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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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定作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编辑同志:XX年12月,宏发建筑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一批价值60万元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公司按期将该批设备加工完成,而宏发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当我以对方不付款为由不予交货时,对方则认为我们无权扣留。请问:我公司有权扣留该批设备吗?读者:刘江刘江读者:你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你作为承揽人占有定

2、作人宏发公司的建筑机械即属此例。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备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据你所述,你接受宏发公司的原料,然后为其加工成建筑设备,对理应及时付款。而宏发公司经营不善,无力付款,作为承揽方,你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64条对此作出规定:“定作人未

3、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应当提醒你注意的是,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意味马上就可以处分对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由此可见,留置权中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以催告为要件,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物。对此,担保法第87条第1款已予以肯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因此,尽管对方未及时付款,你有权行使留置权,但应依法催告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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