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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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技术规定 2009-12-22 发布 2010-01-01 实施 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发布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 技术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 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通建字200902 号 上海电信、上海移动、上海联通,各相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深入开展, 规范共建共享建设与改造 的技术、工艺和流程,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施管理 技术规定,现予以正式发布,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2、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2009 年 12 月 22 日 目 录目 录 TU 1 UT TU 总则 UT .1 TU 1.1 UT TU 目的及适用范围 UT .1 TU 1.2 UT TU 共建共享技术指导思想和原则 UT .1 TU 1.3 UT TU 引用的主要规范及文件 UT .2 TU 2 UT TU 术语 UT .7 TU 3 UT TU 基站分类 UT .9 TU 3.1 UT TU 基站通信重要性分级 UT .9 TU 3.2 UT TU 基站机房的抗震设防类别 UT .9 TU 3.3 UT TU 基站防盗安全防范等级 UT 10 TU 4 UT TU 基站规划、选

3、址要求 UT 12 TU 5 UT TU 工艺设计 UT 14 TU 5.1 UT TU 基站机房工艺要求 UT 14 TU 5.2 UT TU 基站接入管线要求 UT 16 TU 5.3 UT TU 通信塔天线平台要求 UT 18 TU 5.4 UT TU 基站设施共享要求 UT 20 TU 6 UT TU 建筑设计 UT 22 TU 6.1 UT TU 基站基本标准 UT 22 TU 6.2 UT TU 基站机房推荐建筑做法 UT 22 TU 6.3 UT TU 基站消防要求 UT 23 TU 7 UT TU 结构设计 UT 25 TU 7.1 UT TU 机房结构 UT 25 TU 7.

4、2 UT TU 塔桅结构 UT 26 TU 8 UT TU 空调、通风和建筑强电设计 UT 27 TU 9 UT TU 智能化系统设计 UT 28 TU 10 UT TU 预算、投资分摊原则 UT 30 TU 11 UT TU 共建基站示例 UT 31 1 1 总则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无线通信,在日常中,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便捷通 信手段;在面临灾难时,人们的生命又依赖于包括无线通信在内的各类 通信手段的畅通。 从 2002 年始,上海通信业结合实际,就以集约化、景观化、生命 线工程的标准,开创了共建共享的先例。2008 年 9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

5、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 信部联通【2008】235 号),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新一 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 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大力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 本规定是在总结历年来共建共享基站设施建设的经验基础上, 结合 国家规范及上海城市规划的要求, 针对解决共建共享基站设施中出现的 各种技术问题而编写的。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各类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的共建共享 基站设施的建设,是指导制定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解决共建共享过程 中的纠纷的技术依据。 本规定的目标用户为上海移动、电

6、信、联通三家通信企业,对其他 企、事业单位因通信需要参与共建共享基站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参照本 规定要求执行。 1.2 共建共享技术指导思想和原则 共建共享技术指导思想:规划先行;满足国标,技术可行; 安全可 2 靠;节约资源;节能环保;合作共赢;造价合理。 共建共享技术指导原则: 基站通信主设备由各通信企业分别单独负 责,其他所有机房基础配套设施应尽可能共享,基站交流电源引入、防 雷和接地系统、公共部分的防盗及防火监控系统应共建共享,基站交流 电源系统、直流电源系统、机房空调、动力、节能监控系统宜共建共享。 1.3 引用的主要规范及文件 共建共享基站设施建设,应执行各类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及有关

7、文 件规定,在建设中,应结合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现行规范原则 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应用各类规范、规定。 1.3.1 规划、建筑规范 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7 年修订 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2001 年修订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8、准(GB 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 用技术条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 规范 3 1.3.2 结构专业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一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2006 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2008 年版)

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 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 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 规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GJ 94 -2008),建筑桩基设计规 范 10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236:2008),钢结构单管通信 塔技术规程 1.3.3 弱电专业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国家标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 统工程设计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 4 工程设计规范 5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606-2004),住宅建筑通信配 套工程技术规范 1.3.4 通信行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91-2009),电信基础设 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0

