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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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高票(62票赞成、1票弃权)通 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日 施行。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重点内容 二、条例修订过程和总体思路 三、条例亮点及主要内容 四、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 法的需要。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 的安全生产法。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 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 了监管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加重了对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我省现 行条例

2、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不一致,必须对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 和完善。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一系列新 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的需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7次组织召开中央政治局常 委会、1次中央政治局专题学习会、30余次作出重要指示批 示,提出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首位要求、党政同责等一系 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蓝图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了新要求。 一、修订

3、条例的必要性 (三)修订条例是解决我省安全生产工 作实际问题的需要。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 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从地方立法上强 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 发生。 二、条例 修订过程和总体思路 (一)条例修订过程 2013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全省立法工作(2013-2017年)规划 项目,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2015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预备立法计划 2016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 列入年度正式立法计划 2016年8月,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条

4、例 (修订草案) 2016年9月,省人大财经委召开第44次会议对条例 (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 (修订草案)进 行第一次审议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 (修订草案二审 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7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 (修订草案三审 稿)进行第三次审议 2017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 (修订草案四审 稿)进行第四次审议 5月24日,表决:62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 二、条例 修订过程和总体思路 (二)条例修订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

5、 示精神,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中央改革意 见,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11年来的经验,结合 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突出“五个强化”: 1.强化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摆位。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4条,占 47.89%) 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 督力度。 4.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5.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三、条例亮点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 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 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 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6、 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 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 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 责。(第3条) 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 求。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 46条、第47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级人

7、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 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 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 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综合 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定

8、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 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三)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 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9、(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相关行 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 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安全生产 条件(第10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10、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销其有关证照。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第10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11、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 (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 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

12、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2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主要负责人 到从业人员都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把安 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 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 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2016年8月11日14时49分,湖北省当阳市 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在试生

13、产过程中,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 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企业命名的产 品名称,是一种差压式流量计,以下简称 事故喷嘴)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 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 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 (一)直接原因 安装在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喷嘴是质 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其焊缝缺陷在高温高 压作用下扩展,局部裂开出现蒸汽泄漏,形成事 故隐患。相关人员未及时采取停炉措施消除隐患 ,焊缝裂开面积扩大,剩余焊缝无法承受工作压 力造成管道断裂爆开,大量高温高压蒸汽骤然冲 向仅用普通玻璃进行隔断的集中控制室以及其他 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调查表明,造成本次重

14、大事故有以下四个环节 的直接责任: (1)采购、供应的事故喷嘴是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劣质产品,产品质量是肇事的最主要原因。 华强化工集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设备供应商 昂戈力公司的贿赂,对其相关资质不进行审验, 对其生产能力不进行实地考察,对采购的产品不 进行市场询价,对产品的质量不进行验收把关, 致使劣质产品被安装在高温高压管道上使用。 (2)发现事故喷嘴泄露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时,企 业没有及时有效处置,是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 。 2016年8月10日凌晨0点左右,当班员工巡检时 发现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开始漏汽 8月11日14时49分 事故发生 先后12次发现、报告事故隐患,但是没有人

15、下达 决定紧急停炉 华强化工集团生产部 部长 华强化工集团副总经理 事故单位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应有位置 ,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在矸石发电 公司调试和试生产期间设备故障和事故隐 患不断,且不具备正常运行能力保障的情 况下,仍然把矸石发电公司作为向华强化 工集团供电和供热的主要来源,并强制要 求电厂必须保证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 停炉。致使事故喷嘴出现持续泄露的重大 事故隐患时,华强化工集团和矸石发电公 司相关负责人均不敢轻易决定紧急停炉, (3)厂房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人员聚集的 集中控制室失去安全防护作用。 集中控制室违反规定设计使用普通玻璃隔断, 不具备隔热、防火、抗冲击等安全功能,

16、不能在 事故发生后有效阻挡和承受高温高压蒸汽,为人 员逃生争取必要的时间。 (4)管道检验检测没有按标准规范进行,监管缺 失,放过了焊缝隐患。 列举了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的7 个方面的具体职责,与安法第十八条相比,增加三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增加职业健康内容,即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是要求定期 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三是 增加一个托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 职责。 明确了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本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17、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 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 监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18、理,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 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第13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其中,从业人员

19、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 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 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 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被 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

20、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 职保障。(第14条) 重申安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 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 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 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从而强化了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 5.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一体化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 与职业健康工作相结合,统筹

21、安排,同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 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如实 告知职业健康风险,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 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 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 措施。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公布安全生产信息档案

22、制度。(第17条) 通过社会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等。 强调必须做到“依法”公布,既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 要注意一些信息的安全性与敏感性,防止一些信息的不适 当公布引起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公众的不稳 定,从而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23、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 列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 (二)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 时监测监控,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

24、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 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应 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 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6.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 、数字化制度。(第20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 字化体系,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加强对高风 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的风险辨识防 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5、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 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 、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 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我省从2012年4月开始,启动了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治理标准化、数字体系(简称“两化”体系)建 设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国家相关领导的 充分肯定。条例将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 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执 行。 加强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

