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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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特征码 LrcLDJanPLClahoshFzM 关于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动物 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 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 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 疫法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畜牧兽医管理局主管全县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 动物卫生监

2、督所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 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 第 2 页 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四、委托动物产地助检、协检人员必须签订委托责任书,相关 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 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 申报点,原则上以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在乡镇间设立报检 点为主,有条件的可在养殖村组设立报检处,没有条件的设立 村、组、场报检协检员,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及相关 人员电话和地址及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六、检疫申报: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出售、运输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 限向所在地动物产地

3、检疫报检中心和报检点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 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 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5 天 申报检疫。 第 3 页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 产品的,货主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申报检 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 6 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 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

4、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 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七)由外县外省调入我县动物或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效检疫证 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查证验物和抽检。证明过期、证物 不符或抽检发现问题的,实施重检,检出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 品一律进行隔离或无害化处理。 (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单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 第 4 页 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检疫与出证: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检疫人员和官方兽医 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一)动物: 1、本辖区未划定为疫区、疫点。

5、2、临床检查健康,食欲、静态、体温、体表、精神等均正常。 3、持有有效免疫证明或免疫档案,猪、牛、羊佩带有合格动物 标识。 4、检疫未发现规定的动物传染病。猪未发现口蹄疫、猪瘟、高 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牛未发现口蹄疫、 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未发现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羊和山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 家禽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 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 第 5 页 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蜜蜂未发现美洲幼虫腐臭病、 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兔未发现兔病毒性 出血

6、病(兔瘟) 、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犬科动物未 发现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 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猫科动物未发现狂犬病、猫 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 5、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符合国家规定。 6、由外县外省调入我县的种用、乳用和幼畜、雏禽必须按规定 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审批手续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经 重检合格后隔离饲养 15 至 21 日后方可混群饲养。宠物犬、鸟 应由户主隔离 15 至 21 日后方可交易和移动。 7、县境外动物运输车辆和县内外出运输动物车辆,实行定点清 洗消毒和装卸制度,禁止以上车辆在我县进内走村串户收购装 卸动

7、物,防止外县动物疫病传入我县。 8、检疫出证按国家规定由法定人员(官方兽医)出具规范的新 式检疫合格证明或标志,有效期最长为七天。 (二)动物产品: 第 6 页 1、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的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 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 求; 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2、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胴体肉品和袋装生肉品必须检疫合格盖章,并持有效检疫合 格证明或加封合格检疫标志。 4、检疫出证按国家规定由法定人员出具规范的新式检疫合格证 明或标志

8、。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 八、检疫收费及消毒收费: 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发【20XX】160 号文件执行。 如下表: (三)消毒收费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规定每平方米 0.20.4 元收取。 第 7 页 (四)动物产地检疫收费资金用于检疫设备改造和未纳入财政 供养的聘用助检员和协检员劳动报酬使用,不纳入财政调节项 目。 (五)保障中、省、市动物检疫业务项目的落实,其他单位不 得挤占或挪为它用。 九、动物产地检疫的监督管理: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检查活动, 依法查处拒检、逃检、漏检、错检案件,全县动物凭动物标识 和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

9、 或检疫标志运输、销售、贮藏、加工。 (二)各屠宰厂查验回收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 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禁止入厂屠宰。 (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按规定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处罚,确保各项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十、动物产地检疫关乎我县的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全县 第 8 页 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 同心合力,协助畜牧部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镇政府及所 属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组要全力协助县动物卫生 监督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的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养殖场 户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食品药品、工商、交通、卫生、 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动物和动物 产品的交易、运输、屠宰、销售、贮藏、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 查,促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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