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民情观察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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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沐川县民情观察员制度 第一条 通过民情观察员,及时收集民情、传递民意,是保证党委政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也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民情观察员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情观察员的聘用。 民情观察员经相关单位推荐,由县委群众工作局审核后,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原则,代表县委、县政府在各乡(镇)和各行各业中聘任,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民情观察员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民生,善于捕捉社情民意,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在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原则上不推荐担任民

2、情观察员。 第三条 民情观察员的管理。 民情观察员由县委、县政府垂直管理,县委群众工作局负责对民情观察员进行具体管理,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民情观察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民情观察员的职责。民情观察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面上、突出重点,真实准确、讲求时效的原则,切实做好社情民意的收集上报工作。 1、搞好社情民意收集工作。民情观察员要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收集本地本行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众普遍反映的困难问题,以及群众的思想动态;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要跟踪收集、反馈群众的呼声,尤其是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县

3、委、县政府阶段工作重心和工作需要,及时收集相关的社情民意。网络社情民意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上报。 2、做好社情民意上报工作。民情观察员要将收集的社情民意认真整理,形成社情民意书面报告,定期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上报县委群众工作局信访股(社情民意股),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并同时报告县维稳办和公安部门。 第五条 社情民意的办理。 县委群众工作局(县信访局)要及时将汇集的社情民意转交相关乡(镇)或县级部门办理。相关乡(镇)和县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及时回复,将结果反馈县委群众工作局(县信访局)。社情民意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涉及全县普遍性的社

4、情民意,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回复。涉及个别乡(镇)的,由相关乡(镇)负责办理回复。涉及多个部门或跨乡(镇)的,由县委群众工作局指定牵头单位办理并回复。 2、分工协作原则。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认真办理社情民意,涉及其他乡(镇)或县级部门的,要主动沟通协调,不得推诿卸责。 3、依法按政策解决和解释的原则。承办社情民意单位要深入研究、认真核实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或解释;对要求合理但是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要求不合理的,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4、坚持与

5、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体系作用,对属于矛盾纠纷类的社情民意,积极采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社情民意的报告。 县委群众工作局对民情观察员上报的社情民意及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归纳整理,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定期形成社情民意,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社情民意的考核。 县委群众工作局要加大对民情观察员工作情况及各地各部门办理社情民意情况的检查、考核,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1、县委群众工作局要加强对民情观察员的管理和引导,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情观察员,县委、县政府每年给予表彰奖励,切实调动民情观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县委群众工作局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社情民意,及时回复民情观察员,对未办理或办理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将社情民意受理、办理情况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本部门民情观察员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群众工作局(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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