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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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特征码 WvbiuvsIVLUbeGsDnFh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 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 、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 城建档案) ,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 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 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 方面工作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出发, 加强领导,把

2、城市建设有关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 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 城建档案 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 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制度、分级管理。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委 员会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城 第 2 页 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 市城 建档案馆是市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是保管城市重要 城建档案的基地,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市城建档案馆 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 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

3、馆的城建 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利用馆藏档案整理、汇编有关 资料,主动为城市建设和领导决策服务。 (四)对有关单 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参加城建重点工程 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 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六)各县(市) 、区的城建档案 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各县(市) 、区和有关单位都应配备与城建档案 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 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形成的下列材料

4、,均属城建档案的归档 范围: (一)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历史沿革、 科学技术、经济、人口、文教、卫生、各种资源、地名、地震、 水文、气象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资料, 包括测绘的各种控制成果、历年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地貌, 以及表述勘测综合成果的图纸、图表和文字说明;所辖区范围 内有关矿藏储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察成果图纸和文字 第 3 页 材料。 (三)城市规划资料,包括经批准的各种规划文件、 图纸及与之相关的基础资料;实施管理过程中修改、补充、变 更后的文件、图纸及相关的基础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

5、规划许可证”的存根及图纸;旧城改造项目的原状文件、图 纸、照片等资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资料,包括城市建 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方面的管理档案、资料;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的征地、核拨土地的审批手续、图纸及证照,建筑 用地现状图和房、地产管理的证书存根、图纸及文字材料。 (五)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雨污水排 放管道,污水处理厂,生物塘及各种泵站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图、 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六)公用设施资料, 包括给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 灯、环卫等工程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七)交通运输设施资料,包括铁路、公路、公共交

6、通等方面 的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所属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设计依 据、施工、竣工图纸和文字材料。 (八)工业建筑资料, 包括所辖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厂总平面布置 图、主要生产厂房、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仓库工程的 文字、图表等档案材料。 (九)民用及公共建筑资料,包 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综合营业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 第 4 页 馆(场) 、宾馆、医院、影剧院、广播电视台、商场、住宅以及 有特殊意义和一定建筑水平、艺术价值较高的建筑工程等档案 材料。 (十)风景名胜、园林绿化资料,包括风景名胜区 的规划、范围界限和

7、沿革、园林绿地总面积、公园、动物园、 苗圃、名木古树、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名 人故居以及革命遗址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照片、记载、 修缮记录和文字材料。 (十一)环境保护资料,包括城市 污染普查、环境质量评价、大气水质污染监测、环境科研、三 废治理、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图纸、数据、文字说明、总结报 告、成果汇编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建设科研资料, 包括各项专题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 艺等科研成果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十三)城市防洪资料, 包括市辖区域内的河道沟渠防洪堤坝、与城市有关的水库、湖 泊、堤、闸工程图纸、文字材料、主要河渠历年行洪、洪水水 位记录

8、、历年排洪渠道清障记录、水灾报告等文字资料。 (十四)人防设施和搞震资料,包括人防总体规划、重要的地 下干道、出入口位置、指挥系统、地下工程设施等现状图、竣 工图和文字材料;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工 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和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文字材料; 城市抗震的历史记载、观测数据及分析等方面的图纸资料、文 字材料。 (十五)以上各方面的地下隐蔽管道、线路及其 它地下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竣工图。 第四章 城建档 第 5 页 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城建档案的主 要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要明确 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套数、经费和交接

9、时间。 竣工 档案的编制按照市建委198678 号关于做好编报竣工档案的 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要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以外的 其他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在第二年六月底前无偿向市城建档 案馆报送一套。对过去没有报送的城建档案要进行补报,由城 建档案馆保存并对形成档案的单位无偿提供利用。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在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 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按照市 建委、计委、建行、档案处市建198532 号关于对城市建设 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

10、资料保证金的通知执行。 工程竣 工并按规定期限报送竣工档案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报 送竣工档案的,保证金移作补测、补绘档案资料费用,不再予 以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把竣工档案 作为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没有竣工档案,不得组织验收。竣 工档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补作,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重点工 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十二条 工程改建、 扩建或维修后有变更的,应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并按规定 主动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 第 6 页 案,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单位撤销时,应将其工程档案上交 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

11、 工档案编制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 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 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永久 保存的档案,即全市性的或重要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具有利用 研究价值或历史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即在较长的时期内(一般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作为工程管理、 维护、改建、扩建查考依据的城建档案; (三)定期保存 的档案,即在一定时间内(二十年以下) ,供查考应用的城建档 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城建档案的保密等级。 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城建档案设专柜

12、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 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积极利用。 第十八条 对城建档案 的保管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 时采取措施,进行复制或修补。 第十九条 借阅城建档案必 须履行借阅手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收取档案利用费和档案 复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 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查阅城建档案不得 勾划、圈点、涂改、裁剪或转借,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故意 损毁、篡改、伪造城建档案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 7 页 第二十一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库房 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虫、 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无保存价 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得 执行。销毁档案时应有二人以上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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