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讲义-电大-成人自考-大学本科专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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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讲义导 论l 一、法学概论的课程性质和学习意义l 二、 法学概论的学习内容l 三、 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二)课堂学习与课外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三)多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方法 主要参考资料:l 1陈光中主编: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l 2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l 3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l 4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l 5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期刊资料:l 1.民主与法制,主管单位:国家司法部;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l 2.公民与法,

2、河南省政法委主办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法国)孟德斯鸠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英国)洛克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第一章 法理学n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现代化建设中

3、的重要作用;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般知识。n 教学内容:n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n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 n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的本质、特征和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2法的分类和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教学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二、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三、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 四、法律关系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法的词源n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w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n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去。n 说文解字廌部曰:“灋

4、,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zh)”又叫“獬斛(音xi h)”,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n (三)法的本质n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都存在片面性,因而不可能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5、。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n (四)法的概念n (自己概括总结)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一)法的产生发展n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n 起源: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n (二)法的历史类型 n 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

6、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n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n 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除中国外,还有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国。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其中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是一部涉及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初具规模的法典。n 奴隶制法的特征:n 1、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奴隶。n 2、明文规定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n 3、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n 4、保留了原始社会某些行为规范的残余。n 封建制法的特征:n 1、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n 2、确认巩固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 n 3、以残酷的手段维护封建主

7、的统治,并确认用武力和战争手段解决纠纷为合法。 n 4、在很多封建制法中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n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n 1、确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 n 2、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n 3、标榜契约自由。 n 4、确立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n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n 2、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n 3、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n 4、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有机结合为保障。三、法的分类和法系 (一)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系n 1、

8、概念: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n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n 2、目前有影响的两大法系n 历史渊源:前者是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而逐渐形成。后者发端于英国中世纪后期,在统一地方习惯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n 诉讼程序上:前者采取讯问式诉讼程序,法官唱主角;后者采用辩论式诉讼,律师起主要作用,法官只起中立的裁判角色。n 法律结构上:前者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法 律 关 系n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n 1、概念:法律规范 权

9、利和义务关系n 2、特征:n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n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n (3)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n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n 1、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n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n 3、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n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n (1)法律事件;(2)法律行为。 n 课堂讨论题n 张某,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2007年7月,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

10、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n 请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教学内容: 一、法的创制(立法)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实施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的创制(立法)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我国法的创制体系n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便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

11、的立法权,实行立法权的适当分离。“一元多层次”。n 具体分为: 1、国家(中央)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 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 (1)授权立法权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n (二)法的创制程序n 1、准备(起草)阶段;n 2、确立(通过)阶段。n 一般说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即制定狭义的法律的活动,要经过四道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法律案的通过、法律案的公布。立法流程(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n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n 2、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n 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n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2、n 5、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四)法律解释n 1、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n 2、分类n (1)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n (2)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法的渊源n (一)概念n 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n (二)种类n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n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规章 8、军事法规和规章9、国际条约。三、法的作用(一)法本身的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三)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

13、济建设; 2、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四、法的实施n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国家机关积极的、具体的执法、司法活动,依赖社会大众遵守法律的自我觉悟,来贯彻法的精神,实现法的社会功能的整个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国家机关对法的适用和社会公众对法的遵守。 n 法的实施即法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法的遵守;法的适用。n (一)法的遵守n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n (二)法的适用n 1、概念:n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

14、授权的社会组织,根据各自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具体运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一种活动。广义上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狭义上的法律适用仅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这里我们仅就后者进行讲述。 2、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法的适用范围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

15、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

16、对时代的挑战?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n (一)违法n 1、含义n 2、违法的构成 :n (1)违法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n (2)违法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n (3)违法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主观过错)。n (4)违法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n 3、违法的类型 :违宪行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法律责任n 1、含义:指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n 2、特点:n (1)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n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n (3)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进行追究的。n 3、

17、种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n (三)法律制裁n 1含义: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n 2特点:n (1)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n (2)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3种类: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18、。课堂练习n 单项选择题n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n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n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n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n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n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n 3、法是执政阶级的( )n A整体意志 B个别人意志的总和 n C每一个成员的意志 D领导者的意志n 4、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n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上层建筑之一 n C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n 5、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最根本的联系是与( )n A经济的

