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侮辱、诽谤后公力救济的依据与司法实践一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依据:刑法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注意,这一句话,“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要控告他人,只有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主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否则警方不会主动处理。这里面的但是,指的是例外情况。警方对诽谤案进行立案侦查,是指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中谷女士曾
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认为此事件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随后,警方以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二司法实践中的情节严重,要求提高网络举报的容忍度警方侦察的数据对比。网暴数据说明哈,猜猜呗当然,这是网暴数据,啥是网暴: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注意,这里是情节严重,啥是情节严重,比如: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意见第12条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
4、)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对照一下自己,对于网民的批评性言辞,到没到严重的地步。还没到精神失常、自杀的地步吧;你是普通公众还是公职人员,被网暴是因为工作原因吧;当事人只“骂”你一人还是多人;这些一对照,你还认为自己被网暴吗,还是先“洗洗睡吧”。再看容忍度:意见第10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对照一下自己,是不是当事人在通过网络检举违法违纪,是不是针对一些言行发表评
5、论提出批评。三、警方是否介入取决于“情节严重”3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4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注意哈,按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第16号文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这个文不知道现在是否在执行,
6、有知情者跟贴告诉我哈。四、检方公开的数据在实践中的数据:2019年以来,全国检方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起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被告人3.6万余人。另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文:网络媒体的日益普及与发展,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更加广泛,包括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绝大多数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制度。这个文不知道现在是否在执行,有知情者跟贴告诉我哈。最后,对于被网暴后的向法院自诉,请先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自证清白,比如:发贴说你捏造事实、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操纵司法;这就是,在自媒体时代,造谣者一张嘴、躺枪者跑断腿。不妥之处,请各位跟贴指正或提醒哈。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