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保险合同范文精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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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1 特征码 DiUTRcpWoMpZJUJGWJQG 这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精选,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 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 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 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 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

2、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 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 第 2 页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 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 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 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 ,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3、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 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 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 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 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 为; 第 3 页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

4、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 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 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 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 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 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 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 3) 。无 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5、或因病身故,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 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 第 4 页 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 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 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 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 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 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 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 具残疾程度

6、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 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 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 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 险金。 第 5 页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 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7、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 第 6 页 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 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 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 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 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 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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