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行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2、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货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
3、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ff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杳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5、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般为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一)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
6、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杳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定为复杳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7、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方式,学校另行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8、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退学等要求,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I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行,情节
10、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校建立公平、公正
11、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公示制度。转专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其
12、它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制度,另行
13、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可以为一学期或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
14、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符合学校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不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
15、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
16、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I才I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
17、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四十八条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及未达学分修业要求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随相应年级参与日常教育管理。第五章奖励
18、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19、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
20、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尾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
21、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卜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
22、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贵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IoH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23、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友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F1.o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执行*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
24、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或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或纪律处分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第六十六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