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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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特征码 BcjuPcNMBVbnJdTrQbNo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县委、 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和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原则; (二) “谁主管、谁负责” , “一级抓一级”原则; (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原则;

2、(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 2 页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 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 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原岗、责令辞职、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组织处理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 该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

3、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其中诫勉参照科级领导干部 诫勉制度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 委托的党政机关进行。 第 3 页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 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 zd 规的; (二)对本系统、本行业、本联系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 法违纪案件、纠正单位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 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 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 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有 下列情形之

4、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单 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 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 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 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 第 4 页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系统、本行业、本联系 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所辖行业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 在不

5、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诫勉的处理。其中诫勉按照或参照(医疗卫生单 位行政首长问责制)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 托的党政机关进行。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 府、纪委的部署、要求和本系统、本行业、本联系单位党风廉 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 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第 5 页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 设责

6、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 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评优 资格、调离原岗的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 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 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有关责任人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

7、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 第 6 页 的。 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 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 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 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 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8、。 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项目的投资、招投标工作中,违反 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 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 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录取使用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条例, 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 第 7 页 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恶劣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 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

9、、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 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虚报浮 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 处分。 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 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 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 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10、;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 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 第 8 页 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 , 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 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 政撤职处分。 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 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11、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已履行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 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控制危害结果发生、 扩大的。 第 9 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危 害结果发生 或致使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 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 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 现重大问题,在追究分管副职直接领导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正职 的领导责任。 主要

12、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 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 10 页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 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 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可由党委、 纪委、行政事业单位党组织报请有关机关同意后直接实施或接 受有关机关委托实施;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由各级党组织移交任 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机关、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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