11、3-2005),电信专用 房屋设计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182-2009),第三代移 动通信基站设计暂行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84-2009),通信局(站) 节能设计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 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131-2005),移动通信 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1051-2000) , 通信局 (站) 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40-2005),通信电源

12、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098-2005),通信局(站) 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27-2005),通信电源 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1622-2007) , 通信局 (站) 门禁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T 1623-2007) , 通信局 (站) 图像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1666-2007),远程视频 5 监控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GB 19286-2003), 电信网络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及测量方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YD/T 1139-2006),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 2 部分 基站及其辅助设备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YD/T 1169.2-2001) , 800MHz 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 基站及 其辅助设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YD/T 1592.2-

14、2007),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 2 部 分:基站及其辅助设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YD/T 1595.2-200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 2 部分:基站及 其辅助设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YD/T 1597.2-2007),2GHz cdma2000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 2 部 分:基站及其辅助设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02-2009),通信线路工 程设计规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4

15、8-2007),架空光(电) 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 道工程设计规范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007-2003),通信管道与 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1.3.5 相关文件 6 1 信部无200265 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 800MHz 频 段 CDMA 系统基站和直放机, 杂散发射限值及与 900MHz 频段 GSM 系统邻 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 2 信部无2001522 号: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清理 1885-2025 MHz 及 2110-2200 MHz 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7 2

16、术语术语 2.0.1 电信专用房屋: 专门为安装电信设备使用的生产性房屋及辅助生 产性房屋(即电信建筑)。如: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 楼、卫星通信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移动通信基站、远端接入局(站)、 光缆中继站、微波中继站等。 2.0.2 基站机房:属于电信专用房屋,为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的房屋。 2.0.3 独立机房:指各通信企业各自使用单独的机房。 2.0.4 共用机房:指各通信企业共同使用同一个主机房。 2.0.5 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天面、塔桅、机房及电源、空调、消防等 其他配套设施。 2.0.6 基站设备:适用在固定位置的无线通信设备及辅助设备。该类设 备由交流电源网直接或

17、间接供电(如通过 AD/DC 变换器或电源)或者由 本地 DC 电源网延伸供电。 2.0.7 无线通信设备: 包括一个或多个无线电收发信机和/或固定使用、 车载使用、便携使用的通信设备或其中的某部分。无线通信设备可以与 辅助设备一起使用,但基本功能不依赖辅助设备完成。 2.0.8 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2.0.9 天面:指建筑顶层上表面,垂直向上面对天空的可安装天馈线及 塔桅等设施的操作区域。 2.0.10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 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1 本规定中所涉

18、及的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 施和地震作用, 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 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 8 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 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 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 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2.0.12 彩钢板房:无钢框架或无钢支架做支撑的彩钢板房。 2

19、.0.13 钢支架彩钢板房:利用钢支架进行整体构造加固的彩钢板房。 2.0.14 框架彩钢板机房:钢框架承受全部荷载要求,彩钢板作为围护结 构的机房。 2.0.15 单管塔:单根大直径钢管的自立式高耸钢结构。 2.0.16 主建方:共建基站的建设单位。 2.0.17 参建方:共建基站的共享单位。 2.0.18 拥有方:对基站设施具有租用或所有权的通信企业。 2.0.19 需求方:对共享基站设施提出需求的通信企业。 9 3 基站分类基站分类 3.1 基站通信重要性分级 基站根据使用性质、 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划 分为 A 、B 、C 三级。共建共享时,应首先确定基站所属级别 3

20、.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站应为 A 级。 1 基站机房同时用于微波中继传输、 重要汇聚传输节点等的综合机 房; 2 基站位于生命线工程附近或重要场所的,如大型医院、交通枢纽 (机场、车站等)、市或区主要党政机关等重要建筑和场所; 3 国家级 5A 旅游景点的主要景区、本地标志性地段的基站,如世 博园区、人民广场、南京路步行街等。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站应为 B 级。 1 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主要服务于人口密集区等公共设施的 基站,如覆盖重点商业区、休闲娱乐区、主要风景区、住宅小区等的基 站; 2 重要交通路线的主要覆盖基站,如高铁沿线、重要高速路等。 3 基站机房同时为网

