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养殖保险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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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养殖保险合同范文 特征码 jglvnWsyRTHMRtKkkgXV 1.养殖保险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 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 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 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第 2 页 - - 第 3 页 - 附加险 - 合 计 第 4 页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总保险费 (大写) - 储 金 (大写) 第 5 页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

2、十四时止 保险责任期限- 2.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备 注 - 第 6 页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 电话:_ 年 月 日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第 7 页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 10000 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 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 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

3、 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 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 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 8 页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

4、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 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 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 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 10 日龄起保至 56 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 43 日龄起保至 140

5、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 141 日龄起保至 500 日龄止; (三)种鸡: 育成阶段:从 43 日龄起保至 140 日龄为止; 第 9 页 产蛋阶段:从 141 日龄起保至 500 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 7 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 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 15 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 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 56 日龄投入的 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 和生长

6、 140 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 140 日龄投入 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 第 10 页 最长定为连续 7 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 数的 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 15%时,按 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 (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 天或 140 天 产蛋鸡

7、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 % 100 95 90 第 11 页 85 80 70 60 50 40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 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 10%;鸡 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 5%,育成阶段为 10%,产蛋阶段为 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 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 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第 12 页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 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

8、证明、死亡证明、防 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 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 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9、,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 第 13 页 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 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 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

10、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 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 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 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 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 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第 14 页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 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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