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8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 SDJ 278-19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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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 DJ 2 7 8 - 9 0 主编部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 施行 日期 公安部消防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1 s s o 年s 月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厂 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 在厂区规划和厂房、 泵房设计中贯彻“ 预防 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特制定本规范。 第1 . 0 . 2 条 水利水电 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工程的具体

2、情况,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 做到保障安全、 使用方便、 经济合理。 第1 . 0 . 3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及改建的大、 中型水力发电厂( 含抽水蓄能电厂) 和 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 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 1 . 0 . 4 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设计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 . 0 . 1 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 B J 1 6 规定的原则划分。 第2 . 0 . 2 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

3、物、 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表 2 . o . 2的规定。 趁筑物、 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表 2 . 02 序号 一l 建筑物、 构筑物名称 火灾 危险性 类别 耐火 等级 丁丙丁 1一一一 丙丁丁丙丙丁丁丙丁丙 主要生产建筑物、 构筑物 主、 副厂房及其安装间 油漫式变压器室、 油漫式电抗器室、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干式变压器室 配电装里室 单台设备充 油量妻1 0 0 k 8 单 台 设备 充 油 量 1 0 -5 0 5 0 丙、 丁、 戊类 厂房及库房 耐火等级 一 、 二级 三级 四级 1520 )- : 一 、 二级 三级 四级:令: 其它逮筑

4、 绝缘油、 进平 油皿天油幼 总储油t 一 m ) 5 2 0 0 2 0 2 0 1 - - 6 0 0 2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 绝缘油或透平油公夭油姚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 5 5 0 0 k v的屋外主变压静场地. 水力发电厂、 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t可按单台确定. 第3 . 2 . 3 条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夭油罐与厂区建筑物、 开关站、 厂外铁路、 公路干线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 2 . 3 的规定。 9 8 3 姆天油晚与理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衰 3 . 2 . 3 卜一泛 BdHi1f (m3 ) 5 - 2 0 0 2 0 1 - 6

5、 0 0 一、 二 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 0 1 2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 2 1 5 开关站 1 5 2 0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3 0 厂外公路( 路边) 1 5 注: 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 0 m 第3 . 2 . 4 条厂房外地面油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与厂区建筑物、 屋外主变压器 场及厂外铁路、 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 2 . 4 的规定。 厂房外地面油.宜与璐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农3 . 2 . 4 )h k A 泛袋 厂房外地面油抽室 一、 二级 耐火等 级建 筑物 1 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 2 凰外主变 压器场 变

6、压器 单台 油t( t )51 0 1 2 变压器单台油f ( t )1 0 -c5 01 5 变压器单台油*( t ) 5 02 0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2 0 厂外公路( 路边)1 0 注: 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1 t 时, 与表3 . 2 . 4 一、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 可分别减少到8 m和9 m 。 当 开关站 电气设备单台油f小于5 t 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到l o m . 第3 . 2 . 5 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魄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 杆高度 的 1 . 2 倍。 第3 . 2 . 6 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雄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

7、内铁路装卸线( 中 心线) 的距离不应小于I O m, 与厂区内 主要道路( 路边) 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3 . 3 . 1 亲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 . 3 . 2 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 5 0 M W 以上至 1 5 0 0 m w时, 宜配备一辆消防 车; 总装机容量为1 5 0 0 M W 以上至3 5 0 0 M W时, 宜配备二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3 5 0 0 M W 以上时. 宜配备三辆消防车, 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 5 M W至2 5 0 M 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8、第3 . 3 . 3 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 . 5 m,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 其距地面净 9 84. 高不应小于4 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 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 2 m X 1 2 m的回车场。供大型 消防车使用的回 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 5 m X 1 5 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厂房、 泵房 第一节一 般规 定 第4 . 1 . 1 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 副厂房、 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对 厂房、 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 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4 . 1 . 2 条 主厂房、 泵房和高度在2 4 m以下的副厂房,

9、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不限 。 第4 . 1 . 3 余 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 泵房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 时, 应按本规范第6 . 0 . 6 条和第8 . 0 . 6 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 安 全硫散 第4 . 2 . 1 条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 其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 且必须 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 . 2 . 2 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并至少应有一个 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 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 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 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 .