21、络系统的汇聚传输节点。 3.1.3 不属于 A 级或 B 级的基站为 C 级。 3.1.4 同一站址的不同通信企业的基站, 土建宜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设 计。 3.2 基站机房的抗震设防类别 由于基站机房的建设环境及通信重要性分级不同, 结合长期建设现 状,可根据通信、防灾规划及日常运营话务接入要求,基站机房的抗震 10 设防类别划分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和 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三类。 3.2.1 对承担如区域间应急微波传输、 应急卫星通信多功能等A级基站, 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 3.2.2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9-2001),基站机房

22、抗震设防 类别要求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对共建共享基站机房,新建落地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要求设计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 类)。长期租赁基站机房,要求租赁的建筑物达到标准设防类(简称丙 类)。 3.2.3 在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建筑上新 建的屋顶基站机房及通信塔, 抗震设防类别应与所在建筑的设防类别相 对应。 3.2.4 设计使用年限为 515 年的临时基站机房,划分为适度设防类。 一般设计为框架彩钢板机房和结构体系完善的钢支架彩钢板机房。 适度 设防类基站机房,在规划中因其抗灾性能弱,应控制建设,一般仅用于 选址困难的 C 级及少量的 B 级基站机

23、房建设。 当用于加建在已有建筑物 屋面时,原建筑除需满足承重复核外,加建框架彩钢板机房及钢支架彩 钢板机房,还需注意满足抗震概念设计及构造要求。 3.3 基站防盗安全防范等级 3.3.1 新建基站被盗窃风险性级别的确定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周边环境 和社会治安状况,基站建站被盗窃风险性级别按表 X 3.3.1 X 进行划分: 表 X 3.3.1 X 新建基站的被盗窃风险性特征 风险性级别 基站位置 高风险站点 在郊区公路边、偏僻路段、果(树)林附近、郊区农地、城乡结 合部,基站周围无人居住,便于盗窃者较长时间隐蔽作案场所 11 有风险站点 无人管理的或管理松散租赁或购置的综合 (宿舍) 楼、 空置楼

24、房, 以及周边聚居有窝棚、 垃圾场、 废品收购站等人员成份复杂之地 弱风险站点 有物业管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楼 3.3.2 基站防盗安全防范级别的确定应结合基站的风险性和重要性, 安 全防范级别按表 X 3.3.2 X 进行划分: 表 X 3.3.2 X 基站安全最低防范级别 高风险站点 有风险站点 弱风险站点 A 级 一级防盗 一级防盗 三级防盗 B 级 一级防盗 二级防盗 三级防盗 C 级 二级防盗 二级防盗 三级防盗 3.3.3 在用基站共享时,拥有方应提供历年的偷盗情况,当偷盗情况较 严重时,应提高防盗安全防范等级。 12 4 基站规划、选址要求基站规划、选址要求 4.0.1 规

25、划先行: 运营企业的基站设施规划及上海市共建共享基站设 施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通过规划,从满足通信功能需求、城市景 观、环境保护、社会心理、网络稳定安全及城市整体容灾等方面合理选 址布点,改变以往被动寻站址,布点困难,技术不合理、社会影响大的 不利局面。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推动基站设施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4.0.2 已有建筑物上的基站选址,需在综合考察工艺适用性、建筑的结 构安全性、公众心理、环保、城市景观需求、安防、节能、方便运维等 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决策。 4.0.3 当利用已有建筑作为基站设施选址时,从保护城市天际线、建筑 结构安全性、节能、防火等方面出发,应优先采用租赁已有建筑房屋

