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死亡证明开具流程规范及示意图一、不同情况发生的死亡,签发死亡证的机构的区别: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3.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4.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二、办理死亡证需要材料办理死亡证用到的材料如下,在医疗机构内的死亡,仅需提供第2、3项材料,院外
2、发生的正常死亡需要用提供1、2、3、4项材料。说明(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2项材料。(2)申办人应为死者亲属,如果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者作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序号申报材料备注1人口死亡申报单签发机构提供空白表,非医疗机构内死亡必须提供。2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4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复印件非医疗机构内死亡需提供。流程示意图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中死亡及在公共场所、其他场所(含未知名人员)死亡死亡原因可疑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第二步:辖区户籍管理部门销户第三步:辖区殡葬部门火化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申死亡