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保险合同范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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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 特征码 JSDkXmpqrhbWbvwAbYvs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 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 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 _ 保费_费率_装载工具 _ 开航日期_自_至 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第 2 页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

2、有一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 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 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 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 啸、地陷、

3、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 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 3 页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 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

4、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 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第 4 页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

5、,保险货物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 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 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 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6、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 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 5 页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 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 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 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 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 证明) ;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

7、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 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 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 _ 第 6 页 保费_费率_装载工具 _ 开航日期_自_至 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

8、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 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 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 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 7 页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 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 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

9、坍塌, 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 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

10、、罢工、暴动、 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第 8 页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 凭证上注明的目的

11、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 9 页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 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 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 的同时,应

12、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 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 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 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 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 证明) ;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第 10 页 【篇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总则

1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 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 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 因给第三者造成

14、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 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 11 页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 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 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 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

15、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 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 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 第 12 页 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 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

16、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 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 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 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 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

17、险人在签订保 险合同时按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 13 页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 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

18、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 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 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终止。 第 14 页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 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 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 金额的 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19、。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 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 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 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 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本公 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保单年度满 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 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

20、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本公 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 人于保单年度满 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第 15 页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交

21、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 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 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15 年和 20 年 3 种,投保人投 第 16 页 保时可选择其中 1 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

22、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 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23、;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第 17 页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

2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 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第 18 页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

25、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26、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 第 19 页 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

27、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 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第 20 页 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 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28、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 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 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 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 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

29、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 21 页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 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 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30、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 续有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 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 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 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 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 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第 22 页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 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 或本公司指定

31、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 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 “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

32、指该保单年 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 2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 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 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 第 23 页 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 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 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

33、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 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 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 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

34、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第 24 页 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 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 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35、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 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 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 第 25 页 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

36、单上 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 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 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 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 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 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 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 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 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第 26 页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 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 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 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 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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