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标的公平定价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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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农业保险标的公平定价问题的探讨我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时标的定价问题,一直没有进入业界和学界的视野,很少关注我们现在给种植业、养殖业标的定价合理性和公平性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因为肉牛保险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肉牛)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大大低于保险合同上的定价,导致肉牛保险普遍出现高赔付的情况。行业中对在条款里如何合理规定保险金额和赔偿时的产品价格计算,以及合同中的定价在保险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如何处理等问题感到困惑。笔者就此涉及的保险标的如何公平合理定价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便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一、农业保险标的定价是个什么问题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标的需要定价,以便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在

2、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合理定损和理赔。比如,居民住宅投保家财险,可以根据房屋购买价格或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其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使标的(投保房屋)受到损失,就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来计算房屋损失并进行赔偿。农业保险有些特殊。标的,无论是农作物或者饲养动物,投保的时候还是幼苗或者幼畜幼禽,合同承保的是未来农作物成熟收获时或者成年畜禽出栏时的预期价值。这个预期价值是根据投保时预计的未来(作物收获期、畜禽出栏时)价格“估算”的。这就有可能出现承保时对农产品未来定价的偏高和偏低的问题,也就是对标的定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比如产量保险,一亩水稻承保时确定的平均产量是100O斤,收

3、获前测定的灾害损失50%,保险公司不是赔500斤稻谷,而是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价格一斤1元钱,赔偿500斤稻谷的价值,就是赔偿500元。但是,稻谷收获的时候,市场上现货价或者期货市场交割价是1.2元。对于农户来说,赔偿500元就吃亏了100元。相反的情况是,承保时合同约定的稻谷价格一斤1元钱,但是稻谷收获的时候,市场上现货价或者期货市场交割价是08元。对于农户来说,赔偿500元,就占便宜100元。在前者的情况下,对投保农户不公,在后者情况下,投保农户就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对于牲畜保险也是这样,一头肉牛牛犊,投保时按照投保时的行情,一头成年牛出栏时可以卖15000元,保险金额就确定为15000元。但

4、是一年内成年肉牛市场价格跌倒8000元,此时标的因病死亡,保险公司赔15000元,投保农户也可能有不当得利的问题。反之亦然。这就是承保时,如何给保险标的的未来产成品合理定价的问题。前些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产品是物化成本保险的时候,人们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或者认为不涉及这个问题。但实际上都存在这个问题。以往,农作物物化成本保险在确定保险金额时,是按照中储粮收购价来定价,也不管将来收获期产品市场价格有没有变动。2015年以前,我国对于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都是实行价格保护政策,这些大宗农产品在保险期间市场价格也没有大的波动,加之保险金额不大,赔的不多。但是,现在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

5、险全覆盖,收入保险也在加快试验,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将保险金额大大提升了,市场价格有时候也会有较大波动,投保农户也开始注意到投保时对于标的定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了。保险公司也在近一两年遇到保险期间内标的价格大幅下跌带来的困扰,标的定价问题日益凸显。通过查阅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都没有找到对保险标的如何合理定价的规定。在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水稻、小麦玉米、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保险示范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答案。看来这个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农业保险中却是一个需要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二、美国对于农业保险标的定价的探索过程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农作物保险在1996年之前都是

6、产量保险。就产量保险来说,低于合同规定的保障产量(保险金额)的产量损失以什么价格计算和赔付的问题,困惑他们几十年。起初几十年,他们也只是在承保时标的在收获期的作物产品,只有一个价格选择,没有其他选择。后来因为获赔的时候,产品的市场价格与事先确定的标的价格总是有出入,觉得不公平。于是就有了在承保时可以对获赔时标的价格做低、中、高三种价格选择,同时有三种不同保险费率的承担。对于这种选择,农户是比较满意的,虽然在接下来的风险损失赔偿中,有可能“吃亏”或者“占便宜”,也都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小麦保险金额(平均产量)是100o斤/亩,在收获期产品可选价格是每斤1元,1.2元和1.4元。假定保险期间因为灾

7、害严重,实际收成是400斤,产量损失是600斤。对于这600斤损失的补偿,要按照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的L2元计算,那么保险公司就赔偿被保险人720元(600斤X1.2元)。假如投保时,投保人选择的价格是1元,那么同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赔600元(600斤义1元)。相差120元。如果收获期市场实际价格或者期货市场交割价格是1.1元,那么选择1.2元价格的投保农户就“占便宜”60元,而选择1元价格投保的农户就“吃亏”60元。这个问题在农险理论界也讨论了多年。后来,他们在推行收入保险的过程中,创造了一种比较公平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保险标的定价问题。就是在传统产量保险三种价格选择的基础上,对于收

