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

上传人:randyorton 文档编号:54218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加工贸易合同:枣庄市市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1 特征码 zLTPgQCUJuNnylnzELeH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申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 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景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莉,徐州市九里区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枣庄华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 枣庄市市中区税郭西三屯。 法定代表人李庆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联营。 上诉人徐州市申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辰公司)因加 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XX)沛民一初字第 75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 年 8 月 17 日

2、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莉、被上诉人山 东枣庄华颖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 联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XX 年 4 月 29 日,华颖公司与申辰公司签订协议 书一份,双方约定:一、华颖公司提供棉纱到申辰公司整经浆 第 2 页 纱,申辰公司按质量达到华颖公司的工艺要求,整经浆纱时杜 绝倒断头,不能出现轻浆、浆斑、粘条、并根、压边的现象。 二、如因申辰公司整经浆纱出现的质量问题,给华颖公司生产 及销售带来的损失,由申辰公司全部承担。三、华颖公司付给 申辰公司浆纱费:按

3、每米零点一三元计算,申辰公司出具全额 增值税发票,并且负责将浆好的织轴和剩余的棉纱送给华颖公 司。 20XX 年 4 月至 7 月间,申辰公司共分六次为华颖公司加工 涤纶 128841 米,将加工后的产品送至华颖公司并为华颖公司垫 付 1100 元运费。20XX 年 9 月 4 日申辰公司向华颖公司出具一 份书面材料,内容为:“申辰纺织有限公司替山东华颖公司浆 纯涤,出现质量问题的有 1、粘条 31715 米;2、轻浆 27500 米。 申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再协商,今日是初步意见。废料 由华颖公司自行处理。 ”华颖公司认为申城公司在整经浆纱过程 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给其公司造成棉纱损失 5

4、9215 米,价值 35891.4 元,要求申辰公司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未果。为此, 华颖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申辰公司赔偿华颖公司经济损失 30000 元。 华颖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 1、20XX 年 4 月 29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双方 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对加工承揽费用及质量问题进行了约 定。 第 3 页 2、申辰公司于 20XX 年 9 月 4 日向华颖公司出具的书面赔 偿初步意见一份,以证明申辰公司加工的 80 支涤纶中有 59215 米出现质量问题,申辰公司同意华颖公司将废料自行处理。 3、综合换算表一份、增值税发票一张,以证明 80 支涤纶 每吨价值 24600 元,

5、华颖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有依据。 4、刘正林出具的收到条一张,以证明华颖公司将报废的棉 纱作价 800 元卖掉。 申辰公司向法庭提供了 6 张送货单,欲证明双方存在加工 承揽合同关系,其中有两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 59215 米涤纶按照纺织行业标准 换算为 1.459 吨,每吨价值 24600 元,出现质量问题的涤纶共 计价值 35891.4 元。 另查明,申辰公司与华颖公司除诉争的六批次涤纶加工业 务外,双方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在 20XX 年 4 月 18 日申辰公司 提供的送货单“名称及规格栏”内记载有“80 涤棉 3330”字 样。 一、关于粘条涤纶是否报废的问题。

6、申辰公司认为在出现 质量问题批次之前的 13 轴涤纶质量合格,而紧接其后的 14-26 轴涤纶全部有问题是不符合浆纱常理的,况且粘条涤纶仍有部 分可以使用,不应全部报废。原审法院认为,产品加工出现质 量问题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在申辰公司向华颖公司出具的初步 意见书面材料中,双方明确了质量瑕疵的类型以及瑕疵产品的 第 4 页 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申辰公司再推翻其先前认可的事实,显然 其抗辩不成立。申辰公司主张出现粘条问题的涤纶不会全部报 废,应有部分能够使用,但申辰公司对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 以证实,因此其此项抗辩亦不能成立。 二、关于 59215 米废纱的残值问题。申辰公司认为华颖公 司将废纱作价

7、 800 元处理,严重不符合实际,废纱的残值每吨 应不低于 2000 元。原审法院认为,在申辰公司向华颖公司出具 的初步意见书面材料中申辰公司已同意“废料由华颖公司自行 处理” ,结合经济交易常理以及该书面材料上下文的内容理解, 申辰公司出具该书面材料的意思表示应是其同意由华颖公司处 理废纱并对处理结果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申辰公司对华 颖公司处理废纱的结果有异议,同时又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华颖 公司处理废纱行为存在严重不合理的证据,因此对于申辰公司 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华颖公司自认废纱残值 为每吨 2000 元,华颖公司自认对其不利的事实,可以按照每吨 2000 元计算残值,即废

8、纱残值为 1.459 吨2000 元/吨=2918 元。 三、 第 5 页 、关于 69626 米合格产品加工费的问题。申辰公司主张不能按 照 20XX 年 4 月 29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加工费单价计算加工 费,该协议是对加工“棉纱”的约定而不是“涤纶” 。原审法院 认为,经庭审调查,华颖公司、申辰公司之间仅此一笔加工涤 纶的业务,没有加工其他产品的业务,双方合同订立的时间和 双方实际履行加工承揽关系的时间也基本吻合。另外,从申辰 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记载有“80 涤棉”字样也可以看出双方在 经济交往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涤纶” 、 “棉纱” ,有时是混用 的,因此可以认定 20XX 年 4

9、 月 29 日的协议是对双方加工 80 支 涤纶的约定,加工费用应以该协议的约定计算,即 0.13 元/吨 69626 吨=9051.38 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华颖公司与申辰公司之间存在加工 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将申辰公司主 张的废纱残值、加工费、垫付运费进行抵销,申辰公司应赔偿 华颖公司损失 22822.02(35891.4-9051.38-2918-1100)元。遂 判决:申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颖公司损失 22822.0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10、债务利息。 申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协 议书是棉纱加工承揽合同,而本案双方争议的是涤纶半成品加 工承揽合同,不是棉纱加工承揽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 第 6 页 被上诉人之间履行的是棉纱加工承揽合同无证据证明;2、被上 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初步意见书,只能证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加 工的涤纶产品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证明给被上诉 人造成损失 22822.02 元,原审认定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请 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华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除本案诉争的涤

11、纶加工 业务外,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并且该协议签订的时间与双方涤 纶半成品加工承揽业务的履行时间是相吻合的,上诉人主张双 方履行的不是 20XX 年 4 月 29 日的协议,上诉人应提供证据, 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书面协议或口头 协议,故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的认 定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涤纶 59215 米按照标准 应该换算为多少吨、每吨的价值,一审时,双方均达成了一致 意见。经计算,出现质量问题的涤纶共计价值 35891.4 元。原 审法院用该总价值减去废纱残值、加工费、垫付运费,计算出 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审法院的这种计算证据充分、计算方法正 确,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 7 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 370 元,由上诉人申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 宋 柏 二 OO 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蓓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