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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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1 特征码 kQuxhpdVOKGOFCvhiFOZ 出卖人:联系电话:_ 买受人: 身份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买受人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位于淄川经济开发区 眉山小区,第_号楼_单元_室,该商品房用途为 _,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辅房 储藏室车库_单元_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

2、以产权登记面积 为准,并据实调整合同总价款。 第三条:房屋计价方式及价款。 1.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_元, 计价_元;辅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元,计价 第 2 页 _元。共计总房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水电无开户费,暖气开户费以供暖部门标准,望酿村村 委负担 20%。 3.除上述商品房价款外,甲方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 规定代收下列费用: 1)_ _; 2)_ _; 3)_ _;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该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计人民币拾_万仟佰拾元整(¥:)。其中 _ _ 第 3 页 _

3、 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50%,共计人民币_元 整。 (2)该商品房封顶时再支付总房款 40%,共计人民币 _元整。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再支付总房款 10%,共计人民币 _元整。 3.其他款项付款时间 _ _ _ 4.分期付款的时间(封顶、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为 准。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 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滞纳金。 1.逾期超过十五天时,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自动放 弃购房权,乙方按总房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 第 4 页 该房屋另行出售。 3.购房客户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4、悔约的,已收取的 房款将作为违约金被甲方没收。 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乙 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年月日,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 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 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顺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 2.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响而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时; 3.其它经建筑部门认可的不可预见因素时;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导 致工程延期;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

5、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向甲 方追究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接。 第 5 页 1.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届时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 商品房手续。 2.若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仍没按要求付清相应款项的,导 致商品房不能办理交接,按乙方违约处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条 的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修责任及期限。 1.甲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施工,经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

6、甲方在交房时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属于乙方未按住宅使用 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从而造成意外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 担,甲方可协助维修。 第十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时间的承诺。 交房时达到水、电通的基本要求,必须保证客户的正常使 用。 第十一条:产权及使用权约定。 1.乙方所购房屋交付使用后,产权等由经济开发区及望娘 村委统一办理。 2.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乙方按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和土 地部门规定提交所有有关登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6 页 3.因乙方不能及时向甲方提

7、供产权登记手续及相关费用而 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或不能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责任方除负担对方实际经济损失外,另外 负担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 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娘村委一份), 合同副本送有关部门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义 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8、出卖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买受人(签章):经办人年月日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二) 出卖人:成都忠捷臵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徐俐身份证号: 第 7 页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 20XX 年 4 月 9 日签定商品房买卖 (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 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一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 20XX 年 4 月 16

9、 日之前)向 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 1155360 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零元整,含已付 认购定金伍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 房的首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 认购定金元),余款:佰拾万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 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即 20XX 年 4 月 12 日前)自 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 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 银行等

10、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第 8 页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 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 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 。 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 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 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 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 约定总购房款 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 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 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 部分,由出卖人无息

11、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 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 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 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 7 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 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 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 5%的违约金。 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 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 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 第 9 页 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

12、提出的依照 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 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 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 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 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 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 否接到出卖人发

13、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 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 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 第 10 页 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 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 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 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 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 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

14、即由买受人承 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 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 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 人提交公证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 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 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政府规定的 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 应每日向

15、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 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第 11 页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 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出卖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 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 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16、过 3%部分的房 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 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本数)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 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 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 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 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

17、带有屋顶花园 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 第 12 页 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 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 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 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 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 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 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 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

18、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 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 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委托手 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 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 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 料。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 第 13 页 毕之日起 2 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将 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 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 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 偿因此给出

19、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 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 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 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 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 15%向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 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 之日起 5 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 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

20、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 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 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 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 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 3 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 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 5 日视为送 第 14 页 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 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 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 2 日 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

21、后果应由过错 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 城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 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 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 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 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 第十一条出卖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 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 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徐俐 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 第 15 页 年月日 20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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