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警察履职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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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区警察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监区警察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监区警察履职考核管理办法:2014-1-13 12:22:27*监区警察履职考核管理办法监区2014年1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监区警察管理工作,使监区警察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警察履职考核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的原则。二、考核内容(一)监狱党委及狱部相关科室与监区签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监区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三)监狱党委或相关领导及部门追加给监区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监区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三、考核组织对监区每名警

2、察履职情况考核,监区考评领。3、奖励加分警察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级表彰的加4分,获得监狱级表彰的加2分;上级部门没对监区设立表彰项目,但其工作在全狱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各项奖励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2)各副监区长对所分管工作进行评价时,按其分管的工作年底荣获优秀或先进的加2分,内勤及干事相应加分。(3)警察在工作有创新、 成绩突出的,可由监区考评领导小组加1-2分。(4)凡年中承担上级领导或科室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1项加0.5分,最高加1分。4、惩处扣分警察除未完成工作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

3、别予以扣分:(1)有被省局(厅)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被本监狱通报批评的扣3分;工作位次在全狱考核中居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各项惩处扣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2)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视情扣2-3分。(3)违反监狱法九种不得有的行为的,视情节扣1-2分。(二)等次划分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监区履职管理工作考核前6名的警察评为“优秀”;获监区履职管理工作考核7 -12名的警察评为“良好”;考核名次在12名之后但完成80以上履职任务的警察评为“合格”;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下的警察评为“不合格”。五、考核程序(一)监区结合监狱每月考核

4、情况、按照每名警察岗位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履职管理考核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价。(二)监区把考核结果公示6个工作日 。(三)对考核结果不满的在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通知警察本人。(四)把考核结果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年底分别对履职管理优秀、良好个人向监狱推荐表彰。六、考核形式履职考核采取月考、平时跟踪检查、重点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等形式进行。七、奖惩(一)奖励1、综合考评前6名的警察获履职管理“优秀”等次,奖金可在当监区绩效奖基础上增发。2、综合考评7-12名的警察获履职管理“良好”等次,奖金可在当月绩效奖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3、综合考评为合格的警察, 奖金按当月绩效奖人均奖发放。奖金的发放,根据监区履职考核考评等次,按照监区实际上班人数核定金额。所定奖金数额,用监狱每月核给监区的绩效奖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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