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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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9篇)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精选9篇)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1贷款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借款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O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O未经贷款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

2、额为人民币(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五条保证金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息)。第六条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o06.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6.3、 本合同项

3、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o6.4、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o6.5、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6.3款执行。6.6、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6.7、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o6.8、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6.9、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4、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6.10、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第七条提款7.1、 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7.1.1、 K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7.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7.1.3、 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7.1.4、 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7.1.5、 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7.2、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第八条还款8.1、 借款人应

5、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8.2、 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十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0.1、 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10.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贷款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10.4、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

6、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10.5、 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10.6、 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第十一条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11.1、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1.2、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3、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

7、还借款人。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12. 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8、12.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12.2, 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面通知后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12.3,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

9、更和解除13. h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贷款公司、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13.1,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1

10、3.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向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声明条款贷款公司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借款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贷款公司(签章)

1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自然人)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2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合同贷款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借款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祥细住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传真: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o未经贷款

12、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五条保证金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息)。第六条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o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

13、准利率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6.3、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浮%o6.4、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o6.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6.3款执行。6.6、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6.7、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6.8.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6.9、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4、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第七条提款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

15、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第八条还款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十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

16、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10.6、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第十一条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11L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文字材

17、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

18、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12.6、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面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12.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

19、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其中:贷款公司、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1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20、本息并赔偿损失。13.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向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声明条款贷款公司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借款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贷

21、款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自然人)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3出借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二、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途为:O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借款利息1、借款期间,乙方按月息%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即利息为元/月,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总额为:TGo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借款发放当日起,每30日为一月,并以此计算月息。3、借款利息分1

22、次支付,若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五、借款本金的归还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元)。六、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的。2、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超过20日的。3、乙方遭遇重大诉讼或者严重经济困难,出现预期还款困难未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4、乙方或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的。5、乙方有低价处貉资产、转移资产、无偿处貉资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还款困难的。6、乙方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毁损等情形的。7、乙方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

23、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8、保证人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任一形式)之时起12小时后合同解除,乙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将借款本息归还甲方;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收回之日止。七、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2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全部利息、罚息付清为止。2、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四倍向乙方加收罚息,且乙方须并按应还本金的

2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等付清为止。3、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律师费按诉讼标的%计算)由乙方承担。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3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本息、罚息等付清为止。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附则1、乙方及保证人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全部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及保证人提供的电话、地址和其他资料发生变化的,将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及保证人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

25、保证人承担。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同时开始计算借款期限和利息。甲方: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约日期:年月日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话:通讯地址:基本帐户开户行:账号:_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话:通讯地址: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1. 1币种:O1.2金额(大写):o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BoL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2.1利率执行:o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

26、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O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2. 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

27、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 5利息的计算2. 5.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一日利率。2. 5.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2)每月的20日结息。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8、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4. 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放款金额一年月日;(大写金额)一年月日;(大写金额)一年月日;(大写金额)一年月日;(大写金额)5.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

29、合同的约定。3.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还款金额年一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第四条

30、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

31、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 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

32、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

33、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菅业执照被吊销;(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

34、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

35、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

36、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条扣划约定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0.

37、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38、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本页以下无正文。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0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5借款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3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人同意按以下内容发放贷款一、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金额大写)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年月日。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约定利率不变。四、利息计付:(一)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二)本合同项下借款

40、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第20日。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同意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到期在借款人账户内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O三、逐笔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41、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二、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借款凭证的记载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四、逐笔发放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并自行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四、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42、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七、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意外事件、涉及重大诉

43、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十、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

44、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小,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十二、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五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一)逾期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的利息。(二)挤占挪用罚息: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的利息O(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四)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五)本

45、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六)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二、贷款人违约:(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的违约金。(二)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力。第六条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乙方可要求借款人办妥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要求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6、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二、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O三、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O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九条其他事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篇6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话:编码:通讯地址:基本帐户开户行:账号: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电话:编码:通讯地址: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1. 1币种:。1.2 金额(大写):。1.3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1.5 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1.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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