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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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读后感本次所读是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一、学习经济法的意义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

2、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

3、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

4、别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未必只能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对此,是否能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这些疑问并没有回答,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

5、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法和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正义的发展从形式正义、校正正义、效益正义、报应正义,一直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的,它包含着分配正义的内容,追求最大所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正义观。这无疑体现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点与民商法区别开来,民商法注重于形式平等。实质正义是

6、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相悖,且前者是后者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看完经济法,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其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另外,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特色,总体上我认为实质正义价值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责任制是一条主干线。四、结尾读完与读懂经济法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经济法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经济法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时常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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