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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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

2、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XXXXXX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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