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5191123 上传时间:2020-02-16 格式:XLS 页数:40 大小:1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井工煤矿.xls(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证照及相关资料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是否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采矿证合法有效,各相关证照名称一致;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无 超层越界;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各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3 煤炭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各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4 主要负责人及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与安全生产许 可证中确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一致。 5 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各相关证照名称一致。 6 为企业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

2、险。 7 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建立应急预 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8 根据井下作业地点的变化对劳动定员进行核定,并形成正式文件 。 9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0 与有资质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 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抄送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井下交接班 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2 领导带班时在井口有公示,月份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有公 示。 13 有井下交接班记录和带班下井记录。 14 事故矿井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3、 系统类别:证照及相关资料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是否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5 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档监控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 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6 有季、年事故隐患统计分析表并上报监管监察部门,重大事故隐 患及时上报监管监察部门并有治理方案。 17 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 具体责任人员。 18 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是各大系 统的合理性,通风系统、瓦斯

4、、自然发火、水害威胁、机电、运 输提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顶板支护等。 19 每月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召开会议落实治理时限、责任人、措施、 方案、资金,治理隐患,并由日常管理机构按期复查。每月安全 生产状况分析确定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20 有隐患排查记录和隐患治理记录,记录详细全面,治理记录要有 复查情况。 21 下发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 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各一名;安全管理人员5名,以上10名 管理人员必须经二级培训合格,并且证照在有效期内,一证多井 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 人员。 22 特种作业人员种类、

5、数量必须满足生产要求,并培训合格,持证 上岗,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23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证照及相关资料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是否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24 煤矿具有以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材料,有各个班前教育的具体人员,按班前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制 定的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 25 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周组织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矿 井安全生产问题,并如实填写会议记录。 26

6、 煤矿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有使用记录。 27 入井人员必须配带矿灯和自救器,其数量满足作业人员需要,质量 合格。 28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 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 仪。 29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 测仪。 30 矿灯、自救器、便携必须集中统一管理,并有如实反映入井人员 姓名的发放记录 31 矿井不存在私开采掘面出煤、超层越界生产、非正规开采等行为 。井下密闭真实可靠。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证照及相关资料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

7、排查内容 是否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32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及 时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 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 十 ) 井 上 、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33 法律

8、、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建设项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没有批准技改的矿井不准恢复生产 。 2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下发批复文件后方 可施工。 3 建设施工项目、区域必须与设计审批一致。 4 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

9、。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5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 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 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 ,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6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 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 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8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

10、文件等要求,做好项 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 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 、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 有关部门的监督。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建设项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9 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 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 气等情况。 10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

11、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 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11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 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 完善和报批。 12 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 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 障安全施工的措施。 13 建设项目开工时必须取得开工手续,经有关部门验收、备案。 14 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级有关部门批准,试运转工期是否符合规 定。 15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

12、应急预 案,并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 应急处置能力 16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 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17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 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 18 施工单位要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必须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 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建设项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

13、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9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 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 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持证上岗。 20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 矿建

14、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承接高 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 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 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 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2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 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 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22 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 揽业务。 23 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

15、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 监理。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建设项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24 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及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开采 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通风、排水矿井供电、开 拓及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首采工作面发生变化必须经过重新 审批。 25 建设项目完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变更相关证 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2

16、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开采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 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 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2 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煤矿与市煤炭管理部门签订整改协议 。 3 采煤工作面有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或无人为因素

17、造成 安全出口不畅通。 4 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 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 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 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 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 于0.3m。 5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 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 宽度

18、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 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6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 ,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7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 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开采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8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

19、起不得低于2m。 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 低于1.8m。 9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 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10 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一个采区只准 一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 11 不存在剃头开采现象。 12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13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 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 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 的安全煤柱。 14

2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工艺。 15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 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作业规程能指导现场工作; 编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规定;定期对作业规 程进行复查;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有切眼安装和撤面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 学习。 16 在省属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及其周边开采,有现场安全勘测意 见单和2012年7月以后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开采 排查日期: 年 月

21、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7 与周边煤矿相关联,2012年7月以后与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 订安全生产协议。 18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 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 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设专 人维护,有0.7m宽人行道。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超前支护按 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支护,支柱初撑力100mm90kN ,80mm60kN。 19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

