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方案(精简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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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方案XX区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工作,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 四风 的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党委、政府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办公用房清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

2、置和集约使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权分立,完善政策的原则。一是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后,原房屋有产权关系不变。二是纳入清理和调剂范围内的办公用房管理、调配、租借等权利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超面积、超标准、有铺面或有多余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一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屋出租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不再返还原单位,由区财政局统筹使用、规范管理。 (二)坚持统筹兼顾,有效利用的原则。本次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工作突出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的租房开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3个重点,正确处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职能、国有资

3、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使用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国有资产发挥最大利用效率。 (三)坚持分类调剂,有序推进的原则。做到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方便和不影响原单位办公为前提,根据各单位合同到期情况,逐步实施调剂。正确处理产权者、用房者和管理者的关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搬入的单位不再缴纳房租,对所属的大会议室共同使用。 (四)坚持有效指导,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由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小组,适时对办公用房清理和调剂工作进行指导和实地督查,形成搬入单位与原单位和谐、有序使用办公用房的良好氛围,实现

4、办公资源高效利用。 四、实施依据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16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6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办发201611号)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精神的通知(省办发201615号)等文件。 (二)资源依据。根据各单位办公用房

5、现状、编制人数及清理办公用房中的统计数据、各单位提供的办公楼平面图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为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凡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腾退时尽量集中归并。 (二)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特殊用房因各种原因长期闲置或使用功能重复设置的,应将房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管理。 (三)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为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6、部门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 调新交旧 的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租房除外)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五)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六)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原办公用房管理单位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交接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铺面房和出租出借房全面签订租房合同,对原租期未满的先终止合同,由承租方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续签合同,原则上延续原有的租约关系和租金数额,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承租方的租金约定仅指租赁使用费,不含铺面转让费,承租方不得转让和重复转让。 (七)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互相借用会议室原则上不再收取会场租用费,但使用单位需承担因会议所开支的会场卫生清洁费、茶水费和水电费等。 (八)被调剂并入的单位不得对原单位房屋结构进行大改大建,确有需要的可以做轻型简易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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