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与被告撤销权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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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易与被告撤销权纠纷 原告易xx与被告xx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XX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洋,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宋万聪、宋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xx诉称,XX年2月12日,我女儿易泽慧经人介绍与被告xx订婚,因被告不务正业,喜欢买*彩,易泽惠认为与其结婚不适宜,便提出与xx分手,被告于是恼羞成怒,乘我女儿不在家之际,被告邀约社会上闲杂人员共计8人于XX年2月4日到我家以算补偿为名,对我拳打脚踢,胁迫我向xx出具29000.00元欠条和10000.00

2、元领条各1张,被告采取胁迫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确认易xx于XX年2月4日向xx出具的29000.00元欠条和10000.00元领条无效,并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辩称,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原告仍欠被告补偿款29000.00元,被告在原告承认代其女返还彩礼时,被告才找原告要,我没有胁迫易xx签字,被告没有威胁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女易泽慧与被告xx于XX年2月12日经人介绍订婚,双方认识不久,因性格差异大,易泽慧提出与被告xx分手。易泽慧与xx认识期间,xx曾给易泽慧彩礼8000.00元(同时女方给被告返回了XX.00元)

3、。因双方订婚时,被告操办了酒席。现双方互不往来。XX年2月4日,被告邀约8人到原告家,要求原告给钱,原告意欲反对,被告所纠集的人就踢了原告两脚,并威胁不签字的话每天要算300元的高利息。后由被告之父宋万林写了个范本,原告易xx被迫在欠条上签字,被告邀约的人李晋代、候义平亦签字确认。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xx、易泽慧婚姻,因女方提出解除与男方的婚约。经双方媒人到场商定,女方易泽慧补给男方补偿费2900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正。此款定于XX年古历正月十一日中午壹点将此款送到郑绍娥处。男方在郑绍娥领取。如到时不给者,按1%的天天利付给对方。欠款人易xx。时间XX年2月4日。证明人:李晋

4、代、候义平。XX、2、4日”。原告易xx迫于无奈出具了1张领条,被告邀约的人李晋代、候义平亦签字确认。该领条的内容为:“领条,今领到xx给易泽慧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此条属实。领款人易xx。XX年2月4日。证明人:李晋代、候义平。XX年2月4日”。经核实,原告易xx至今未收到xx给付易泽慧的现金1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户口复印件、巫山县笃坪乡腰栈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人易照兴、郑绍娥、李晋代、宋春林的证言、欠条、领条、名细清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易xx之女易泽慧与被告xx的婚约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如何解除等问题,应由婚姻当事人易泽慧和xx双方决

5、定,本案中,被告邀约、纠集多人到原告家,胁迫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出具了一张关于xx和易泽慧解除婚约的“补付”欠条和领条各1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6、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原告要求撤销其向被告出具的欠条和领条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易xx于XX年2月4日向被告xx出具的欠条。二、撤销原告易xx于XX年2月4日向被告xx出具的领条。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后收取4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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