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专学校学生手册(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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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2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教学管理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45.学生考勤制度 256.考场管理规定与考试规则 277.实习生职责规定 318.关于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 339. 关于因公派出学习交流学生的管理规定 3510. 关于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管理规定 39事务管理9.学生帮困助学综合实施方案 4010.学生证、校徽、胸卡管理规定 4711.校园卡使用和管理办法 48奖惩管理12. 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5013.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5

2、314.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5515.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5916.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61校园管理17.实验室使用规定 6718.教室管理规定 6919.图书馆管理规定 7020.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7521.学生寝室生活管理详见生活园区手册- 30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一、尊敬国旗、国徽;增强公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爱护自然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三、上课认真听讲,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保持身心健康。五、认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技能,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六、热心公益活动,注重社会公德,培养创新能力。七

3、、说话和气,待人有礼;交往大方,穿戴得体。八、尊敬老师,友爱同学;乐于助人,学会合作。九、和睦家庭,参与家务;学会理财,生活俭朴。十、不近“黄、赌、毒”,不进网吧,不抽烟,不酗酒,不染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一、教学区学生行为规范1进入教学区仪表整洁;2提前10分钟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准备;不迟到早退,迟到者应先向老师报告,得到允许后才能入座;3上课认真听讲,不打瞌睡、不吃零食、不随意进出课堂;保持课堂秩序,在课堂上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档,不接听来电,不发送信息; 4遇到老师主动问好;5爱护教学设备和教学区内其他公共设施;6不在教室和走道上吸烟、喧哗;7在教室内自习保

4、持安静;8使用规范文字,讲普通话;9离开教室时主动带走个人垃圾,最后离开教室者主动关灯、关窗、关门;10乘坐电梯先下后上;四楼以下教室请走楼梯,请右行。二、校区学生行为规范1仪表整洁,不穿拖鞋、背心、睡衣裤进入公共场所; 2遇到老师主动问好;尊重所有的校园工作人员,不说粗话脏话; 3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贴海报、广告、标语和横幅; 4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损坏树木和花草; 5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 6男女同学文明交往,举止得体;7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用餐完毕自觉送还碗筷;8文明骑车,靠右行驶,不骑快车,不在校内骑摩托车和助动车;自行车停放有序。三、生活

5、园区学生行为规范1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违章用电、拉电,不使用蜡烛照明; 2爱护公物,节约用水,不污损寝室、走道墙面和其他设施;3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不大声喧哗,不在楼道内打球、踢球; 4不吸烟、不酗酒;不打麻将,不变相赌博,不看不健康的读物或影片;5不向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物;6自行车停放入车棚,不占过道;7保管好个人物品,不侵占他人财物;不偷看或私拆他人信件; 8遵守作息制度,晚间迟归主动登记;9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10发现可疑外来人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完善市与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6、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上海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从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渠道中录取新生。第三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二周者,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

7、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凡按大类专业招生或经批准进行招生改革的学校,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第六条 学生入学注册时,学校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七条 新生登记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

8、学生名册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成绩考核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按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

9、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连续性课程以学年按两个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记载;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效学习和

10、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改上保健课。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

11、考,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总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它课程。连续性课程补考范围应包含两个学期讲授的课程内容。第十七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第十九条 同一学

12、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 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二) 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三)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第二十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在最

13、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一)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二)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学生转

14、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二) 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同意,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三) 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五条 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学

15、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一) 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二) 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即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工学交替申请休学,须在校学习满两年或完成 60学分。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第三十条 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核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

16、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一)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二) 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三) 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四)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五) 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发

17、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材料应及时转至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部门。退学学生名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早恋、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18、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第三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纪律处分应依照职权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四十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

19、学籍除外),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消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20、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

21、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小中专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统一实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本规定颁发前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

22、院附属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

23、质;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品德高尚、基础扎实、技能熟练,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综合素质的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第四条 新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的规定,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4、。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第六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于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

25、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病假须由医院开具病假单;事假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同意,报经教务部门批准,方能有效。无故三天未到校注册,班主任应及时与教务部门和家长沟通。未曾请假或者未经校方主管部门批准,逾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成绩考核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命题的范围和方法,学校相关部门将严格参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规范实施。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亦可酌情采用“合格”“不合格”。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第

26、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完成学业,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课程考核;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体育课需免修者,须持医院证明,报经校医务室审核,由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体育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考勤、课内教学内容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由本人申请,报经教务部门审核,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