26、及 利用天面设置天线的技术方案。 4.0.4 在城市景观敏感区建屋面站,优先采用利用天面的隐蔽天线方 案,当必需在已有建筑物上建塔时,需结合城市规划、景观环境及建筑 外观予以景观化、一体化设计处理。 4.0.5 市区共建基站按以下顺序选址: 1 优先使用周边地区满足共享原则的基站; 2 各通信运营企业所拥有物权的建筑,包括通信局房、办公楼等; 3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各类市政设施建筑、公共场地等; 4 与通信运营企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5 公共商业设施、写字楼、工业企业等; 6 其他适宜建站的区域。 4.0.6 站址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加油站、仓库、材料堆积场、在生 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

27、爆炸危险的工厂、企业附近,间距要求按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较多粉尘或有腐蚀 性排放物的工厂企业附近。 4.0.7 落地站址应选在地形平整、地质良好的地段。站址不应选择在易 13 受雨水淹灌的地区,场地内宜有畅通的雨水排水系统,当场地内为无组 织排水时,场地应高于基地周围地面,并有不小于 0.3%的排水坡度,且 应考虑出水的通畅。对于基站机房,应采取建筑措施,提高机房地面至 高于 50 年一遇淹灌水位 300mm 以上,有需要时设计防水门槛并同时加 强建筑勒脚的防水处理。 4.0.8 在住宅小区建站,鼓励开发商为了保障无线通信的畅通,预先结 合规划予以合理布局,使建成后

28、的基站设施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 更以人为本,满足公众的心理、景观诉求。 4.0.9 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飞机场附近时, 塔的高度应符合机场航空管理 净空高度要求。 4.0.10 不应在大功率无线发射台、雷达站或其他强干扰源附近设站。 4.0.11 基站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电力线等的退让距离,应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中的建筑物退让规 定执行。 14 5 工艺设计工艺设计 5.1 基站机房工艺要求 5.1.1 基站机房建筑要求: 表 X 5.1.1 X 基站机房建筑要求 机 房 类 型 机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机房建筑要求 基站最低净高(一层走线架)2.60m 基站

29、机房使用面积 移动 305 m P 2 P 、电信 205 m P 2 P 、联通 205m P 2 P 独 立 机 房 机房形状 以矩形为佳,开间宜为 3m 以上 基站最低净高(二层走线架)2.80m 基站机房使用面积 不小于 50 m P 2 P 共 用 机 房 机房形状 以矩形为佳,开间宜为 4.8m 以上 注:1 当基站机房同时用于传输汇聚节点等多功能时,此基站机房为综合机房,综 合机房的面积另行核定。 2 当受建筑和租赁条件限制时,基站机房使用面积由各通信企业协商解决。 5.1.2 通信设备用电负荷是基站负荷的核算基础, 一般其理论负荷和在 用实测负荷差距较大,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通

30、信设备满配置时的实测 负荷作为设计计算依据。 5.1.3 当直流电源系统非共建时,应按各通信企业要求进行单独设计。 5.1.4 当直流电源系统为共建时,其设计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 参建方提出包含近期的各自的实测运行负荷, 主建方根据其总和 15 核算直流电源系统容量。 2 2 蓄电池组的后备放电时间:无线通信设备宜按 2 至 4 小时配备, 传输通信设备宜按 20 小时配备。当主建方和参建方的后备放电时间的 需求不同时, 应按最大的放电时间来核算。 A 类站放电时间由设计单位 另行核定。 3 3 直流电源配电可按各通信企业分别设置供电单元。 5.1.5 A、 B 类机房设油机接口时,

31、宜按共建共享机房设备的总容量设置 一个油机接口,C 类不设。 5.1.6 共建共享基站必须采取联合接地、站内等电位连接、馈线接地分 流、雷电过电压保护和直击雷防护的综合防雷措施。 5.1.7 共建共享基站各类相关地网应组成联合接地网。 5.1.8 对于独立机房,室内走线架由各通信企业自行布置;对于共用机 房,走线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站机房内的走线架分为二层, 下层为信号线及光纤软跳线走线 架,上层为电源线走线架。二层走线架间距不小于 200mm。 2 电源线走线架、信号线走线架应有颜色或标识区分,区分方法按 主建方的规定执行。 3 共建机房馈线窗宜使用可变式馈线窗, 馈线窗必须满足防火及

