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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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审批流程图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环评科/行政审批中心 环评科 行政审批中心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受理受理基本要件齐全后,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受理受理受理基本要件齐全后,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 符合 条件审批窗口负责人签发委托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建设项目环境评估科进行环境评估退回(5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 不具备 技术审查条件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拟批公示(5个工作日) 具备技术审查条件 召开技术审查会议(7个工作日)根据专家意见限期修改报告书(7个工作日) 评估通过审批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逾期未修改完成,重新报批重

2、大建设项目审查会(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一)一般建设项目审查会(每月上、中、下旬各一次) 整改完成 存在限批等因素 直接否决 研究通过 未通过 需整改整改暂缓审批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拟批公示(5个工作日)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暂缓审批公示审批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承办机构:环评科,0535-6920586;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0535-6631612。监督电话:0535-6920578竣工环保验收流程图建设单位已经县市区局批复试生产,提出验收申请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委托县市区环保局验收受理受理基本要件齐全后,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

3、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现场核查 不合格 超期试生产 整改完成 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整改现场核查 合格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拟验公示(5个工作日)批复通过在烟台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验收公示(7个工作日)承办机构:环评科,0535-6920586 监督电话:0535-692057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流程图复函同意接收符合要求退回材料跨市移出复函不同意接收不符合要求烟台市内转移市环境应急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递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复函同意接收符合要求退回材料跨市移出复函不同意接收不符合要求烟台市内转移递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相关申请材料

4、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函商接收地环保局转移计划备案承办机构:烟台市环境应急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0535-6718500 监督电话:0535-6920578行政处罚流程图立案(监察支队报分管监察副局长)简易程序(监察支队)初查(监察支队)案件来源(执法检查、上级交办、举报检举控告、部门移交)当事人自动履行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监察支队、政策法规科)当场交付或依法送达处罚决定(监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政策法规科)听取陈述、申辨或组织听证(政策法规科、监察支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监察支队)审查调查终结报告(政策法规科报分管依法行政副局长)调查终结1提出调查终结报告;

5、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取证1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3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补办立案手续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处警告,对公民处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罚款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辨 一般程序(监察支队)承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电话0535-6920505;政策法规科,电话0535-6920578。监督电话:0535-6920578结案归档(政策法规科)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发现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查封

6、、扣押(监察支队、污控科)报经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监察大队、污控科)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0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监测、检验、鉴定期限(本项期限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书面当事人告知经批准延期期限(不超过30日)在24小时内向局长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将查封扣、押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及查封、扣押决定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承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电话0535-6920505;污控科,电话0535-692056

7、3 。监督电话:0535-6920578行政强制流程图(代履行)逾期不履行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环境保护行政决定作决代履行决定,送达决定书(监察支队、污控科或核安办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代履行3日前送达催告书(监察支队、污控科或核安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实施代履行,监督代履行情况并制作代履行文书收取代履行费用出现法定中止情形,中止代履行当事人自行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出现法定终结情形,终结代履行陈述申辨理由成立,撤销代履行决定(监察支队、污控科或核安办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中止情形消失,恢复代履行收取代履行费用结案归档(60日内办结,经

8、局长批准并告知延期理由,可再延长30日)(政策法规科)承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电话0535-6920505;污控科,电话0535-6920563;核安办:0535-6920526;政策法规科,电话0535-6920578 。监督电话:0535-6920578排污收费流程图排污者申报排污申报登记按国家规定免缴排污费单位给予处罚免缴确定拒报 环境监察机构完成申报登记表审核责令限期改正补报核定的依据: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直接测算数据直接核定向排污者发放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拒报谎报核定实际排污情况出排污申报表变更申报核定正常排污者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接申请10日内做出并送达

9、复核决定出排污核定通知单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单异议计算确定排污费 按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月或季计算排污费并公告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日内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排污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不服逾期不缴纳的,处罚复议或诉讼期满后180天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从第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缴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决定并公告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或特殊困难申请减缓免排污费提起复议诉讼的承办机构: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0535-6920508;监督电话:0535-6920506环保证明事项办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

10、到环保局污控科提出开具环保证明申请企业不符合开具环保守法证明条件的,作出不予开具证明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整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受 理收到企业开具环保证明的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决 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开具相关环保守法证明开具申请企业环保守法证明,分管领导对开具的证明进行签字认可发放环保守法证明承办机构:污控科,0535-6920563监督电话:0535-6920578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图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申请,市直企业申请 正式文件申请受 理市财政局、环保局收

11、到正式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市财政局、环保局收到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论证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论证、审核结果安排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县市区财政局、市直企业 承办机构: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535-6920588监督电话:0535-6920549环境侵权纠纷调解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 理(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环境监察支队)调解制作调解书承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0535-6920517监督电话:0535-6920506行政复议流程图符合法定条件,可对抽

12、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审请申 请 条 件1. 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4. 符合复议申请期限5. 属于法定的复议范围和本机构复议职责范围 申 口头 申请请 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义务补充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提起行政复议所必需的材料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受 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3、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30日)1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审 理驳回维持确认合法有效确认违或无效终止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终止原因和解自愿撤回权利议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行政行为满60日未确定复议承受人或法定代理人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原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变更的,由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执 行结案归档 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0535-6920578 监督电话:0535-6920549 255烟

14、台市市级行政权力涉及的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登记表烟台市环保局(部门)盖章序号审批主管机关行政权力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1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号)山东省物价局、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8号)2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10号)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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