26、岗位( 五高)的风险辨识防控,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组织事故 隐患排查,或者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 果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 场所之间、场所内部区域之间以及与周边的距离 符合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 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标准予以明 确,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27、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产经 营场所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 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 落实。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

28、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 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明确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第22 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安全生产法相 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细化,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从事动火、高处、有限空间、临近高 压输电线路、爆破、吊装等10项危险作业 时应当遵守4项现场安全职责。

29、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 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 油(气)管道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构)筑物 拆除、装卸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 责: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 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 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向 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前款

30、规定 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 按照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 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 要求; (二)统一协调管理

31、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8.建立相关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24条) 中央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 据中央意见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实践, 条例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

32、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为从业人员投保其 他商业保险。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投保 其他商业保险。 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第二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 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 造、航空航天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 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 产、冒

33、险作业的指令。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有权直接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干涉 其依法履行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掌握本单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熟悉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 识和管理水平。 一是规定了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即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 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 生产经营单位;二是规定了安全总监的职权,即监督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 令;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

34、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等;三是规定了安全总监所应具 备的条件,即应当掌握本单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熟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技 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完善了现场带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 实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作业现场安全生产 情况,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或者停止 作业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 全地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负责 人带班制

35、度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存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同时明确了带班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按照 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 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

36、危险化学品园区内 的,应当限期迁入或者转产、关闭。 危险化学品园区建设前应当进行整体性 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应当每五年 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未进行整 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装设气体泄漏监测 报警装置,配备防护装备;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 体专用运输车辆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气体的场所未按照要求配备防护装备或 者

37、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或者城镇人口 密集区的加油站、易燃易爆液体专用运输 车辆未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第36条) 为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 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划时就 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 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安全生产法以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也就油气管道保 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为落实上述规定和要

38、求,条例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规定危 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主管部门和当地城乡规 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 划,避开城市地下管网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聚 集区。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主管部门和当地城乡 规划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明显标志,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安 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于 占压管道、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

39、离等无法自行排除的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作业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 及时将施工方案报送管道运营单位,并与管道运营单位共 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管道运营单位应当 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 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全程监控,并与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网。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 限制通行的路段、区域和停放地点。限制通行的路段、区 域和停放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 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中确需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 人员和押运人员

40、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剧毒 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 查验制度,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查验承运单位车辆资质、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检查车辆及罐体、警示灯 具和标志的完好性,严禁超载、混装。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 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6.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产品追溯制度和批发、零售经营 不得违规存放制度。(第38条) 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

41、、省政府规章对此均作了明确规 定。同时,实际工作中许多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者不 按规定存放、销售烟花爆竹或者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从而 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产品追溯 制度。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许可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7.明确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 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地下空 间、物业服务以及城市桥梁、隧道、 地下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27条、第39、40、41、42、43 条) 考虑到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人

42、员密集场所的 危险性,和城市地下空间、物业服务等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殊性,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和城市地下 轨道交通领域的复杂性,条例对其作了特别 规定。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1.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担任。(第5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各级安 全生产委员会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实际 中已经建立多年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地位奠定了 法律基础。中央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安全 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 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据此, 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这一规定,对于强化政 府对安

43、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作用。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2.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第7条)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既是中央意 见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 现实需要,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委托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参与安 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3.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第8、9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知 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 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 防范事故能力。 条例第九条

44、规定,对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4.建立非煤矿山联合踏勘制度。(第29条) 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553号),要求建立采矿 权设置部门联合踏勘制度,对拟新设非煤矿山采矿权和调 整矿区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安监、环保、林 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近年来 的实践表明,建立联合踏勘制度,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 理,严格安全准入,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 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吸纳了这一行之有效的作法 ,规定非煤矿山新设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

45、国土资源 部门应当联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 现场踏勘。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5.强化无主尾矿库闭库管理。(第31条)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省仍存在部分无主尾矿库 ,安全隐患日趋突出,必须明确其监管责任主体 。为此,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尾矿库 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 者不再排放尾矿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一年内 完成闭库;无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实施。闭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明确闭 库后管理单位。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6.建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第44条) “失职追责”是

46、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与之相对应 的是“尽职免责”。长期以来,由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 ,导致安全生产责任难以界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意 见也明确提出,“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 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此, 条例在明确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基 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 尽职免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枉不纵。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7.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第5条第1款、第45条第1款 )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47、是在借鉴中央巡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促各部门和 下级政府尽职履责,从而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 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1月,国务院安全 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委20162号),就巡查工作要求、人员组成、主 要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央意见提出“建 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为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巡查 ,巡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8.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48、(第45条第2款) 201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安全生产 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 ),明确规定了 约谈的对象、事由、内容和程序。条例将其吸收上升 为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监督治理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9.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49条) 根据中央意见关于“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 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条例明确要 求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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