32、保 温节能的要求,须内高外低,要求有 510 度的坡度,以防进水。对于 塔下机房,馈线可通过预埋管道进入机房内。 5.1.9 馈线窗或预埋管道需满足表 X 5.1.9 X 缆线数量要求: 表 X 5.1.9 X 缆线数量要求 类型 项目 7/8“馈线 1/2“馈 线 接地线光缆 通信塔照明、 航空障碍灯缆线 移动 18 1 3 1 电信 12 1 1 1 联通 18 3 1 预留 12 1 2 总计 60 2 7 4 2 16 5.2 基站接入管线要求 5.2.1 基站机房接入管道应采用共建方式。 5.2.2 接入管道管孔规模应按机房性质和各通信企业的具体需求计算, 并给予预先分配,便于今后通

33、信企业的维护和资源管理工作;管孔数宜 按表 X 5.2.2 X -1 的规定: 表 X 5.2.2 X -1 管孔数量表 机房类型 机房引出管孔数(孔径) 3 家通信企业共建机房 6 孔(102mm) 2 家通信企业共建机房 4 孔(102mm) 人(手)孔型式应根据管群大小确定,可按表 X 5.2.2 X -2 的规定确定: 表 X 5.2.2 X -2 人(手)孔型式表 单位:mm 管孔数 人(手)孔(长宽深) 812 15009001200(人孔) 46 800800800(手孔) 注:共建人(手)孔内不设光、电缆接头,仅作进楼管接口用。 5.2.3 基站机房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应伸

34、出外墙 2 米,预埋管应 以 1%2%的斜率朝下向室外倾斜, 预埋管应采用外径为 102mm 的无缝 钢管。 5.2.4 已建基站的接入管道,在管孔利用率不足 50%的情况下,宜共享 接入管道。 5.2.5 共建杆路要求: 1 需新建架空杆路时,应采用共建杆路方式引入。 17 2 基站附近已有架空杆路时,应优先采用共享杆路的方式引入。 3 共建共享的杆路上,宜各自安装吊线,并应根据杆路情况及光缆 数量复核杆路负荷,一般每根吊线拟架设光缆不超过 3 根。 4 共建共享杆路的光缆及吊线应安装在线路顺线方向电杆的侧面, 在电杆两侧同一高度位置或上下交替安装,见图 X 5.2.5 X -4所示: (a

35、)两侧同一安装位置 (b)两侧交替安装位置 图 X 5.2.5 X -4 共建杆路吊线安装位置示意图 5 共建架空线路时, 共建各方应按照预先分配的位置自上而下进行 光缆的架挂。 5.2.6 共建共享光缆技术要求: 1 基站光缆作为本地网的接入层,其光纤宜采用 G.652 光纤,光缆 芯数应按通信企业中远期发展的需要进行配置。 2 一级防盗、二级防盗基站机房的接入光缆应采用管道接入方式。 三级防盗基站应优先采用管道接入方式,当管道接入方式有困难时,可 采用其他接入方式。 3 基站接入光缆可分缆建设,当分缆建设有困难时,宜采取由主建 方建设参建方租用光纤的共享方式。 18 5.3 通信塔天线平台

36、要求 5.3.1 对共建通信塔天线平台的分配,由主建方优先选择,参建方协商 分配。同一通信企业平台挑选原则自上而下为 1、4;2、5;3、6 组合。 5.3.2 不同通信企业之间的天线,主要采用垂直隔离,以保证良好的隔 离效果。各系统之间的隔离度根据规范要求,经过换算,其垂直隔离距 离如表 X 5.3.2 X 所示。 表 X 5.3.2 X 各系统间的垂直隔离距离(单位:米) 系统 GSMDCSWCDMACDMA2000CDMA800 TD-SCD MA GSM 0.6 0.9 0.6 DCS 0.6 0.5 0.5 WCDMA 0.6 0.5 0.3 3 0.4 CDMA2000 0.9 0

