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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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 特征码 trRwgSAKiVrkEMNHKJPH 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 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 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 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 70 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 合同值,该值应据 56 款规定 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

2、定的工程 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 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 第 2 页 (1)减掉(2) 。 (4)据表 1 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 项中当地货币和 外币的数额根据 52 款规定,它 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 52 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 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 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 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 外汇的数额。 (7)据 70 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 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

3、表示。 (8)按 60.3 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 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 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 60.4 款规定,将本款(4) (5) (6) (7)所述的数额 之和乘以 60.4 款所书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 何其它数额。 第 3 页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 28 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 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

4、分率乘以承包 人根据第 60.1 款(a) 、 (b) 、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 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 47 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 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 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 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 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 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 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

5、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 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 第 4 页 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 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 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 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 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 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 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 75: (a)进口材料的

6、CIF 价,或 (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 (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 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 月扣回;和 (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第 5 页 据第 6O.1 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 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 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 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

7、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 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 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 如果根据第 48 教的规定在不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 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 “保修期 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 49 款和 50 款规定仍有应由 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 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第 6 页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

8、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 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 ,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 I 一 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 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 回。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 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b)据 10.1 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 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

9、60.8 款规定全部回收为 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 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 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后 28 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第 7 页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 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 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 3 个月 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 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 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 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

10、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 程的价值。 6O.10 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 84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 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 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 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第 8 页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 60.2 款 规定开具证明。 60.11 最终报表 据 62.1 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 56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 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 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辅

11、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 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 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 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 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 。 60.12 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 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 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 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 60.13 款颁发的最

12、 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 之后以及第 10.1 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 第 9 页 生效。 60.13 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 21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 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 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 47 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 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 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 60.14 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 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 72 款规定进行。 60.1

13、5 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 1当地货币与外币 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 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 第 51 款和 52 款的规定随时变化 调整。 60.16 支付时间 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 第 10 页 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 28 天之内,或在第 60.13 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 主后 56 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 47 款的约束。若 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 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14、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 69 款享有的权力。 60.17 支付地点 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 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 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 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 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 D 进行 a【 (b)对于根据第 47 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 ,支付应以表 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 1 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 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 第 11 页 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

15、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 60.3 款规定进行。 60.19 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 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 第 60.10 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 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 62 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 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 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 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 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

16、期满后的 28 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 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 49 款和 50 款 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 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 发不应是将第 60.5 款规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第 12 页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 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 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 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 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l 63.1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 清

17、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 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 ,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 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 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 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 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 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 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 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第 13 页 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 3.1 款规 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

18、理工 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 41.1 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 46.1 款规定的通知后 28 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来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 37.4 款规定的通知或 39.1 款规定的指令后 28 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 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 (e)与 4.1 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 14 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 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 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 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

19、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 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 第 14 页 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 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 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 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 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 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 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 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20、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 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 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 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 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 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 第 15 页 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 。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 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 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 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 于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 63.1

2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 止后 14 天内指示,承包人应 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 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 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 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 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 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 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 第 16 页 商后,

22、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 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 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 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 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 65.1 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 65.2 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 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 39 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 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 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 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 20.4 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 特殊风险对

23、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 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 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第 17 页 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 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52 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 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 人设备的合理价格) ,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 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

24、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 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 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 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 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 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 39 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 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 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 第 18 页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 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 价中,相应通知

25、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 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 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 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 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 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 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 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 67 款规定的各 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 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 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 65.5 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 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 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终止

26、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 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 第 19 页 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 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 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 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 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 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 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 但上述

27、费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 65.3 及 65.5 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 65.7 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 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 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 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 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 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 第 20 页 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 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 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 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

28、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 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 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 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 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 约,则合同如已按第 65 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 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 65 款 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 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 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 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

29、 第 21 页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 知 84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 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 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 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 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 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 知后的 84 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 70 天 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 84 天到期 后的第

30、 70 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 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 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 知的一方有权要求 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 67.4 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 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 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 第 22 页 事的通知后 70 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 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 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 67.1 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 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 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

31、端是否友好解决,仲 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 56 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 67.1 款规 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 67.2 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 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 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 第 23 页 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 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

32、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 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 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 67.1 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 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 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 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 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 67.3 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 67.1 和 67.2 款的各项规定不适 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

33、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 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 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 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 该类地址。 第 24 页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 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 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 1.6 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 14 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 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 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 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 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 60.16 款中规

34、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 28 天内,未 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 除的任何其他款项) ;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 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 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 第 25 页 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 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 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 14 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 69.1 款规定的通知 14 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

35、本文第 54.1 款规定的约束,尽 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 担的义务与合同第 65 款规定 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 65.8 款中规定的各项 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 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 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 60.16 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 69.1 款终止 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 60.16 款规定的期满后的 28 天内,支 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 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

36、额) ,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 理工程师后 28 天内,可以 第 26 页 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 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 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 44 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 复工 如果在根据 69.4 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 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 包括第 65.8 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 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 69.1 款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 费用调回原则

37、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 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 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 60.1 款和 60.2 款规定的月支付报 表以及 60.ll 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应由 70.2 款所提供 第 27 页 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 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当地货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由 70.3 款所提供的由地方 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原则 进行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升降而 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补

38、偿, 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升降 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当地货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 下列两项之差,即: (1)根据第 60.1 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 的金额际扣除保留金) ,包 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 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 材料款; (2)减去在上一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根据 上述(d) (l)算出的金额。 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 现行阶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当地货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 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 第 28 页

39、 调整金额或按价格调整文件调整而得到,并且根据第 60 款的规 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将支付 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 约赔偿金、应返还的动员预 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43 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 那么,竣工期限以后至完 工这段时间以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 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 行指数或价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工期延长 符合上述第 44 款的规定则本 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70.2 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a)如果由国法定组织编制发布的下列指数有任何改变,那 么因劳务费用、材料 费

40、用和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涨落而对合同价进行的调整应按本 款规定进行计算,并在据 60.1 款所作的每月报表中,在据 60.10 款所作的竣工报表中和 60.11 款所作的最终报表中反 映出来; (1)劳力国的劳务费用指数; (2)材料的费用指数; 第 29 页 (3)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费用指数; (b)对本款而言: (1) “基本指数”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 28 天当日的适 用指数; (2) “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阶段最后一天 的适用指数。 但对于其价值已包括在任何这类每月报表(或竣工报表, 或最终报表)中的任何工作, 如果是在第 43 条规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

41、后 进行的,那么, “现行指数“ 即应为上述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适用的指数。 (3) “有效值”系指下述(A) (B)两项的差值; (A)按第 60.2、60.1 或 60.11 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得款额 (在扣除保留金以前并且不包括 预付款的偿还)减去用于下列各项的任何款额: 指定的分包人实施的工作; 第 6O.1(C)款所指在现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计日工、变更或任何其它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的 项目,以及奖金(如有的 话); 根据第 7O 款所做的各类调整。 (B)根据本款(b) (3)之(A)计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报 第 30 页 表中的款额。 (c)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以有效价值

42、乘以一个价格调整系数计 算得出。该系数应为本款 (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利。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 基本指数 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d)为计算价格调整系数,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 考虑实际工作的构成因素) 应为: (1)有关须调整的劳务(以及监理)费用参照本款(a) (l)中提到的指数; (2)有关要调整的材料费用参照本款(a) (2)中提到的指 数; (3)有关要调整的其它费用参照本教(a) (3)中提到的指 数; (4)不须调整的所有其它有关费用; 各项比率总计 1.0O。 (e)如果在进行计算的当时还不知道某一指数值则采用可以 得到的最近数值,并在 随后的每月报表中予以日们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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