商降低价格事宜。协商后,企业同意降价,但要求增加订货量,为此公司订货员与企业v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公司订货量增加到3000台,价格由450元降到400元,总款为120万元,但补充合同未经公

19、司盖章,仅由业务员签名,企业如期供货,公司全部验收。结算货款时,公司以未授权其业务员增加订货,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为由,不承认其中有关条款,仅同意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补充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企业请求没收公司的预付款20万元;公司按约支付企业120万元货款;按违约支付违约金。v请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v【参考答案】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对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v企业无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因为预付款不属于定金范

20、畴,不具有担保性质,尽管公司有违约行为,但不适用定金罚则。公司应按补充合同支付款项,同时按1%支付违约金。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

21、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

22、合同的责任。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某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对合同履行费用及争议解决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乙方按约定的期限交货。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2万元运费发生争议,因此甲方未按期付货款,虽经乙方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乙方遂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支付2万元运费。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哪方承担?说明理由。(2)乙方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说明理由。(3)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4)乙方向A市法

23、院起诉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答案: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乙方承担。(1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答案:乙方有权不退还20万元定金。(1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分)(3).答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分)(4).答案: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合法。(1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

24、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25、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至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

26、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v请问:该案应怎样处理?v【参考答案】某自行车总厂侵犯了上海自行车公司及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于该厂假冒

27、两种商标,非法经营所得已超过15万元,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谋省民生葡萄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享誉省内外。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贴装潢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贴装潢,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瓶贴装潢相近似,并足以使人无任何混淆。

28、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民国葡萄酒厂告上法庭。v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v【参考答案】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月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贴装潢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花”纺织公司2007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9年1 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定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对此“金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

29、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 (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 00元;二等奖人

30、民币1 00元5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v请问: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参考答案: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v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测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测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

31、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参考答案】(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

32、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

33、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参考答案】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34、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04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选中合适的化妆品

35、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张、刘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张、刘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张、刘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保安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张、刘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张、刘二人愤

36、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2004年6月1日,张、刘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请间:法院应支持张、刘的诉讼吗?为什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某年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最后没有合适物品,决定离开超市。在超市门口,被保安人员拦住,并被告之有偷盗

37、嫌疑,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但商场人多势众,无奈只好随保安人员到保卫科接受检查。最后没有发现任何商品。此时保卫科的负责人说:“对不起,你可以走了”。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事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请问:法院应任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起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面向该青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某厂从本县食品厂购买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

38、本厂职工中餐。职工进餐后不久,职工相继出现在了腹痛、腹泄及呕吐等症状。工厂立即与医院联系,经紧急抢救,患病职工脱离危险,经查明,食物中毒为食品厂提供的山野菜腐烂变质所致。为此,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食品厂赔偿损失。问:(1)受害者应根据什么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谁应负赔偿责任?(3)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哪些内容?【参考答案】(1)受害者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工厂购山野菜属生活需要行为。(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

39、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 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

40、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

41、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题:张教授2011年10月取得工资5500元、一次性稿费12000元、一次性设计费5000元、到期的国债利息1000元。根据个人所

42、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答案:1、工资:(5500-2000)15%-125=400 2、一次性稿费: 12000(1-20%)20%=1920 1920(1-30%)=1344 3、一次性设计费:5000(1-20%)20%=800 4、国债利息:100020%=200 5、张教授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1344+800+200=274李鸣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定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鸣技术过硬,三个月以后他已经成

43、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五个月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定书面协议。第五个月连续两个月李鸣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鸣向厂长问讯,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鸣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v问题:你认为李鸣应该得到增加的20%工资吗?v【参考答案】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

44、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王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王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问:该份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参考答案】此份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1)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通过厂方,无需厂方同意,而且厂方无权扣押档

45、案关系。2008 年3 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王晶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约5 3 0 0 0元。2 0 09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10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 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10 年3月15 日, 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哪些经济损失?【

46、参考答案】(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期为5年,但王晶仅工作了一年就辞职了;其次,对于公司的损失,由王晶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如果王晶现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仍聘用的,也应承担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4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10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8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9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该餐馆与周丽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该餐馆的作法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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