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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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学技术最高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科学技术青年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不超过5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第七条(最高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第八条(自然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

2、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发明奖评定条件)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进步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

3、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一条(青年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青年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青年科技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4、第十二条(合作奖评定条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省的科学技术人员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的科学技术人员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第十三条(提名制度)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本省提名资格规定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条(不得提名或授奖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

5、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提名责任)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和程序进行提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候选者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专家库管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

6、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十七条(评价方式和标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技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个人、组织,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第十八条(评审纪律)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不得泄露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九条(评审)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

7、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二十条(公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提名、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异议作出处理建议,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二十二条(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第二十三条(审核与批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

8、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授奖)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青年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第二十五条(奖金标准)科学技术最高奖每人奖金为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科学技术青年奖每人奖金为50万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奖金发放)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

9、年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协议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或者组织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情况应当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诚信管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10、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九条(奖励宣传)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适用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提名者的处理)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对候选者的处理)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1、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对评审专家的处理)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对获奖者的处理)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对工作人员的处理)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

12、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具体办法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等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八条(社会科技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

13、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说明2024年5月,省政府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列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预备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奖励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187号发布,2021年省政府令340号修订)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建立和规范科技奖励制度、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22年以来,我省抢抓承担国家

14、科技奖励改革试点省份机遇,研究提出了调整奖励设置、强化奖励导向、完善提名和分类评审机制等系列改革举措,奖励质量持续提升、奖励结构进一步优化、奖励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奖励改革取得显著成效。2024年5月26日,国家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为我省修订奖励办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二、修订过程为高质量完成奖励办法修订,我们系统梳理了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奖励制度,形成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汇编,充分吸收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奖励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设计奖励办法整体框架,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奖励办法修订初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原奖励办法共32条,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五章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奖项设立、奖励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第二章奖励设置共7条,规定了奖项设置、各奖种的评定条件等。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奖共17条,规定了提名制度、要求和责任,专家库管理,评价方式和评审纪律,评审和授奖流程,奖金及奖励信息公开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共6条,规定了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获奖者、工作人员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国家安全项目、社会科技奖和实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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