10、 2 . 3 条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 . 2 . 4 条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 0 0 m ,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 5 人时, 可设一个。 第4 . 2 . 5 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 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 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 0 m, 第4 . 2 . 6 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5 0 m,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 . 2 . 7 条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 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 可与客、 货梯

11、兼用) , 并应符合 N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G B J 1 6 的有关规定。 第4 . 2 . 8 余 安全疏散用的门、 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门净宽不应小于0 . 9 m, 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 . 2 m; 三、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 . l m, 坡度不宜大于4 5 0 。主厂房、 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 宜小于0 . 8 m, s 日5 第4 . 2 . 9 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 隧) 道、 竖井出口 兼作安全出口 时, 应与出线、 通风管 道隔开, 其宽度、 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第三节消防 设 施 第4 . 3 . 1

12、条主、 副厂房、 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 . 3 . 2 条 第4 . 3 . 3 条 主厂房、 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 二 氧化 碳灭火器。 厂房、 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X s B _J 1 4 。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屋外电气设备 第5 . 0 . 1 条油量为2 5 0 0 k g 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 5 k V及以下5 m HO W 8 m 2 2 0 -3 3 0 k V l o m S O O k V 1 2 m 第5 . 0 . 2 条 油量在2 5 0 0 k g 以上的油浸式

13、变压器与油量在6 0 0 - 2 5 0 0 k g 的充油电气设 备之间,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m, 第5 . 0 . 3 余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防火隔墙 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 . 0 . 4 亲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 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 . 5 mo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 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 . 5 m 第5 . 0 . 5 亲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 3 . 2 . 2 规定时, 该外墙

14、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8 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 m以内时, 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 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 缘各加 3 m的范围内, 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 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 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9 h 。当发电 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 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5 . 0 . 6 杂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 0 0 0 k g 以上时, 应设置贮油 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 . 0 . 7 系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 0 0 肠的油量确定。 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 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 其容积

15、可按2 0 %的油最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1 5 0 m m, 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第5 . 0 . 8 条 贮油坑内 应铺设卵石层, 其厚度不宜小于2 5 0 m m, 卵石粒径为5 0 8 0 m m o 贮存 1 0 0 %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 其净距不大于4 0 m m, 并在其上铺设卵石 层 。 一9 8 6. 第5 . 0 . 9 条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 设有固定式水喷 雾灭火系统时, 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当公 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 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 0 油量确定。

16、 第5 . 0 . 川条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 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 . 0 . 1 1 条 少油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附近, 应配备 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 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屋内电气设备 第6 . 0 . 1 条 额定容量为1 2 . 5 M V 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 二氧化碳或卤 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 . 0 . 2 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 防火门, 并直通屋外或走廊, 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第6 . 0 . 3 条电压为3 5 k V及以下的少

17、油断路器, 油浸电压互感器, 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 配式间隔内。 第6 . 0 . 4 条 单台设备油量在1 0 0 k g 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 气设备, 应 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 0 0 %的油量。 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 可设置贮存 2 0 %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 . 0 . 8 条的要求设置。 第6 . 0 . 5 条油浸式厂用变压器, 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 二氧化碳或卤代 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 . 0 . 6 条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 洞室内,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专用房间、 洞室应

18、为 一级耐火等级, 其大门采用甲 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门应向外开或 侧向推拉; 二、 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 发生火警后, 专用房间、 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fi、 应按本规范第5 . 0 . 7 条至第5 . 0 . 9 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 排油设施。 第6 . 0 . 7 条 当1 1 0 k V及以上屋内 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 应设置固定式灭 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 . 0 . 8 条 六氟化硫全封闭 式组合电器开关站、 中央控制室、 小型电 子计算机房和通信 室等应 配置

19、手提式卤 代烷灭火器。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 代烷等灭火装置。 第6 . 0 . 9 亲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 7 m时, 应设两个出口, 大于6 0 m时. 宜再增设一个 出口。 第6 . 0 . 1 0 条 配电 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 有门时, 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9 R7- 第6 . 0 . 1 1 条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 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 及设备的安全。 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 值( m 2 / m a ) 不应小于。 . 0 3 第6 . 0 . 1 2 条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 配电装置室和酸性

