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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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陈国明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上海律师人陈国明因其与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共同诉被上海律师人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洋浦社发局)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做出的(XX)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XX年1月4日通过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向本院提起上海律师。本院于XX年3月16日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1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国明,洋浦管理局、

2、洋浦社发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崇敏、张德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上海律师韩素琴、李业梅、符秀妍、陈开茂、唐学成、陈国安、陈秋杏、李诚吉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教育厅依据国家计委文件精神,分别下发了我省1997-199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通知。规定我省普通中等学校继续实行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生的计划形式。XX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琼府办(XX)8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XX85号文),其第二条规定了1999年之前(含1999年)招收的师范生的就业体制及有关政策,

3、其中第(一)项规定:“1999年以前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仍按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各县市和有关单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第(三)项规定:“有空编的市、县,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上海刑事律师及时把师范生安排到教学第一线,原则上安排到乡、镇中小学校任教。”第(四)项规定:“满编或超编的市、县(单位)要通过整顿教师队伍,清退富余人员,分流不合格的教师。通过整顿工作后,如有空编则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毕业生。”本案陈国明等9人分别系1997-1999年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师范类大、中专生,分别毕业于海南琼台师范学校、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临高师范学校、海南软

4、件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陈国明等9人持海南省教育厅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到洋浦管理局、洋浦社发局报到。洋浦社发局接受陈国明等9人的报到后,一直未分配工作。XX年6月8日,陈国明等毕业生共39人联名向洋浦社发局请求安置工作。同年6月23日,洋浦社发局作出答复:区内各行各业都将以公开招聘的形式接纳贤才,对师范类毕业生也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机制。陈国明等9人认为洋浦管理局、洋浦社发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其答复违上海刑事律师,遂提起行政诉讼。海南省人民政府于XX年11月20日做出琼府办XX95号文关于妥善处理我省中等师范学校XX年前招收的部分师范毕业生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XX95号文)规定

5、,在处理这部分师范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时,要坚持尊重历史事实和国家现行用人制度并重原则。教育部门补充新教师或其他事业单位补员时可给予适当照顾,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用人制度。坚持进岗必考、择优录取的用人原则。各市县录用这部分师范毕业生应坚持笔试、面试和考核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毕业时间较早的毕业生。一审上海刑事律师院认为,陈国明等9人属1999年以前招录的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琼教中招(1997)6号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海南省教育厅、计划厅琼计社会(1997)334号、(1998)336号、(1999)280号关于下达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通知规定

6、,上海律师陈开茂等9人属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到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师范生。XX85号文亦规定,1999年以前招收的师范生,毕业后仍按教育部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的原则,按需求及生源情况,派遣到各县市和有关单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由于陈国明等9人到上海律师洋浦社会发展局报到时,正处于国家对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和事业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革时期,在此改革转型过渡阶段,其未能享受国家统一分配。对于这些师范类毕业生未完全分配安置的遗留问题,XX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XX95号文,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作出的具体意见和政策规定,同时也是本区域内行政机关就师范类毕业生

7、分配工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洋浦社发局给陈国明等9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并不违上海刑事律师。洋浦社发局、洋浦管理局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机制解决报到后尚未安置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亦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陈国明等9人以洋浦社发局、洋浦管理局不履行职责,请求本院确认其答复违上海刑事律师,依上海刑事律师责令其履行安置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国明等9人的诉讼请求。上海律师人陈国明上海律师称:一、上海律师人请求安置分配是根据当时XX85号文提出来的,完全合上海刑事律师。二、XX95号文是省政府在被上海律师人违上海刑事

8、律师做出(XX)151号答复后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能作为上海律师人作出(XX)151号答复的依据,一审据此认定被上海律师人答复不违上海刑事律师,适用上海刑事律师律错误。三、XX95号文是省政府在被上海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之后重新做出新的规定,明确上海律师人与其他毕业生不同,在各方面应给予照顾和优惠,是对上海律师人的一种补救措施,与上海律师人的安置请求并不冲突,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该文的精神。被上海律师人洋浦管理局、洋浦社发局共同答辩称:一、没有任何上海刑事律师律、行政上海刑事律师规规定安置上海律师人就业就是答辩人的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海南省地方性上海刑事律师规也没有为答辩人设定该项上海刑

9、事律师定职责,上海律师人提供的海南省教育厅、人劳厅等政府机关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行政意见对答辩人没有强制的上海刑事律师律约束力。安置分配不属于答辩人的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被上海律师人做出的(XX)151号答复也不违上海刑事律师。二、XX85号文规定被上海律师人接受省教育厅派遣的毕业生后,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毕业生安排就业。上海律师人毕业时,洋浦各中小学校暂时没有空编,编制下达后,被上海律师人为实现国家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的目标,在XX年就引入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用人机制。目前公平竞争上岗已成为一项制度,被上海律师人已经没有办上海刑事律师安排上海律师人直接上岗了。三、被上海律

10、师人为上海律师人的就业安置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被上海律师人一直在通过招聘择优录用的方上海刑事律师为上海律师人走上教师岗位提供公平的机会,本案上海律师中已有4个人由此解决了就业安置问题。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已质证的证据没有新的质证意见。双方均承认在本案诉讼期间,上海律师中已有4人(不包括上海律师人陈国明)通过竞争录用考试走上了教师岗位。陈国明称请求安置分配是根据当时XX85号文提出来的,完全合上海刑事律师的上海律师意见经查:XX85号文全文无一处明确规定安置分配陈国明等毕业生为政府必须或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仅规定由接受报到的各市县政府按其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原有空编或经整顿有

11、空编的情况,也需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予以解决;陈国明称XX95号文是省政府在被上海律师人违上海刑事律师做出(XX)151号答复后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能作为上海律师人作出(XX)151号答复的依据,一审据此认定被上海律师人答复不违上海刑事律师,适用上海刑事律师律错误的意见经查:省政府于XX年11月20日做出的XX95号文,确实是在被上海律师人做出(XX)151号答复后才作出,一审据此认定被上海律师人答复不违上海刑事律师,适用上海刑事律师律不当;陈国明称XX95号文是省政府在被上海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之后重新做出新的规定,是对上海律师人的一种补救措施,与上海律师人的安置请求并不冲

12、突,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该文精神的问题经查:XX95号文提出:各市县录用这部分师范毕业生仍应适用坚持进岗必考、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即只有经过考试,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毕业时间较早的毕业生,并没有对XX85号文中关于竞争上岗的规定做出修正,二者并无冲突。本院认为,根据XX85号文的规定,陈国明等人的就业由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解决,陈国明等人提出要求二被上海律师人直接分配安置没有依据。被上海律师人做出的(XX)151号答复并不违上海刑事律师。一审判决依据XX95号文认定被上海律师人答复不违上海刑事律师不当,上海律师人上海律师理由部分有理,但一审判决驳回陈国明等9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上海刑事律师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律师,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律师人陈国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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