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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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教育局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特征码 bnUVcrYQQHtVWwpgFFRf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 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 5 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 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 3 个月,其中产前为 15 天。晚育 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7 30 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

2、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 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 30 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 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 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第 2 页 1、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 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 7 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 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 4 天,但累计最多不 超过 7 天。

3、(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 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 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 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 ,否则 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 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 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 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 第 3 页 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4、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 5 天内 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 15 天以内由所在乡镇 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 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 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 ,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 20 天以 内由人事科审批;20 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 天以上由局长 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 60 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 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 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 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 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

5、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 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 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 病假 10 天以内、事假 3 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 科备案;病假 10 天以上、事假 3 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 差 2 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 天以上(含 3 天)或 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 4 页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

6、 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 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 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 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7、10 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工资的 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 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 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 30 天,年度考核不得定 为优秀等次。超过 60 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 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第 5 页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 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

8、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 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 3 天、累计旷工超过 7 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 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 晋升。 3、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 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按人调发199218 号文件规 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

9、以辞退。 第 6 页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 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 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 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 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 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 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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