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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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以租代购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 乙方(承租人) : 丙方( 产权人 ) : 鉴于: 1.年月日,丙方根据乙方要求从公司购买附表 一所述车辆。 2.本协议签订当日,丙方已将出租车辆出售给甲方,丙 方承诺甲方对出租车辆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以任何理由限 制甲方对出租车辆的处分。 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达成 以下以下条款(下称“本协议”) : 第一条租赁的车辆 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租赁本 协议附件一所述车辆。 2、乙方确认甲方、丙方未就乙方选择的租赁车辆和汽 车销售公司提供任何建议,或干涉乙方的选择。 3、乙方同意丙方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

2、合同,同 意并签署了丙方与甲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二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月。 . . 第三条首期租赁款及租金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元首期租赁 款,并按元 /月支付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日。(详见附 表二) 。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和保 险费元。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车 辆购置价格的10%及可能出现的违章罚款),作为本协议及 乙方与丙方、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保证。 2、甲方持有保证金不计息,且可以与其他资金一同保 存。 3、若乙方未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履行 该等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

3、当及时补交保证金。 4、保证金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无权以保证金 冲抵其义务或将保证金履行其义务。 5、若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应付所有款项,甲方应将 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最后一笔租金,若有剩余应当返还给乙 方。 6、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 门确认该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甲 . . 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购买选择权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已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 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有权选择在“按现状”的条件下,以10 元价格购买车辆。 2、若乙方行使购买权,甲方、丙方应付应当将车辆所 有权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

4、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当将管理费、保险费、保证 金、首期租赁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甲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乙方账户的方式支 付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乙方名下银行账 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扣款、退款(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任何租金和其他款项, 按月百分之二 (2%) 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到其支付完毕止。 4、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检查车辆和收取本协议项下款项 二发生的费用。 5、乙方的付款义务,将不受甲方、丙方、汽车销售公 . . 司、汽车制造厂商之间任何可能的争议、或车辆任何瑕疵、 损坏、或不适用性的影响,

5、乙方不得将针对任何汽车销售公 司、汽车知制造厂商的索赔或车辆瑕疵、损坏、不适用的主 张用作对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所有款项或者收回 车辆的抗辩、冲抵、反诉。 6、甲方收取款项可用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或 乙方所欠任何费用,可优先由于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第八条检查 1、甲方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获得关于车辆地点、维修、维护、行驶状 况的信息,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 3、嵌入车辆内的GPS定位设备乙方不得拆除、破坏。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 1、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 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 性。乙

6、方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人员使用。 2、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3、若车辆出现损坏、毁损、丢失或被盗,乙方应电 话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担费用权力配合甲方做 任何必要的保险索赔。 第十条保险 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 . . 为甲方。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50 万元以上)、车损险、盗 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乙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 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 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协议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 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

7、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保 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期内,与本协议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 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 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 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 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 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 车辆发生被盗、 灭失情况, 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 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乙方须在上述情

8、况发生 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 .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 保养 / 车检、车辆被扣等 原因造成的, 任何乙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 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 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 使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乙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 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转 让、出租车辆,不得质押、抵押对车辆的任何权益,也 不得将车辆的占用权或控制权交给任何其他人。 第十二条车辆的丢失货损毁 除非甲方获得的保险赔付支付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 应付的

9、所有款项,否则车辆丢失、毁损、或损坏不能免 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十三条车辆的交付、接收、归还 1、甲方应当在,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各方一致确 认车辆自离开汽车销售企业起,未离开乙方的控制。 2、乙方接收车辆时,应当签署一份交付和验收证明。 若乙方不提交而接收车辆的,视为乙方向甲方确认车辆 的交付和验收。 3、甲方、丙方不对汽车销售企业延迟交付或未缴费 . . 至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本协议终止,乙方不行使购买权,应当将车辆 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责任和赔偿 1、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害、索赔、责 任、损失、费用,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

10、责任。 2、乙方的赔偿责任不以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费用和税款 1、除租金外, 乙方还应当承担与车辆有关的所有税 款、所有权登记费、罚金、罚款等 提起终止 违约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未按时支付对甲方的任何费用。 (2)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 (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 议项下义务的。 (4)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乙 方不能开展正常业务。 (5)申请租赁车辆时做出虚假陈述或虚假承诺的。 甲方权利 . . 1、若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应当支付 欠付租金、费用,并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 2、甲方无需经过乙方允许或通过

11、法院命令或任何法律程序, 可自行占有车辆。 3、将保证金用于任何逾期款项的支付。 4、甲方可无需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向乙方发出出售通知, 可出售车辆。若出售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方欠付款项、剩余期 限内租金、违约金之和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还款 义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毁坏、丢失、被盗。 2、乙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的。 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对 车辆的任何权利。 2、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 利和利益、 到期或未到期款项、 对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人。 无

12、保证 1、甲方、丙方不是车辆制造商、经销商,甲方、丙方明确 声明不承担对车辆任何默示的或法定的义务,乙方声明 . . 放弃要求甲方、丙方承担欠款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丙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辆存在性能、质量瑕疵,经销商、制造商售后服 务存在欠缺,甲方、丙方不对该等情况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配合乙方进行维权、索赔。乙方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本 协议,无权拒不支付租金。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 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 相应服务。 4. 协议

13、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 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租赁车辆。 . .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 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 更换、增设他物。 5.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 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14、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 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 小时内通知出租 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 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 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 现值损失; 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 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 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 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 方。 。 4.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 部门确认该租赁车

15、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 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 . . 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 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 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协议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 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协议并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 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协议 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 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

16、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 金 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 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 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 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 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 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 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 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 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 .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 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 车船使 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

17、担。由于 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 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协议,并有权采取 第十一条之第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 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 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 纳的各种税费、 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 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 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 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

18、保 险费、验车费、 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 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 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 . . 订相关协议。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费。 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 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协议当事人均有权佳木斯市前进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协议及附则 1.本协议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 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在签订。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委托代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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