19、联系 B政治的联系n C文化的联系 D道德的联系n 6、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是( )n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议n C法律草案的通过 D法律的公布n 7、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n A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n B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 【思考与练习】n 1、简述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n 2、简述法的创制及其程序。n 3、简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n 4、简述法的作用。n 5、违法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第二章 宪法概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20、地位和作用;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各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理解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内容: 1宪法概述 2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我国的国家机构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4我国的国家机构引 言 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社会动物,生来要过政治生活。”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组织,必然地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如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寻一种必

21、要的平衡? 宪法正要解决和回答这些问题宪法要告诉我们: 国家从何而来? 政府从何而来? 国家是通过什么方式,按照什么原则,来组织一切国家机关的? 国家是根据什么政治纲领来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的? 国家通过建立什么社会制度来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 公民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势单力薄的公民是如何抗衡借助一整套国家机器武装起来的国家权力的 ? ? ? ? -就让我们试着走近宪法吧本章内容 第一节:宪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概念 CONSTIT

22、UIO组织、确立、结构 诏令、谕旨、法律、规章、制度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特殊,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期的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2)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23、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3)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取得胜利的产物。 (一)外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最早的成文宪法是制定于1787年的美国宪法。 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首次出现的社会主义宪法。 当前,宪法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和强调对人权的保障;第二,加强了行政权力;第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第四,宪法与国

24、际法结合。 (二)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是宪法产生较晚的国家。我国的宪法史只有不到百年的时间。在这百年间,由于政局动荡,我国制定了多达12部宪法;频繁的政权更迭,使大部分宪法中所承诺的民主宪政制度,由于缺乏和平的实施环境,而变得有名无实。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我国才有了第一部真正具有民主精神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2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4天坛宪草(1913年) 5袁记约法(1914年) 6贿选宪法(19

25、23年) 7五五宪草(1936年) 8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101975年宪法 111978年宪法 121982年宪法(四次修订)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政权性质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

26、义制度。”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家性质在阶级即政治上的表现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劳动者阶级,这两个阶级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90%以上,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 、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

2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图)。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人组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根据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各党派的关系及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图片:1949年政协会议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治制度,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

28、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反映的是一国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图)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图片:人民代表大会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全面的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以下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

29、原则 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 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的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划分的关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基本上由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与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复合制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的结构形式,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又有联邦(如:美国)和邦联之别。

30、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第二,民族原因。第三,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原因。 2、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它们的数目分别为:23个(含台湾省)、5个、4个;省、自治区又划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再划分为乡、民族乡、镇。 另外,直辖市、较大的市又分为区、县; 自治州又分为县、自治县、市。在这些地方都设立人民政府。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

31、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依照行政地位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级,它们分别相当于省级、地级、县级。 4、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宪法第31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

32、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我国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澳门也于1999年12月20日实现回归祖国。洗刷了百年国耻。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公有制为

33、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同时存在着其他的经济成份,因而也必然相应地存在着其他的分配方式 三)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节

34、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国民、人民和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所对应的概念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不能与人民划等号。后者是个政治学术语,只用在政治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敌人。 公民也不能与自然人划等号。自然人是指自然而然由于出生就具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

35、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四)公民权利同人权的联系和区别 人权包括有公民权利的内容,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利。 1)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历史产物;2)人权同公民权利的内容范围不一样;3)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4)人权既有国际的一面,也有国内的一面,而且本质上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36、一律平等” 。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图)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小知识 以中国文化的观念,宗教除了道教、佛教、印

37、度教以及基督教等“神宗教”,还有“人宗教”。宗师被称为至圣先师的孔子的儒教,便是一种人宗教,或称“圣宗教”。 宗教的元素:一个宗教之所以成为宗教,是因为它包括三个层面:其一为宗教的思想观念及感情体验(教义);二为宗教的创始人,以及膜拜对象(教主);三为宗教的教职制度及社会组织(教团)。 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 其中,佛教于公历纪元前后开始由印度传入中国,形成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中国佛教。中国佛教形成三大系,即汉地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云南地区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 基督教主要有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派别。 伊斯兰教分为逊尼和什叶两大派系。逊尼派为主流派别,又被称为

38、正统派,分布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我国也是逊尼派;什叶派的大国为伊朗,还存在于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比如伊拉克等国。 思考题 1.宪法允许公民信仰的宗教有什么特点? 2.大学生能否信仰宗教? 3.大学生党员能否信仰宗教?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

39、机关要认真查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等。 七)特定人的权利 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八)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学习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教育机会的均等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三、我国公民的基本

40、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照章纳税 四、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第一,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 第二,宪法把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规定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三,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

41、益、集体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四、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 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二、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一)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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