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

上传人:爱问知识人 文档编号:5265321 上传时间:2020-03-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合同范本/租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物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在

2、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2、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

3、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3、过错责任原则。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

4、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公平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2019标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门面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2019个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各类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大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常用版2019转租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版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2019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你知道怎么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 > 租房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