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培训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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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 训 小 结关于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培训心得2014年6月12日、13日参加了山西省建工集团组织的国标规范培训,规范编制委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两位专家对近期出台或即将出台的三本新规范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使本人对上述几本规范的理解更加深刻,针对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变化、新内容及学习过程中的心得做一个简单的小结。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构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构架主要为:法律文件法规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文件是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地位最高,如1997年人大发布通过的建筑法。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

2、,是重要文件,如2000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门标准是行业内发布的指导性标准,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地方性法规是结合地方实际依据行业标准编制的,一般地方性法规条文的内容、要求高于行业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概况标准体系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房屋建设等。标准体系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规范、在编规范、待定规范,体系涵盖了1375项,20个专业。其中施工质量专业共122项,65项现行有效,48项在编在修,9项待编。标准体系的作用:保证城市功能正常功能;满足建筑物全寿命技术要求;约束参与单位人员质量行为。标准体系建筑施工质量专业内容:施工管理类;施工技术类;检测技术类;质量验收类;

3、建筑材料类。标准体系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特点标准包括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包括国标、行标,主编部门多;标准数量多内容细。存在问题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标准缺少法理上的依据;标准对建筑物的功能性、环保型重视不足;标准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体系有待完善,部分标准分散、空缺;地标、企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三.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修订内容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3.0.4 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1. 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

4、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2 .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3 .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5、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0.5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3.增加检

6、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3.0.9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

7、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4.0.3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位工程往往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

8、程划分;4.0.6 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4.0.7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提升,会出现一些新的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之相对应。对于本标准附录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3.0.8 对检验批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类。对于重要且易于检查的项目,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全数检验。本条在计

9、量、计数抽样时引入了概率统计学的方法,提高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作为可采用的抽样方案之一。鉴于目前各专业验收规范在确定抽样数量时仍普遍采用基于经验的方法,本标准仍允许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6.0.5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得的规定;6.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

10、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5.0.7 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10.增加了检验批原始记录的规定,修改了各项表格。技术部汤恒润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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