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_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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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_工作计划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_工作计划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合力调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社会管理创新项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湘办发201218号)文件精神。经协商同意,建立慈利县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一、目标任务协作联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家庭暴力现实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立足部门职责,积极推动家庭暴力突出矛盾及典型案件的及时化解和解决,

2、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贡献。二、工作原则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2、调解家庭暴力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行教育、调解与处罚相结合。3、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遵循及时、有效、干预的原则,防止事件升级,注重保护受害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工作机构成立慈利县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郭铁军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刘忠、县妇联主席朱玲琳任副组长,县综治办、县妇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7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领导小组下设

3、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联,孙芳宜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反家庭暴力日常工作及成员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四、职责分工(一)县综治办县综治办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各级政法单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加强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促进反家庭暴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县妇联 1、负责反家庭暴力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 2、各级妇联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救助,为家庭暴力受害严重者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推荐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积极开展反家暴培训和宣

4、传工作。 4、推动开展对施暴者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机制的建立。5、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活动。6、对各乡镇、县直单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考评。 (三)县公安局 1、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并按照110接处警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报警及时进行处理。 2、在处警过程中,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迅速抢救伤员,并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对处置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包括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破损的衣服、作案工具等现场痕迹物证,询问受害人、目击证人、施暴人,收集受害人的伤情证据等),并依法进行处理。3、社区民警应当关注有暴力倾向的社区居民,宣传其家庭暴力行

5、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同时向社区居民发放告知卡,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求助渠道。4、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应当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如有必要,将其护送到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或其他安全场所,对急需医治的受害者,应当通知120、由亲属将其送到医疗机构治疗。5、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告知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及时对伤情进行鉴定,保留就医的病历资料。6、对调解处理后的家庭暴力案件,要通知社区民警,定期回访。7、对家庭暴力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协助

6、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效裁定等法律文书后的24小时内,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谈话,对被申请人予以警示,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9、公安机关对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控制被申请人,并根据情节对违反保护裁定的行为人予以处罚。(四)县人民法院1、基层法院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对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解或判决离婚。对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2、家庭成员间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

7、护裁定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同时抄送辖区派出所,必要时将裁定书送达相关的村(居)委员会、妇联组织、被申请人工作单位;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书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的派出所,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4、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证,也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证。 5、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及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8、(五)县人民检察院 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做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六)县司法局 1、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家庭暴力纠纷,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文书制作及归档工作。对达成调解意向的制作调解协议或由施暴者出具悔过书;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示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和培训。3、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

9、者提供法律援助。4、组织指导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开展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按照法律援助有关条件,协调减免司法鉴定费用。(七)县民政局 1、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 2、根据妇联、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庇护期间提供基本的临时生活救助。 3、对受庇护者的联系方式或行踪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五、协作联动机制 (一)例会制度 反家庭暴力工作形成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另需召开专题会议时,可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会议议题和内容,由反家庭暴力

10、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提出,并报请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查。 (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反家庭暴力工作联络员,与县反家庭暴力工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负责搞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上传下达、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报办公室备案。对各单位联络员的工作情况由办公室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其结果反馈各单位,作为在本单位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案件督办制度 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或疑难案件提出查处意见和建议,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或工作,涉及成员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处理结果。(四)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处理家暴案件相关记录和证明,重大家暴案件及时通报,并交由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备案。县人民法院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抄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寄送信息简报、指导性文件等,加强各成员单位以及反家暴联络员工作联系和交流,促进反家暴工作向纵深推进。(五)法制宣传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利用法制宣传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125)等时机,深入社区、乡村,就预防和制止家暴、反家暴的救济渠道、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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