37、.50.3 3 0.4 CDMA800 3 3 3 TD-SCDMA 0.6 0.50.4 0.4 3 5.3.3 当通信塔六个天线平台间的距离在 2.5 米至 3 米时,按 X 5.3.3 X 表 执行。 当平台间距小于 2.5 米或平台数量小于六个时, 应另行工艺设计。 表 X 5.3.3 X 通信塔天线平台组合选用表 组 合 第一平台 第二平台第三平台第四平台第五平台第六平台 1 移动 TD-SCD MA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联通 GSM 19 2 移动 TD-SCD MA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移动 GSM

38、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00 3 移动 TD-SCD MA 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GSM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4 移动 GSM 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TD-SCD MA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5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联通 GSM 移动 TD-SCD MA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6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TD-SCD MA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移动 GSM 联通 WCDMA 7 联通 WCDMA 移动 TD-SCD MA 电信

39、 CDMA20 00 联通 GSM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8 联通 GSM 移动 TD-SCD MA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9 联通 WCDMA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联通 GSM 移动 TD-SCD MA 电信 CDMA20 00 10 电信 CDMA80 0 移动 GSM 联通 GSM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TD-SCD MA 联通 WCDMA 11 电信 CDMA80 移动 GSM 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移动 TD-SCD 联通 GSM 20 0 00 MA 12 电信

40、CDMA80 0 联通 GSM 移动 TD-SCD MA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移动 GSM 13 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TD-SCD MA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移动 GSM 14 联通 GSM 电信 CDMA80 0 移动 GSM 联通 WCDMA 电信 CDMA20 00 移动 TD-SCD MA 15 电信 CDMA80 0 联通 GSM 移动 GSM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移动 TD-SCD MA 16 电信 CDMA20 00 联通 WCDMA 移动 GSM 电信 CDMA80 0 联通 GSM

41、 移动 TD-SCD MA 5.4 基站设施共享要求 5.4.1 基站设施共享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1 保证原系统各项技术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2 2 不得影响原有设备的运行。 5.4.2 抱杆共享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 1 在满足隔离度的要求下, 在原有屋面新增或加长抱杆的方式安装 天线。 2 2 原有单极化天线更换成双极化天线,空出抱杆安装新增天线。 3 3 在保证无线网络性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将原有单频天线换成双 频天线或多频天线,实现共享。 21 5.4.3 通信塔共享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 1 如塔上有空余平台或支架,应共享。 2 2 塔身经复核或改造后,能满足垂

42、直隔离度和负荷要求时应共享。 3 3 在保证无线网络性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 将原有单频天线换成双 频天线或多频天线,实现共享。 5.4.4 根据需求方馈线的布放、维护需求,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 下,应对相应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扩建、加固,以满足馈线的布放要 求。 5.4.5 基站机房共享时,应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 1 机房负荷需复核,不能满足承重要求的需加固。 2 2 根据需求,对机房内的相关设施进行复核,如不满足,进行改、 扩建或新建。 3 3 机房内的改、扩建或新建,由机房拥有方实施。 5.4.6 对于天面或通信塔满足共享,而机房不满足共享需求的,需求方 可考虑新建、租赁机房或采用分

43、布式基站,实现基站共享。 22 6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6.1 基站基本标准 6.1.1 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落地基站,依据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 范 第 4.0.1 第 2 条, 基站属于二类建筑物,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1.1 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构件耐 火极限分别是防火墙为 3.00 小时,非承重外墙为 1.0 小时,房间隔墙 为 0.5 小时,柱为 2.5 小时,梁为 1.5 小时,楼板为 1.0 小时,屋顶承 重构件为 1.0 小时。 6.1.2 机房墙面、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 的装修材料。 6.1.3 新建基站