20、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 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 . 0 . 1 3 条变压器室、 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 配电装置室、 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 的管沟、 孔洞, 应采用非撰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电缆 第7 , 0 . 1 条电 缆室、 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 缆、 控制电 缆等均 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 缆上下电 缆层之间, 应装设耐火 隔板, 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 s h e 第7 . 0 . 2 条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 穿越控制室、 配电装置室处; 二、 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 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 . 0 . 3 条动力电缆和控制

21、电缆隧道每1 5 0 m、 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 2 0 m、 电缆沟道每 2 0 0 m、 电 缆室每3 0 0 m “ 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7 5 h ,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不设防火门时,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 l m的电 缆区段上, 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 . 0 . 4 条 电缆竖井的上、 下两 端及进出电 缆的孔口, 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封堵。 第7 . 0 . 5 条电缆穿越楼板、 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 配电盘、 控制盘、 自动装置盘和继 电保护盘等的孔洞, 以及靠近充油电 气设备的电 缆沟 道盖板

22、缝隙处,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 . 0 . 6 条1 1 0 k 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 力电 缆宜采用难燃电 缆槽盒、 分相埋砂沟槽 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 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 . 0 . 7 条大型电缆室、 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当 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 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 . 0 . 8 条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 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电 缆室、 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并至少配备 2 个防毒面 具 。 第八章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8 . 0

23、 . 1 条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 . 4 倍, 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 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8 m, .9 88. 第8 . 0 . 2 条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I m 第8 . 0 . 3 条当 露夭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 可不设置防火 堤。 油罐周围的下水 道应是封闭式的, 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第8 . 0 . 4 亲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 贮油设施时, 应设置挡油槛; 挡 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 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

24、量的容积。 第8 . 0 . 5 条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 并配 置砂箱等消防器材。 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 0 0 m , 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 0 m , 时, 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 . 0 . 6 条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 如必须设置时, 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 油罐室、 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但其面积不超过 l o o m “ 时可设一个 出口的门 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 2 0 0 m 四、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

25、 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 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 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 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 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 超过 l o o m , 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 0 m 时, 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 . 0 . 7 条 油处 理系统使用的 烘箱、 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 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 不应设在该小问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8 . 0 . 8 亲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接地电 阻不宜大 于3 0

26、 5 2 , 第8 . 0, 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九章消 防 给 水 第一节一 般规 定 第9 . 1 . 1 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 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 水等方式, 当 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第,1 . 2 条消防给水宜与厂房内生产、 生活供水系统结合, 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 合理时, 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9 . 1 . 3 条 消防给水量宜按以 下二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一、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第9 . 1 . 4 条地面

27、主厂房屋外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地下厂房、 封闭厂房或坝 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 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9 89. f( 9 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 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 且水枪布置在主f 一 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 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l o m。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 应 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l o m水柱( 从地面算起) 。 第 , . 2 . 第 ,2 . 证消防给水 第 9 . 2 主要水泵。 第二节给 水 设 施 1 条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2 条 给水设施采用自 流供水方式时, 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

28、 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 3 条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 应设 置备用水泵, 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 并保证在火警后5 m i 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9 . 2 . 4 条 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 按本规范第9 . 1 . 3 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 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 h 计算; 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 h 计算; 水轮发电机火灾 延续时间应按 1 0 m i n 计算; 油浸式变压器、 大型电缆室、 油峭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 0 m i n 计算。 二、 在火灾情况 下能保

29、证连续补水时, 消防 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 消防 水池的补水时间, 不宜超过4 8 h , 四、 消防 用 水与 生产、 生 活用水合并的 水池, 应 有确保消防 用水的 水量不 作他用的 技术 措施。 五、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 应有防冻措施. 第9 . 2 . 5 条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 易受冰冻的取水口、 管段和阀门应 有防冻措施。 第三节 皿外、 屋内消防给水 第9 . 3 . 1 条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用水量, 不应小于表9 . 3 . 1 的规定。 趁筑物的里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 水f( L l s )农9 . 3 . 1 耐 火 等 级 派

30、 续 1 5 0 01 5 0 1 - 3 0 0 03 0 0 1 - 5 0 0 0 5 0 0 1 - 2 0 0 0 02 0 0 0 1 5 0 0 0 05 0 0 0 0 羲 厂房 丙 1 01 52 02 53 0 4 0 丁、 戊 1 01 01 0i s 1 52 0 库房 丙 1 51 52 5 2 53 54 5 丁、 茂 1 01 01 01 5 1 52 0 其它建j次 1 01 51 52 0 2 53 0 级 厂房或 库房 乙、 丙1 52 0 3 04 04 5 r、 戊 1 01 01 5 2 02 53 5 其它建筑 1 01 52 0 2 53 0 注1