8、入保险增加了一个选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对收入保险产品约定的“保障收入”和赔偿价格,可以在定损理赔的时期,根据该产品期货市场的一个时期(例如一个月)的平均价,对“保障收入”和相应的赔偿做出调整,然后再根据调整后的“保障收入”计算赔款。例如,小麦收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收入”是WOO元,确定这个1000元是因为该农户的每亩平均产量是100o斤,价格是按照投保时每斤1元计算。保险期间,因为灾害损失,农户只收了600斤小麦,损失400斤,按照合同约定每斤1元价格计算,保险公司要赔偿投保农户每亩400元。但是因为小麦在收获期的期货市场交割价格是每斤1.2元,1000斤小麦市值1200元。按照平均产量1

9、00O斤计算和赔偿农户损失,“保障收入”1000元就低了200元。如果选取可根据收获期期货市场价格修正“保障水平”的话,上述案例的赔付就要这样计算:“收入保障”水平就应该调整为1200元,收获小麦600斤,收入720元(而不是600元),损失400斤实际损失是480元,每亩保险赔偿就是1200元-720元=480元,就不是赔400元了。这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公平的。当然,做这个“调整保障收入”选择比选择普通不调整的保险产品保险费率应该高一些。三、应当如何合理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这个问题我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标的在农作物收获期或者畜禽出栏期的价格确定问题,也就是按照什么价格计算标的损失和赔偿

10、问题,在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全覆盖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的背景下,其重要性凸显。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出哪些调整或者采取什么途径更为合理和公平呢?1 .如何合理确定农作物成本保险赔偿时的标的价格成本保险目前主要有两种,即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因为成本保险承保的是作物生长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并不涉及农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或者保险期间的产品价格变动。因此,按照现行保险条款执行,即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和灾害损失程度确定赔偿应该没有问题。至于,生产成本,无论是物化成本还是完全成本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因为生产资料或者劳动力成本的变化对保险金额带来的冲击,目前只能按照发改委一年一度的成本调查数据加以调整

11、至少不需要在一个生长周期(保险期间)加以调整。2 .如何合理确定农作物收入保险赔偿时的标的价格对于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产品定价,现行办法是直接规定:一是制定保险金额的目标价格是按照“签单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某一阶段期货盘面价格,结合种植成本价格与农户协商确定”;二是赔偿时标的价格,采用作物成熟期某时间段大连商品交易所改期或商品收盘价平均值。这里的规定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多数保险标的没有期货产品,所以,确定保险金额的标的价格和赔偿时计算赔偿额使用的期货收盘价都没有。那么,农作物收入保险计算保险金额时的目标价格和赔偿时使用的价格,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不考虑农产品价格在生长期(保险期间)的价格变动

12、承保时可以给投保农户不同的价格选择(例如低、中、高三种选择),从而确定不同的目标收入,当然,不同的选择给出不同的费率。赔偿时,就按照事先选定的价格计算收入和赔偿。当然也可以只给用户一种选择,“吃亏”“占便宜”都不作考虑。第二种,可参考如下方式:一是确定保险金额时的目标价格,根据承保当月期货市场的收盘价计算目标收入(保障收入)。二是赔偿时,根据农产品在收获期前后一定时期的期货交割价的市场值,对保险目标收入(保障收入)做出适当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收入和期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损失赔偿。如前面介绍的美国实践。当然这种选择目前对于分散的小农户可能不大适合,可以给规模农户这样的选择。3 .如何合理确定猪

13、牛等牲畜保险赔偿时的标的价格对于猪牛等家畜保险中的标的赔偿价格问题,一直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条款中只规定了保险金额,没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价格调整条款;另一种是,条款中规定了保险金额,但另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为市场价格变动时的赔偿价格调整条款(例如,规定承保肉牛或者生猪按照死亡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赔款)。对于前一种条款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是正确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虽然道理上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视角来看,也是对的。尽管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问题。对于后一种条款规定的情况,有的公司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

14、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照每头牛的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每头肉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样规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没有异议的。如果投保农户充分了解条款的这种规定并加以认可,执行这个条款也是合理且公平的。如果说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的话,对于这种敏感条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让投保人充分了解该条款的意思。毕竟大多数投保农户对保险合同条款都比较生疏,即使拿到条款,也不一定都仔细阅读和理解了。从发展方向上,我觉得往后对于养猪保险养牛保险,条款中的“保险金额”虽然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是考虑到在合同期间市场价格的变动,也可以给投保人两个选

15、项:一个是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另一个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市场价格赔偿。当然如果这些标的有期货产品的话,也可以采取上述农作物那样,可根据期货市场的价格做出调整。4 .如何合理确定特色农业保险产品赔偿时的标的价格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实际上存在众多的标的,例如,各类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水产养殖产品等,这些农林牧渔产品的价格比粮棉价格要高很多,而且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大部分也没有期货产品,缺乏期货价格参考。就只能按照现行价格约定方法,确定赔偿时的计算价格。除非投保农户有新的定价需求,可以约定更合理的定价方法。我国农业保险从2007年算,已发展了18年,这个标的的公平合理定价问题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如果说,因为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额很低,赔偿额也很低,大家并不在乎的话,现在要发展收入保险,对于标的定价就变得敏感和受到更多关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在我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从粗放经营向精细化集约化经营过程中,能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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