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核心复习(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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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u.15 更多内容尽在 http:/ 导论本章属于非重点章,题目类型以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为主。年份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分值20091672008224200711本章对税务代理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简要概述,着重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特别是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以及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讲解。从历年考题情况分析,一般在5分左右。2010年增加了第六节“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这部分内容一定会考核到。预计2010年分值在4分以下。本章重点在第三节:(1)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2)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1)税务代理的范围;(2)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

2、执业规则。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第六节: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一、了解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P1)二、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条条)(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1、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过批准具有税务代理职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2、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1、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机构,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2、公正性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离开公正性,注册税务师的存在就失去意义。(三)法律约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代理关系,双方是负有法律

3、责任的契约行为。2、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客观、公正,且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要受到税法和有关法律的约束。(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1、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具有知识性。2、注册税务师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和民事代理法规为依据,专门从事有关税务事宜的代理,具有专业性。(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1、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法律界定,代理人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从事代理业务。2、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1、不管是纳税人的原因还是代理人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一律由纳税人补缴,而不是由代理人补缴。2、但如果是因为代理人的失误,造成纳税人少缴

4、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熟悉)(一)自愿委托原则1、税务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有别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专项代理。2、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二)依法代理原则 1、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2、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3、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4、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

5、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独立、公正原则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注意:“合法”二字。去掉此二字,则不适用正确的选项。四、税务代理的含义五、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提示】一般没有考题(P4)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提示】此节是本章的重点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提示】2004年在此考过单项选择题,但教材已在2008年度做了修订。按照注册税务师

6、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注意3个月的时间要求)(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熟悉)【提示】2003年和2005年在此均考过单项选择题。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概括)(1)有依法代理权;但对于委托人的违法委托事宜,注册税务师有权拒绝;(2)依法

7、代理受法律保护权;(3)有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法的权利;(4)要求委托人提供涉税资料权;(5)政策建议权;注册税务师有向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权及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权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6)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依法复议或诉讼权。2.注册税务师执业的义务:(1)只能以事务所名义承揽业务的义务;(2)在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及时劝阻义务)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限于商

8、业秘密,对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除外)(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结果承担责任。(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义务)(7)注册税务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例题简答题】2009年度简答题第6题: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08年8月一10月对超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08年7月底前自行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补缴税款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2008年4月17日某县综合超市的相关人员找到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某,要求对综合超

9、市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王某个人。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王某及其辅助人员于2008年4月22日对综合超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且数额巨大,超市负责人要求王某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不予反映。问题:1王某能否代综合超市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2此项业务王某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3对综合超市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王某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答案】(1)王某可以代综合超市撰写自查报告,因为自查报

10、告并非税务机构限制税务代理的活动。(2)王某个人不可以收款,因为该项业务应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签订的,而且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3)委托人示意注册税务师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注册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二、税务师事务所(一般没有考题)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一、税务代理的范围【提示】2003年在此考单项选择题。(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掌握,多选)P111.代办税务登记;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记账;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利用

11、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二)注册税务师的禁业范围(了解)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2、法律规定不得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不能代理。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掌握)(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

1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13、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注意:(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和(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可以结合考多项选择题,容易混淆。 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了解,概括)(1)委托项目要合法 (2)代理机构与人员要有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要由事务所统一受理

14、 (4)签订代理协议 注意: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了解条条)P13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熟悉)P13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非自然终止(1)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非自然终止:在代理期内终止2、委托方单方终止的情况:(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注意:委

15、托方单方终止,都是属于受托方的原因。3、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的情况:(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注意: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都是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提示】2003年、2006年在此考过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掌握)P14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16、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罚倍数一致)。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

17、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了解)未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掌握)P14民法通则第六十七

18、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节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2010年度教材新增内容。但考核的概率不大。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条条)税务代理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它以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的信任为其生存的基本条件。(一)遵守法规1、以税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2、遵守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3、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二)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灵魂。1.诚信就是依法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坚持独立、客观、公证、高效原则,正确应用税收法律

