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种植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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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特征码 vbaPwVwMqmMSlxZBNjWL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1.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 户数: 鉴于_ (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 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_ 作物种植基 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 作物 的保险责任。 种 植 时 间 年 月 旬 第 2 页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 - ;北纬: - 总保险面积(亩): 基本险 保险产量 (千克/亩) 约定单价 (元/千克) 保险金额 第 3 页 (元/亩)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2、(元/亩) 附加险 第 4 页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保险责任期限: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 公司(签章)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第 5 页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第 6 页 (二)经

3、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 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 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 第 7 页 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 3 至 5 年平均亩 产量的 30%至 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

4、家小麦最低 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第 8 页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 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 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

5、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第 9 页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 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 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 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 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 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 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

6、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 第 10 页 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 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 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 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 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 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 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

7、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 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 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 11 页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 救措施,同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 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 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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