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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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征码 DGJQZPBgnOTWcKVCelUY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代理权限 : 地址: 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代理权限: 地址: 第 2 页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自然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地址: 电话: 代理权

2、限: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陕西省城镇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 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 第 3 页 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 【转让】 【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总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编号为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价款已【全部】 【部分】 【未 付】付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 , 合同编号是 。 出卖

3、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 【建设项目名称】 【现定名】 【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批准文号为 。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 【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 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关是 ,备 案号是 。 第 4 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附 件一) ,为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项目中的: 第 【幢】 【座】 【单元】 【层

4、】 号房,或 。建筑层 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地上】 【地下】第 层,名义楼层为第 层,该房号为 。房屋竣工后,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办公】 【商业营业用房】 【 】 ,属 结构。 【层高】 【净高】为: 米, 【坡 屋顶净结构标高】 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 阳台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 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委托该商品房面积 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 (共用部位与共 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5、月 日止。 第四条 抵押情况 第 5 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 2 和 3 可 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 抵押登记日期为: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 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

6、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第 6 页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 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 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为现房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 【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 【承 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

7、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 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 【买受人】所有。 。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 时间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 7 页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 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 人收取该商品房

8、总价款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 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 支付房价款: 。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 【公积金贷款】付 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第 8 页 元,余款(小写) 元以【银行按揭】 【公积 金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前 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

9、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 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 款退还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 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 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 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 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

10、受人应在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 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其他方式: 第 9 页 ; 。 第九条 预售所得款监管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 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 管机构为: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监管期限为: 。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至实际支

11、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 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 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 第 10 页 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 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 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

12、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 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 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 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3、 、 、 第 11 页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 的

13、条件; 4、 ; 5、 ; 6、 ; 7、 ; 8、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 住宅质量 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第 12 页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4、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3、4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 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 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 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 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 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 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 第 13 页 赔偿,出卖人

15、赔偿数额为 ; (3)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 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运动场: ; 3、游泳池: ; 4、社区医院: ; 5、垃圾站 ; 6、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 第 14 页 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

16、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 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 金给买受人; (3) 。 (三)商业配套设施 1、幼儿园: 年 月 日前竣工; 2、学校: 年 月 日前竣工; 3、会所: 年 月 日前竣工; 4、购物中心: 年 月 日前竣工; 5、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 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 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 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 金给买

17、受人; (3) 第 15 页 。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2、 3、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 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1)项中的时限) ,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 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 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18、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 1(1)项中的 日期相同) ,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 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 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 第 16 页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 小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 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 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

19、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 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 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 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 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 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 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 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 第 17 页 基础外的房

20、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 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 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 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11) ; (12) ; (13)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 第 18 页 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

21、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 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 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 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 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 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

22、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 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 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第 19 页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 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 期住宅专项维

23、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 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 20 页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 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 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 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 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

24、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 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 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 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 第 21 页 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

25、、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 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 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第 22 页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 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 人应当自

26、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 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 。 。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 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 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第 23 页 3、 ; 4、 ; 5、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 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

27、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 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 第 24 页 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 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 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

28、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 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 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 ; 6、 。 如交付的该商品房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 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受人健康,或出卖人交付的该商 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 、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第 25 页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9、(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 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 (5)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 1、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买受人 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 托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 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 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

30、、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 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 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息,给 第 26 页 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 房的,出卖人应在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 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 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九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

31、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 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 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 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 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 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 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 第 27 页 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 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此造 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

32、,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 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日内通知买受人。双方 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 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 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 建

33、筑门窗空气声隔 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848520XX)标准,对该商品房 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 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 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 第 28 页 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 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具体

34、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 【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 与买受人】 【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 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 第 29 页 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 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 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

35、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 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 30 页 ; 。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 权初始登记。 ; 。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取得该商品 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 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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