27、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1. 实验单列考核科目:(1)考试课目:1)基础课程:平时成绩占20%,期终考试占60%,实验实训占20%;2)专业课程:平时成绩占20%,期终考试占50%,实验实训占30%;(2)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20%,阶段测验占60%,实验实训占20%;2. 非实验单列考核科目:(1)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40%,期终考试占60%(2)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40%,阶段测验占60%3. 实习成绩: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系部制定。注:实验单列考核科目的成绩单独记分,若

28、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理论考试。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报请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带好本校颁发的本人证件。第十七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第一学期补考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2周进行,第二学期的补考时间为学期结束后的3周内进行,具体日期由教务部门统一通知)。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末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

29、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下者,准予升级。第二十条 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三门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1. 按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2. 按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

30、学年内算一门课程,成绩以两学期比例合并计算;4. 毕业实习出科的实践考与理论考,按二门课程计算;5. 毕业综合理论考试根据考试内容按三门课程计算。第二十一条 留级生在留级前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免修,由教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到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2.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31、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经学校审核,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2. 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必要时,由学校提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上海市教委职业教育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

32、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一年级新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进行转学或转专业。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校发给休学证明: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如出国); 3.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根据病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第

33、二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转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教务部门批准其恢复学业,方可复学。第七章 退 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主管业务部门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备案。1.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2.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3.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

34、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 经学校动员,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或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 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7. 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8. 凡提出申请出国的学生(探亲、读书),应先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申请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9. 自愿要求退学者。10.严重违规违纪,经反复教育不改者。注:按本规定19项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

35、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第八章 纪律和考勤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偷窃、吸毒和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触犯刑律者将予以开除。若在校期间,行为失检,有伤风化,将给以严正的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认识态度不端正

36、者,将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班长应负责对全班同学的考勤,并在每次上课时向任课教师汇报出勤情况,并作记录。如发现有同学缺课,应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如一门课程累计缺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补考。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

37、好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记过以下(包括记过)的处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并备案。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予以开

38、除学籍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开除学籍处分: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暴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5.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6. 旷课超过72学时者(毕业实习一天按6学时计)。注:上述学生经过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帮助其认错悔改。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

39、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其善后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十章 毕 业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四十五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

40、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含结业生)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与本规定不相抵触的,其实施细则依然有效。学生考勤制度一、学生应准时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

41、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次数、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三、学生在寒暑假期满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向学校所属系部报到注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并经系部批准。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急病或紧急事件除外)否则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形势政策课、人文素质讲座、

42、政治学习、生产劳动、毕业实习及高校规定学生必须集体参加的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公假:由系部批准。 病假:凭学校保健科或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由班长登记,同时报告班主任备案;病假三天至一周者,班主任报系部备案,病假一周以上者由系部报学生部门和教务部门备案。 事假: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两天以内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字系部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系部签字报学生部门审批,教务部门备案;两周以上由学生部门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

43、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学生旷课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纪律处分,参照违纪管理条例第21条。 七、学生病假或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八、毕业实习期间,因事假、病假而缺实习三个月以内的学生,必须补完所缺课程的实习,成绩及格,方可准许毕业。 九、教务及学生部门应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各班班长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班长发现同学旷课及时向班主任、任课老师汇报。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应经常抽查学生出勤情况。对旷课学生要加强教育,班主任应及时与旷课学生家长联系,对特殊情

44、况的学生应及时报系部或学生部门。各系部按月做出学生考勤统计表并分别报送教务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考场管理规定与考试规则为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特制定本考场管理规定与考试规则。一、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必须向监考老师说明原因,经准许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除经教务部门同意外,不得进入考场。二、考生须持学生证、考试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学生证、考试证等证件放在桌面的指定部位。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考场安静,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四、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指导学生清理考场,安

45、排学生座位,并对考场进行检查。课桌、抽屉及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和参考资料(开卷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资料)。考生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五、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自带草稿纸、电子记事本、掌上电脑以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手机等通讯设备须处于关机状态。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六、监考人员在考前应检查学生证件,核实学生身份,并记录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和缺考考生信息。七、考生应注意核对试卷科目与当场考试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页,如有不符或缺页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要求更换。考试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不得询问其他考生。监考人员仅对

46、试卷字迹不清楚进行解释,其他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一律不作回答。八、考生须将本人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正确、清楚地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试卷的其他部位不得书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任何标记。九、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作为或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议论试题或喧哗。十、考生答题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笔答题,无特殊要求也不得使用铅笔答题,否则不予评分。专用答题卡应用2B铅笔涂点。禁止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带。十一、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课程考试成绩按无效计。十二、监考人员应切实监督考试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虚心接受巡考人员的指导。十三、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十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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