31、 1. 外消火栓用水最 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 舫需水t计算 第, . 3 . 2 条屋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 其间距在主厂房周围不宜大于8 0 m, 在其它 9 9 0 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 2 0 m, 第9 . 3 . 3 条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 距不宜犬于3 0 m, 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 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 1 8 m时, 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 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王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 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rR和检修要求确定。 高层副f 一 房的消火拴间距不应超过

32、3 0 m, 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 0 m 第9 . 3 . 4 条屋内消火栓用水量, 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 但不 应小干表9 . 3 . 4 的规定。 屋内消火栓用水i农9 . 3 . 4 建筑物 名称 高度、 体积 消火拴 用水量( L / .+ ) 同日 寸 吏 用 水枪敌量( 支) 每支水枪 最小流蚤( L 八) 每恨竖管 最小流量( L / s ) I 房 高度簇2 4 m、 体积镇1 0 0 0 0 . 1 高度夏2 4 m 、 体积 1 0 0 0 0 . 高度2 4 m至5 0 m 高度5 0 m J 1 0 2 5 3 0 2

33、2 5 6 2 5 5 5 5 5 1 0 1 5 1 5 1 A 房 高度提2 4 m 、 体积5 0 0 0 m 高度簇2 4 m 、 体积 5 0 0 0 m , 高度2 4 m至5 0 m 高度5 0 m 5 I O 3 0 4 0 1 2 6 8 5 5 5 5 5 1 0 1 5 1 5 注: 高度 2 4 m至5 0 m及高度 S O m的丁、 戊类厂房、 库房, 厦内消火栓的用水f 可按本表减少1 O L / s , 同时使用水枪 致t 可按本表减少2 支。 筑四节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4 . 1 条 水轮发电 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 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在发电机定子上 下

34、端部线圈圆 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 不应小于1 0 1 . / ( m i n “ m ) , 第,4 . 2 条 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 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 变压器油 箱顶部及侧面( 含冷却器) 的全部表面积之和, 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 0 L / ( m i n “ m ) 。 变 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 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 1 . 八m i n “ r n ) , 第9 . 4 . 3 条 大型电 缆室、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 其喷射的水 雾水量不应小于1 3 1 _ / ( m i n m ) , 第9 . 4 . 4

35、条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 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 其用水量应按水幕 的长度和高度确定, 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I O L / ( m i n “ m ) , 第,4 . 5 条 水喷雾系 统的喷头、 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 的要求, 管路系统应接地, 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第9 . 4 . 6 条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 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 且不宜妨碍 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 .9 91 第+章采暖与通风 第1 0 . 0 . 1 条地下厂房、 封闭厂房、 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 油罐室、 油处理室和电 缆室等, 应设

36、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 楼梯间的排烟, 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1 0 . 0 . 2 条 1 0 . 0 . 3 条 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 应设隔断分隔开 油罐室、 油处理室、 油再生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储酸室等的送风 第第 量宜按表1 0 . 0 . 3 第 比. 0 . 4 条 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油罐室、 油处理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 动机, 当 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 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 1 0 - 0 . 5 条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

37、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 当发电机着 火时应立即关闭。 防截隔场型铅酸蓄电池室、 储酸室、 油姗室、 油处理室 、 油再生室的换气次数表 1 0 - 0 . 3 三BYf,tOR1#3.7Lhr5C1.V 寸 三TYf 6i9;/hT, OPT 51 二、 大、 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 单机容量为1 2 5 MV 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 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 1 o k 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 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 统的油浸式变压器场; 五、 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HO W 及以上开敞式开关站; 六、 大型电缆室、 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 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

38、统的油罐室, 油处理室; 八、 电梯机房。 第1 1 - 3 . 2 条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 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 水轮发电机, 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 1 - 3 . 3 条消防控制屏( 台) 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9 9 3. 本汇编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一 、 执行本汇编条文时, 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 说明如下, 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 .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 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 或“ 可” ;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二、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 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 或“ 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 .9 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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