22、应根据煤 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 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0 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爆破、回柱与采煤机落煤等工 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1 机采、炮采工作面液压泵站压力达到18 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 2%3%,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 22 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顶板来压或悬顶 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要加强支护,或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输送 机头、机尾按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23 工作面没有出现台阶下沉。 24 采煤工作面有支护质量监测人员,有初撑力监测仪表,有记录。 25 采煤工作面执行最

23、大或最小控顶距规定, 不得提前或拖后回柱 放顶。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开采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26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单体液压支柱,在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7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 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

24、集支柱切顶时,必须 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28 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 炸药;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 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9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 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 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0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并加锁。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 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 全地点。 31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

25、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 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 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 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3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 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 、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开采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33 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

26、 短路。 34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35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6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3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掘进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掘进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经审批后组织每 个工作人员学习。 2 掘进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规范规定,要与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相符;

27、条件发生 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3 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巷道 高度要符合规定、按规程管理顶帮。 4 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 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 5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 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 及时填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6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掘进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 7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在揭露 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认真检查老空内的水、瓦 斯和其他有

28、害气体。 8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 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斜井( 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 9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 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 准备工作。 10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 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掘进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

29、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1 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12 爆破作业工艺流程及处理拒爆、残爆作业要符合作业规程和有关 安全管理规定。 13 火工品管理要符合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4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5 工作面人员数量要符合劳动定员规定,现场有符合规定的施工断 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维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

30、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 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 过规定。 2 井巷维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组织贯彻 学习后方可施工。 3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 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4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 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 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5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31、。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 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 的安全。 6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 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7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 放,只有在回风流中有害气体和空气成分符合要求时,才能作业 。 8 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应当填实封堵,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填图归档。 9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10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 留泄水孔。 11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

32、、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 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维修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2 严禁假借维修之名非法生产出煤。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防治水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应当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33、、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 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 撤人制度。 2煤矿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3 矿井应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所确定的矿井水文地质 类型应与实际相符。 4 矿井应当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防治水图件,并每半年对图纸 内容进行修正完善;应当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等14种防 治水基础台账。 5 矿井应当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都应当对应急 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 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 计划中。 6 井口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井口标高低于

34、当地历年 最高洪水位时,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7 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与矿井连通塌陷坑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堵。 8 矿井应按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 掘活动。 9 矿井组织生产前应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 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1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配备 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11有明显透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防治水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35、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2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永久排水系统 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 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排水系 统后方可回采。 13 井下主排水泵硐室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时,主排水泵与主变电所 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两用门。 14矿井排水系统应当达标并运行正常。 15 在每年雨季前,应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 试验。 16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 水闸门,或者在正

36、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 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防水闸门应由相应资 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竣工后要经验收合格。 17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 、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18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要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 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水线,并采取防止瓦 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19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 20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 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37、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矿井通风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 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 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 的风量。 3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5 进风井口以下、采掘工作面和

38、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6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 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 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7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 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8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 9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 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规定。 10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 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 门和2道反向风门。 11 生产

39、水平和采区必须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 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矿井通风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2 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 合布置的采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 回风巷。 13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 回风巷。 14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串联

40、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114条规定。 15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16 矿井每3年至少要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 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17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 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 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18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规定。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 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19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 的风流方向;当风

41、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 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0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 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瓦斯防治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不在进行 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 面瓦斯

42、涌出量。瓦斯压力高于0.74mpa要做突出鉴定。 2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 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工,并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执 行。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 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 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系统,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 和制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现抽采达标 。 4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积 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5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 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 ,不得停风;

43、否则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 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6 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7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8 排除积聚的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粉尘防治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帮、水炮泥,

44、爆 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水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3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压力必须符合 规定。 4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 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外 喷雾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6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安 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7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 措施。 8 矿井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 布岩粉。 9

45、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 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 制度,并组织实施。 11 矿井必须编制防尘管路系统图并及时填绘。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防灭火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检查 制度。 2 矿井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

46、穿化纤衣服。 3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编制防火 灌浆管路系统图并及时填绘。 4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6 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 火的措施。 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 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 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设计,防止自然 发火。 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 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

47、封闭。 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 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 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1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送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 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12 火区的封闭和启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5、248、249 条规定。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防灭火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3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

48、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 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明细 矿井名称: 主要负责人 : 系统类别:职业危害 排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隐患排查内容 符合 规定 存在隐患 及问题 隐患类别 排查负责 人 隐患治理 措施 治理责任 人 备注 一般 重大 1 矿井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 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 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2 矿井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 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 矿井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 服务。 4 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害物,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管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