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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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也在差不多时候我国台湾省的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公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涉及到投资成本的确定、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投资的划转和处置,以及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等方面。以下分别就这几方面对海峡两岸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以供学术研究交流参考。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认投资准则规定长期

2、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三种情况:(1)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合理地确定,则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3)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与之对应,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成交价格及

3、其他必要的支出如手续费,但不包含融资买入的利息;如果是以提供劳务或以其他资产交换的,以该项股权的公平价值,或所提供劳动及交付资产的公平价值两者中较客观明确者作为成交价格。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时,以其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可见,两岸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上的主要差别在确认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准则是优先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以两者中较客观明确的一方来确认。此外,在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第5号准则公报以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这一做法较能体现稳健性原则。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

4、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1、成本法。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份,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致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第5号准则公报仅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在成本法下,两岸对投资后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略有差异: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第

5、5号准则公报为,投资企业于投资年度收到的现金股利,一律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但以后各年度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应列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累积数超过自投资后至发放股利上年度期末止损益的累积数时,应将该超过部分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2、权益法。就适用范围而言,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适用权益法,并列举三种具体的控制情况。显然,后者本对投资公司能对其进行“共同控制”的合营公司作出规定。一般而言,权益法的核算内

6、容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2)对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3)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4)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会计处理。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第(1)、(2)、(3)项核算,即采用部分权益法。第5号准则公报要求进行上述全部核算,即采用完全权益法。就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而言,两岸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确定上。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

7、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5号准则公报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由折旧、折耗或摊销性资产引起的,应按估计剩余经济年限分年摊销;在无法确定差额产生的原因时,摊销期限应在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范围内确定。在对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上,投资准则的做法是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不得出现负数。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在被投资公司取得净利润的会计年度,投资公司应在扣除了被投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

8、发起人、董事、监事人酬金、员工红利、其他盈余分配和当年应计优先股利后的余额,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的年度,应以被投资公司亏损与当年度应计优先股利的金额合计数,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这里的“约当持股比例”就是“加权平均持股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台湾省的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以使其“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降低至零为限,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允许投资公司按约当持股比例继续确认投资损失:(1)投资公司有意继续支持被投资公司;(2)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投资公司将在未来短期内扭亏转盈。两岸在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如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

9、投资企业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有新增资本公积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但第5号准则公报的规定要更全面些。如规定:被投资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时,投资公司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公司仅需记录增加的股数,不做其他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增发新股,如股东没有按照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或取得,因而使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股权净值发生变动,应按其增减数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岸对是否应对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准则是不予抵销的;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要求予以抵销。其抵销方法按照以下三种公司间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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