19、法规政策,依法处理委托的税务事宜。2.诚信是主观意志的体现,注册税务师如果没有相对的独立性、没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也就没有诚信可言。(三)专业胜任(四)尽职尽责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任务;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P15本章属于非重点章, 题目类型以单项题、多选题、简答题为主。年份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分值200921420082220071268本章对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从历年的考题分析来看,该章每年都有考题,但分值变化也比较频繁,最高的是2003年达到1

20、7分之多,最少的是2004和2008年只有2分。分值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简答题是否涉及该章内容。涉及简答题的年度分值高,如2002、2003、2006、2007年度的简答题都涉及该章内容,因此分值普遍高于其他年度。2010年度教材变化在P20,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的调整内容,及教材P34,按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对偷税行为的量刑进行了修订(前边已经讲授),预计2010年4分左右;特别要注意第二节和第三节的相关内容,除经常考选择题外,简答题也常涉及,特别是许多要点都是案例分析的依据。本章重点在第一节: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第二节:(1)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2)账簿凭证的管理;(3)税款的征收方式

21、和征收措施。第三节:(1)税款征收权;(2)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了解)P19【提示】2002年考过单项选择题。要求:熟悉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征税范围,特别是新增的P20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规定要详细掌握。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总结):(1)2008年底前,国地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调整(2)2009年1月1日后新增企业按下列原则确定征管范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但按规定,企业所得税全

22、额作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海洋石油企业;按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邮政总局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包括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3)注意的问题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征管部门必须与总机构一致。如:甲企业为设立在北京的一家以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其

23、2009年5月份,在青岛设立一家分公司,专门负责该企业商品的销售。则分公司的所得税也必须由国税局管理。2008年底前汇总缴纳的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不再调整。免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按免缴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确定征管范围。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4)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A、在工商机关新注册成立的企业B、新办企业的出资人实际

24、出资中,非货币资产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注意:除教材列举的税种外,国税系统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和车辆购置税;地税系统还包括契税。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P20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掌握)【提示】2002年、2003年在此都考过单项选择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

25、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提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包括:一是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二是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2.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改变产权关系;改变注册资金。2009年度单项选择题根据此项内容出题:甲厂系由乙公司和

26、丙商场共同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因经营情况变化,经投资双方协商,丙商场将其持有甲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转让协议,于2008年4月l8日向产权转移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甲厂投资主体变化后,有关各方的税务登记,正确的做法是( )。 A甲厂、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甲厂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解析】这是考核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股东发生改变,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改变产权关系) C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

27、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2)时限要求P21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注销税务登记P21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2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示】无论是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时间都是30日;注销登记的时间为15日。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才有义务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也要在15日内报告,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没有此项义务。关注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问题:如果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到异地重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如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则只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上述规定有可能在简答题中体现。(三)税务登记的管理P21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即纳税人办理什么事项时,需要持税务登记证,熟悉)(1)开立银行账户;但到银行存款不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

29、。(2)申请减、免、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2.税务登记的审验(注意时间,备考单选)P21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P22【提示】2002年、2003年在此考过单项选择题。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1.从事生产、

30、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提示】注意起始日期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而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提示】注意起始日期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而非“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与第1条区别开来。(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P2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提示】1、注意起始日期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而非“领取营业执照之日”。2、报送备案的

31、内容也要记住:(1)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2)会计核算软件。(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P22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2003年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账簿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应当改为10日)B.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应当改为“备案”)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

32、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改为必须打印出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 D.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标准答案:D三、纳税申报P22(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熟悉条条)P23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或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方式(数据电文申报)4.代理申报(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了解)P23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进行纳税申报;2、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3、享受减免税期间也