44、机房现浇混凝土屋面的防水等级为级, 防水层合理使 用年限为 15 年,为二道防水设防。框架彩钢板新建基站机房,防水等 级应不低于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为一道防水设防。 6.1.4 共建机房应推广各项经使用验证有效的节能措施。 鼓励进行节能 实验站的建设。共享机房在改造时,应根据实际勘察情况,考虑采取相 应的节能技术措施。 6.2 基站机房推荐建筑做法 6.2.1 落地基站的机房应优先使用砖混结构方式建设。 承重外墙体厚度 不应小于 240mm,填充外墙体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6.2.2 当基站的机房采用框架彩钢板机房时,彩钢板材厚度不应小于 0.5mm, 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45、 100mm, 应使用岩棉等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 料填充。高风险站点不应采用框架彩钢板机房。 6.2.3 共建落地砖混、 混凝土框架结构机房的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限 23 值为: 屋面传热系数 K0.7W/( K), 外墙传热系数 K1.0W/( K)。 6.2.4 新建基站机房现浇混凝土屋面,宜采用大于 30mm 厚挤塑聚苯乙 烯保温隔热材料做倒置法屋面。在周边环境允许的前提下,屋面面层宜 涂白色热反射涂料。可设置通风夹层,如通风屋顶、通风墙等。间层高 度以 200mm 左右为宜。 6.2.5 新建基站机房外立面宜做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热反射涂层、 面砖等。 6.2.6 当基站位于郊外农

46、地等野外时,彩钢板机房四周应设围墙,无围 墙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机房应无外窗, 外门均为乙级或甲级防火防盗 门,基站外墙、围墙外侧宜做 600mm 宽的散水,散水外侧应定期除草。 6.2.7 租赁机房当层高超过 3 米时,应设置固定式 A 级防火材料吊顶, 以提高空调效率。 6.3 基站消防要求 6.3.1 机房内必须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其规格和数量应 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 6.3.2 灭火器应放置在位置明显且方便取用的地方。 手持式灭火器通常 放置于进门顺手侧靠墙地面上。 6.3.3 机房内必须安装有烟雾告警设备。 6.3.4 机房内严

47、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可放 置杂物。 6.3.5 基站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不低于乙级防火防盗门, 当基站处在易燃 物较多的场所附近或消防间距不足时,机房外墙的耐火等级应为 3.00 小时,采用甲级防火防盗门。 6.3.6 当基站位于租赁或购置的建筑物内时, 对机房内的外窗应进行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 小时的建筑封堵,走道门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防盗 门。 6.3.7 在以下情况下,基站机房应设自动气体灭火系统: 24 1 1 当基站位于租赁或购置的具有自动消防全保护的建筑物内时; 2 2 基站机房位于火灾荷载较大的环境之中, 火灾会引起较大的人员 伤亡或次生灾害; 3 3 建

48、筑物业主、主建方指定须设的; 4 4 设计单位依据规范核定须设的。 25 7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 7.1 机房结构 7.1.1 共建机房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 共建临时机房, 使用年限为 5 15 年,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0 应按设计使用年限 25 年选用。 7.1.2 除 C 级落地基站机房的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三级, 其余新建共建基 站机房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共建基站机房的地基基础优先采用浅基 础形说式。 7.1.3 共建机房一般为单层建筑,优先采用砌体结构,如工艺及建筑有 特殊要求,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盖应整体现浇。 7.1.4 共建共享临时机房时,可采用框架彩钢板机房、结构体系

49、完善的 钢支架彩钢板房,不应采用彩钢板房。 7.1.5 机房设计荷载取值及设计要求均按 YD/T 5003-2005 电信专用房 屋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活荷载可按实际设备布置情况进 行取值。 7.1.6 A 级基站必须考虑抗震设防,应为落地机房或租赁抗震设防达标 建筑的房间。 7.1.7 屋顶计划新增共建临时机房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勘察,并由 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承重复核,必要时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加固改造。对 难以满足设备安装要求且无法加固的基站,不得建站。 7.1.8 租赁机房时,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勘察,并由相关设计单位进行 承重复核,必要时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加固改造。对难以满足设备安装 要求且无法加固的基站,不得作为共建基站机房使用。 7.1.9 共享机房时,应进行机房结构承重核算,对于原有机房不满足新 增设备承重要求的,必须由设计部门提出方案进行结构加固。相关工作 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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