33、要纳税申报;4、按期申报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是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必须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提示】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不同,延期缴纳的批准权限在省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且批准延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而延期申报的批准权限在主管税务机关,且没有规定延期申报的最长时限。四、纳税评估(了解)P24【提示】2006年考过单项选择题,但教材已经于2007年度做了较大幅度的删节。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原则: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34、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三)纳税评估的指标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

35、标五个)和特定分析指标。(四)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的选择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2、纳税评估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熟悉)P25(1)案头初步审核,确定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2)设置预警值,将申报数据与预警值比较;(3)申报数据与会计报表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较;(4)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数据进行纵向比较;(5)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6)申报数据与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分析其合理性;(7)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六)评估结果的处理P2

36、5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方法有: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2、税务约谈;(1)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确需约谈其他相关人员的必须经税源管理部门凭证。(2)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3、实地调查;4、移交稽查;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五、税款征收(熟悉)P26 (二)税款征收方式P271.查账征收:适用于账务健全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务不健全,但能够控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税。3.查验征收:适用于账务不健全,但可

37、以对其应税商品的数量进行查验,按市场价格估算其收入,据以征税。属于存量定税。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小型个体工商户 5.代扣代缴: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扣缴6.代收代缴:由收款人在收取货款时一并代收税款7.委托代征【提示】熟悉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的操作,2005年曾考过概念,告诉你一种征收方式的概念,让你选择属于那种征收方式。也可以给出某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让你选择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什么征收方式。此外,税款征收方式与征收措施容易混淆,注意区别。2002年多项选择题:以下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有()。 A责令提供纳税担保B核定应纳税额 C代理申报D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 答案:ABD (三)

38、税款征收措施(重点)P27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002年考过简答)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P28 【提示】(1)责令缴纳的条件: 这种征收措施只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和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则不适用责令缴纳的征收措施。(2)责令缴纳的程序: 责令缴纳;不缴纳的,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但扣押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 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扣押后仍旧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征管法细则中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未办报验登记的也属未按规定

39、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适用责令缴纳的征收措施。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P28)【提示】(1)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扣缴义务人和非生产经营纳税人不能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已经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履行了第3种征收措施);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没有出现上述迹象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拒不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40、(即履行第5项征收措施)。 (3)征管法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包括: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在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欠税而需要出境;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P28)(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延续提供担保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提供担保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前置程序)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却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措施: 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注意:与责令缴纳的不同在于,扣押资产的范围增加了“其他资产”。扣押价值=应纳税款+滞纳金

41、+有关费用注意:根据征管法第64条、第88条规定,扣押资产的价值不包括罚款,罚款应当在逾期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罚款部分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3)下列货物不能保全:(P28)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收保全措施考核的办法多数体现在简答题中,但也可能考选择题。【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内的物品是()。(2005) A、机动车辆 B、单价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C、被执行人直系亲属所拥有的

42、金银饰品 D、被执行人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用品【答案】D6.强制执行措施(P28)(1)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适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注意: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不适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2)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从开户银行扣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4)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点:对象不同:第

43、一,对扣缴义务人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既不能保全,也不能强制。批准级别是一致:都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都有人权保障措施:对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实施措施范围之内。7.阻止出境(P28)(1)阻止出境的条件: 欠税 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2)阻止出境的对象: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3)措施: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没有权利阻止出境,必须由出入境管理机构协助)。(四)税收优先的规定(P29)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甲企业2009年6月以

44、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8月份欠缴增值税180万元。9月份甲企业宣告破产。请问:企业的破产财产先缴税还是先还银行贷款? 【答案】税款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欠税在先,税收优先;欠税在后,担保债权优先。由于设立抵押发生在6月份,欠税发生在8月份,因此,破产财产应当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余额才能向税务机关清税。但如果甲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没有以房屋设立抵押,破产财产应当去清税,然后才能归还银行贷款。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1)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资产做

45、债权的担保。 (2)质权: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3)留置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不按时支付上述劳务款,可以拍卖动产抵债。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为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征管法分别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P29)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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